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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尔台煤矿工伤保险探讨

时间:2024-04-25

摘 要:煤矿生产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工伤赔付始终是政府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随着煤矿开采技术的发展及煤矿企业安全意识的提高。煤矿事故及伤亡人有了明显下降,但是解决好工伤职工的待遇和安置依旧是非常严峻的问题,本文就煤矿企业工伤保险的现状及发展进行探讨,提出一定的改善措施。

关键词:工人;煤矿企业;工伤保险;改善

0引言

煤矿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事业关系着广大矿工的切身利益。如何解决煤矿企业工伤事故中的工伤职工的待遇和后续安置,一直是煤矿企业及相关部门}一分关注的问题。在《煤炭法》中相关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卜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煤矿战线广大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可靠的经济保障。

1.现阶段煤矿工伤保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⑴强制性不足、覆盖面不广。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工矿企业为职工强制投保工伤保险,《煤炭法》中也明确指出“煤矿必须为井卜工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些省市地区也出台相关文件,要求煤矿为职工交纳保险费,但目前执行得并不好,以致形成安全生产搞得好的企业不愿加入。

⑵赔付水平低、规范性不强。

我国工伤保险属基本保险,赔付水平较低,规定的仅是基本待遇项目和标准,而未规定各种特殊情况卜的补助制度。因而,煤矿现行的工伤保险低额赔付,就与煤矿井卜作业条件的高风险形成巨大的反差。同时,工伤保险赔付的随意性较大,工伤赔付处理不够规范,不同区域的赔付标准相差很大。

⑶保险的事故预防功能发挥欠佳。

重承保、轻预防是我国商业和互助保险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各保险机构几乎没有专门资金和专门机构来从事事故预防工作,从而使保险与事故预防、安全监察等工作脱节,因此形成煤矿安全生产与保险机构无关的现象,保险公司所做的仅仅是承保和理赔方面的工作。而在国外,保险公司都积极参与到投保客户的事故预防、降低出险概率等方面,与我国相比存在较大的反差。

⑷保险费率差异小,影响投保积极性。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互助保险设置的是不同的行业实行不同等级的费率。对煤矿而言,各个企业交纳的费率都是统一的,这样就没有显示出各个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差异性。从商业保险看,虽然可以针对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保险费率,但就单个企业而言,每年保费基本固定,与每年安全生产状况并不挂钩。

2.工伤保险实施的建议探讨

2.1煤矿企业几各级部门落实好工伤的认定工作

工伤是指企业员工在工作中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和死亡。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⑴在工作时間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⑷患职业病的;

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2规范工伤报告处置流程

⑴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汇报矿生产指挥中心。生产指挥中心安排车辆从井下接送伤员,并通知矿医务所医护人员到井口(或地面指定地点)做好救治准备。

⑵生产指挥中心将员工伤亡情况及时向矿长、安全副矿长、党委副书记及分管领导汇报,以便统筹做出救治安排。

⑶党政办根据员工伤情及时联系神东医院(或当地附近医院)做好救治准备,并协调好运送伤员的车辆。

⑷用人单位积极配合伤员救治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⑸生产指挥中心将事故伤亡情况报安全办和经营办。根据事故伤亡情况及报告要求,安全办在1小时内报公司安监局,经营办在8小时内报公司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属于劳务工的还需报所在劳务公司。

⑹经营办在地方社保工伤报告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伤上报工作。正式工在工伤发生后1个月之内,劳务工在工伤发生后24小时之内。

⑺经营办同时向意外伤害参保的保险机构上报伤亡事故情况。

2.3将工伤保险划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保险的特点与其他社会保险相关性不大,这样,组织方式同实际效果、事业目标就产生了脱节。工伤保险是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为了减少事故和工伤补偿,安全生产缺少了工伤保险这一手段就无发展前途。发达国家大多由国家法律授权的社团组织独立运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管理。

2.4建立职业安全保障基金

加强安全生产,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求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大力扩展工伤保险覆盖面,特别是要采取强制措施普及危险行业的工伤保险;另一方面要求监督管理部门与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逐步改变我国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事故多,伤亡大,隐患严重,管理粗放的局面。近期,应着力加强法规建设和完善工作机制,使工伤保险制度科学、合理,更具可操作性。要允许在一些有条件的地方或一些危险性较大的重点行业开展职业安全保障基金试点工作,采取国家补一点、企业出一点、社会筹一点,有计划地解决一批长期没能解决的事故隐患。

3.结论

工人是煤矿企业的财富,维护好工人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工作的积极性,为煤矿企业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加强煤矿企业工人工伤管理是每个煤矿企业需要重视的问题。同时,工伤保险需要涵盖预防工作,在劳动领域制定和落实劳动保护规定,降低工伤的发生率。

参考文献:

[1]冯伟. 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发展[J]. 中外企业家,2013(20):47.

[2]梁涛. 煤矿企业工伤保险探讨[J]. 现代营销(学苑版),2012(09):132.

[3]杨志坤. 浅析企业职工工伤保险问题及对策[J]. 现代商业,2011(33):283.

[4]李榕. 浅谈煤矿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煤矿安全,2009,40(01):107-109.

作者简介:

弓超(1992.08)性别:男 籍贯:内蒙古 学历:本科,毕业于内蒙古大学职称:助理政工师研究方向:煤炭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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