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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我国企业慈善捐赠的税收政策研究

时间:2024-04-23

王立杰,戴钰莹,曹杰

华北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推动我国企业慈善捐赠的税收政策研究

王立杰,戴钰莹,曹杰

华北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现阶段,社会民间捐赠的主体一直是企业慈善捐赠,积极地企业慈善捐赠对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有着较大的积极作用,在调整社会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也起着重要作用。但我国的慈善事业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较大不足与差距。通过对我国慈善税收的政策和背景分析,找到存在的主要缺陷和不足,以及对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完善的慈善税收政策的分析借鉴,就促进我国企业慈善捐赠的税收政策研究进行探讨,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慈善捐赠的税收政策。

企业;慈善捐赠;税收政策;发达国家

近些年来,在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中华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中国慈善公益组织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中国的慈善事业还在初步发展的阶段,如何制定有效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慈善捐赠成为政府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首要问题。从各国的实践来看,政府鼓励慈善捐赠的重要手段仍是税收政策。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捐赠的税收政策,更好的发挥企业在扶贫济困、积德行善方面的作用,调动人们慈善捐助的积极性,对促进企业慈善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税收政策存在很多弊病,不利于激励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例如:

(1)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超出企业当年税前利润总额的12%,超额部分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的规定形成了企业捐赠越多,反而需要交纳更多的税款的局面。

(2)捐给国家特许慈善机构,捐出款项才能享受全额免税,然而企业捐赠获得减免税的优惠只能投向规定的几家公益组织。

(3)企业想获得慈善捐赠税前扣除必须有慈善公益机构开出的发票。但能够具免税证书的慈善机构少之又少,且申请程序非常复杂,发票的形式还多种多样。

(4)捐赠人的意愿得不到充分尊重。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不按照捐赠人的意愿进行捐赠活动、捐赠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事情。

(5)慈善组织缺乏健全的信用机制和监督机制。使得现在很多企业、个人、社会团体没有捐赠主体资格,却以政府为挡箭牌,有恃无恐的挂靠在政府的名下,以捐赠名义进行诈骗、从事营利性活动、或以借慈善之名为自己炒作,提升知名度。

我们在不断探索推动企业慈善捐赠的税收政策的同时,还可以通过分析、学习、借鉴美国发达国家的相对成熟、完善的企业慈善捐赠的税收政策,取其精华,找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慈善税收政策。例如:美国政府规定,企业在开展慈善公益捐赠活动时,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1)享有免税待遇:只要以宗教、慈善、科学、文学、教育、促进公共安全为唯一目的或以防止虐待儿童或动物促进国家或以国际业余体育竞赛为唯一目的而成立并运行的公司,国家给予免税的待遇。

(2)免征所得税:只要从事慈善事业的是由企业自行成立的公司基金会,从捐赠、投资、合同、服务费等各种途径获得的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所得税。

(3)税收抵扣:企业进行直接慈善捐赠时,扣除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10%;企业以间接的方式慈善捐赠时,如果是向捐赠到私人基金会则不能享有税收优惠扣除,但如果通过公益性慈善组织进行捐赠则扣除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10%。

(4)允许税额递延:企业向公益性慈善组织所进行的捐赠,扣除额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的10%,对于超出限额的部分,可在捐赠当年算起的5年内进行递延结转,如果在这5年内该企业还要进行捐赠,则之前结转的捐赠额要优先于当年的捐赠额进行扣除。

通过以上对我国企业慈善捐赠的税收政策的背景和存在的一些不足、弊病的分析。加之对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完善的企业慈善捐赠税收政策剖析和理解。我们必须对企业慈善给予高度重视,对企业慈善捐赠的税收政策进行创新思考。社会学家陆学艺领衔研究的课题认为,当前中国的社会结构大大的滞后于经济结构,提出现在要尽快调整、优化社会结构,构建与经济结构相适应、相协调的社会结构,改变“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不协调状况。结合以上,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允许以后年度递延扣除。这是从目前要过渡到全额扣除最好的办法,不会使企业在利润较大、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大的年度才选择捐赠,抑制企业进行慈善捐赠的积极性,或者有的企业选择今年捐一些,明年再捐一些;

(2)对进行慈善捐助的企业授予证书。我们可以对进行慈善公益捐赠有较大贡献的企业授予证书,以示鼓励,对企业所得税再设置一个稍低的税率,这更能激励年利润大的企业进行慈善公益捐赠,将大大促进企业进行社会捐赠的积极性;

(3)征收遗产税。当达到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时,我国税收的主要职能便是调整收入差距,这时遗产税便会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可以通过学习其他一些国家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对企业捐赠给慈善组织的财产给予免税优惠,解决目前我国对用累积财富捐赠无明确规定的制度缺陷;

(4)加强对捐赠物资的监管。这种监管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捐赠人的监管,二是受赠人的监管。提高捐赠人对捐赠物资的监管意识,确认所捐的善款、物资等确实到达受赠人的手中,达到捐赠的最终效果。与此同时,加强对受赠人的监管,受赠人往往是一些运作多年的社会团体或政府组织,力量强大。如若监管不严,很容易形成私挪善款的不良风气。

在中国全球公益慈善论坛上,中国全球公益慈善论坛大会主席、博鳌亚洲论坛秘书长龙永图先生提出:“我国慈善事业的春天已经到来,但建立一套具有公信力的公益慈善法律制度,仍是中国发展慈善事业的首要任务。”可以看出,我国政府一直在为慈善事业的发展努力着,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的慈善事业呈现出繁荣的景象,会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慈善事业法律制度体系。

[1]王浩林.支持慈善组织发展的财政制度研究,2012年6月

[2]财经透视,王奇祥.企业捐赠受赠财税政策创新研究,2010年1月

[3]哈斯毕力格.慈善捐赠法律问题研究,2010年4月

[4]财税金融,史磊.对鼓励企业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探讨

[5]李昕璇.中美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比较,价格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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