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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探索与实践

时间:2024-04-25

陈相明

摘 要:由于融资成本较低以及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创新热情,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结合,实现了突破性的结合。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本身的合规性问题以及中国特有的金融监管环境,两者的结合面临种种问题。本文结合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现状,提出风险管理的必要性,以及未来发展的具体方法和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资产证券化,ABS

在国家一系列监管规则指引下,互联网金融发展引来合规性经营的新时期,业务转型和业务创新成为互联网金融平台谋求生存的唯一出路。当互联网金融如火如荼地开展的同时,资产证券化的开闸放水使得两者实现了创新性的联姻,互联网金融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能否成为我国金融创新的一大突破并保持不断发展的趋势,还有待积极探索。

一、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现状

所谓ABS(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即資产证券化,是一种类债权的可交易证券,它以基础资产(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以类似债券的形式发放,形成的一种可交易证券。

根据交易场所的不同,可分为场内ABS和场外ABS。所谓场内一般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ABS,场外是指主要在地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和互联网金融平台交易的ABS。

场内和场外ABS的区别如下表:

2016年,ABS在互联网金融圈大热,其中,又以互联网消费信贷的ABS为主。截至2017年2月底,互金平台作为发行方的场内ABS产品数量已经超过70支,发行规模已超1100亿元。

2016年上半年,蚂蚁金服、京东金融、宜人贷等先后在上交所和深交所发行场内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从2亿元到20亿元不等,多期发行甚至可以达到上百亿的规模。之后,分期乐、小米金融等,陆续加入到场内ABS的发行大军中。2017年,唯品会、去哪儿开始涉足ABS领域。场外ABS也风生水起。中腾信、分期乐和米么金服等都已经成功发行了场外ABS产品。

互联网金融平台之所以如此热衷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原因有很多:

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发行ABS产品有市场宣传和品牌背书的效果,因为ABS产品都在证券交易所发行;其次也是平台自身对接机构资金的重要渠道,2017年以来国家加大了对互联网金融的整治,很多平台砍掉了理财端,在资金来源上更多的依赖机构资金,而ABS是一个很好的渠道。

对于需要融资的企业来说,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有效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互联网金融平台借贷模式融资的成本一般在10%左右,对于评级最高的优先级其成本还可以折半,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是对传统融资方式的有益补充。

二、P2P开展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分析

P2P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本上集中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延续了债权转让模式,是一种非标资产的证券化过程。

(一)债权转让模式

美国的债权转让模式本质是P2P平台与第三方银行的合作而进行的一项债权转让交易,P2P平台的角色类似于证券承销商,因此美国的P2P网贷归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英国的P2P行业被划分在消费者信贷市场,由英国金融市场监管局监管。

Lending Club的债权转让模式需要第三方银行的介入,借款人向银行签发承兑票据,银行将其转让给平台,平台向银行提供借款资金,然后平台再向投资者出售被定性为有价证券的票据,在借款人归还借款之后向投资者支付收益。

宜信则借鉴了Lending Club的方法,创造出一种“专业放贷+债权转让”的模式,该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类资产证券化的性质,平台扮演了证券承销商的角色。债权转让模式进一步开始演变成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并创造出小贷公司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房地产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等。

(二)P2P平台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在P2P环境下,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指将线下非标准的企业债打包成线上标准化的小贷资产包,合作担保和小贷公司承诺溢价回购的业务,但是目前我国的P2P资产证券化产品没有办法组建合法的SPV,无法实现证券化后的资产出表,只能算作“类资产证券化”。

P2P平台本身充当了SPV的角色,对小贷资产进行打包,然后通过地方金融交易所登记挂牌,进行增信,接着交由第三方保理公司之类的关联公司摘牌买回资产,将资产收益权交由平台进行发售,最后由小贷公司回购。在这个过程中,P2P平台不仅充当了类SPV的角色,而且还承担了承销商的角色,同时还需要为投资者的本息提供担保。

于2016年8月17日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禁止网贷机构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这就导致P2P平台不能成为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的平台,使P2P平台真正转变成为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机构,回归金融信息中介的本质。是否监管规则的出台就完全阻断了P2P平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可能性呢?这还需要区别看待。

三、电商背景下的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

2013年,阿里小贷推出“东证资管——阿里巴巴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该笔业务是将天猫、淘宝上的小微企业的贷款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实现融资,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先河。

京东金融以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将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由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推出项目,并在深交所挂牌交易。2015年10月京东金融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我国资本市场上第一个基于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四、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

2005年5月由银监会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体资格和资金运营如果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即可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2013年3月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首次提出可以“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使得互联网金融公司资产证券化在政策上有可能性。2016年8月份之前,P2P平台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直到2016年8月份暂行办法的出台,明确了P2P平台不具有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体资格。endprint

我国当前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体系分为三类:一类是受央行、银监会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一类是证监会监管体系下的企业资产证券化;第三类是受交易商协会监管的资产支持票据。

P2P平台开展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并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而具有电商背景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资产证券化目前并没有像P2P平臺那样受到了禁止性规定,这为创新业务的开展提供了空间。

五、结语

互联网金融和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落地发展的时间都不长,都是金融变革过程中的新生事务。得益于资本配置效率的提高和成本的降低,它们的有效结合,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开辟了新路径。

但我们也需要注意互联网金融领域资产证券化的一些潜在风险,避免其快速发展给整个资产证券化行业带来系统性的风险。

最主要的是两个方面,一是信息披露的风险: 由于资产证券化是对企业资产的打包重组,交易结构复杂,网络贷款的信用相对风险较高,投资人的知情权尤其应当得到重视和保障。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的资产证券化,以债权转让为主要形式,故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除了证券化产品的品种、规模、期限和收益等产品 外在信息以外,债务人信息和资产情况更应该告知投资人。作为原债权人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也应当将转让后的债权、债权人情况告知债务人。

二是资产证券化行为的违法违规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新兴事物,并仍在不断发展和变革中,有关主体、行为等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且此类企业通常追求创新,行为合法合规前瞻意识淡薄。故在其进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极有可能为了规避监管触犯已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违法犯罪,从而带来一定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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