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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消费金融发展对中国当前消费金融发展的启示

时间:2024-04-25

陈楚瑶+关绮玲+詹昭华

摘 要:消费金融领域,日本起步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比中国提前至少三十年。日本的消费金融发展到今天已经步入成熟阶段,由于有流通业的消费刚需作为基础,发展呈现出良性增长、逐步完善的特点。日本作为近代东方世界中市场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其历史背景与文化观念与中国有相似之处,通过研究日本的消费贷款发展进程及其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瓶颈,我们可以从中借鉴一二,为中国互联网经济下新的消费金融发展模式提供借鉴。

关键词:消费金融、互联网经济、经验借鉴

一、定义

消费金融是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为消费者提供的用以提高消费者目前消费能力、配置个人财富使用期限的金融服务。由于各国金融发展的差异性和金融活动的复杂性,不同的国家在消费金融的统计层面对消费贷款的界定有所不同。日本消费金融的统计数据中,由于对住房贷款的界定偏投资性而非消费性,日本的统计数据中对消费贷款的界定剔除了住房贷款部分。目前央行关于个人消费信贷的统计口径包括了住房按揭贷款,并且住房贷款占据了主要比重。由于文章的研究目的在于促进中国个人消费增长,扩大内需,提高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带动能力,我们将重点放在居民日常性消费贷款以及非住房个人耐用品消费贷款部分。

日本消费金融发展依托于战后经济重建的高速增长期,繁荣的经济环境向内催生出由民间流通、零售企业等非金融机构主导的消费金融业务,而中国消费金融起步阶段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主导推进、自上而下的发展模式,政策性因素占主导。目前得益于互联网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消费金融发展日新月异,由互联网电商企业为代表的新型消费金融发展模式逐渐融入大众日常消费金融生活。借此契机,学习借鉴日本消费金融发展经验,有利于我们在新的消费金融发展模式下更好地规避风险,推动经济发展。

二、日本消费金融发展历程

1、兴起阶段(20世纪50至60年代):由流通业、零售业百货商店为主导

日本消费金融兴起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流通业和零售业,依托战后经济恢复重建而快速发展扩张,最终形成由金融业和流通业主导、政府监管的商业模式。日本的消费金融本质上是由实体经济催生的、由贸易活动带动金融活动的自下而上的发展模式。

20世纪50年代,日本的消费金融早期由流通业和零售业主导,以百货商店的按月分期付款为主。随着战后经濟的快速发展,经济规模不断扩张,使用分期付款购买商品逐渐成为日本消费主流,分期付款从最初的百货商店扩张到日本电器产业、汽车产业,并开始出现专门开展消费金融服务业务的信贩公司。这一时期日本的消费金融业处于无政府、无领导的自发生长状态,以流通业为主导,金融机构与政府并未正式介入消费金融的发展。

20世纪60年代,日本消费金融业务发展初具规模,政府开始进行有意识的干预,于1961年制定《分期付款销售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行业发展秩序。自此,日本政府在消费金融领域开启了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管模式,并在后期发展中,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立法基调。同一时期,消费金融的发展进入金融业参与的快速发展时期。1960年,前期提供分期付款服务百货商店丸井在流通业信用付款的基础上正式发行银行业信用卡,消费金融业务从流通业向金融业并拢。覆盖商品流通与金融服务两条业务线的大型百货公司是日本信用卡业务发展的主力军。

2、扩张阶段(20世纪70至80年代):行业竞争加剧,引发借贷问题

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是日本经济高度增长的黄金时期。即使在70年代全球石油危机爆发阶段,日本经济仍然保持较高增长。这一阶段日本经济社会的繁荣反映在消费金融领域,即是消费金融业务的全线扩张:一是消费金融领域出现百花齐放、相互竞争的局势,流通业的消费金融公司、银行业的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独立的消费金融专营公司都进行业务扩张。流通业直接运营信用卡业务的内部发展模式,消费金融服务逐渐从百货公司的日常业务线中脱离出来,重整出独立的信用卡业务线,并成为集团的核心业务。例如1976年,西武百货收购绿屋百货,成立西武信用公司,专门发行统一的集团信用卡。依靠分期付款的基础业务沉淀和对消费者信息的一手掌握,流通业消费金融业务仍然占据优势地位。但快速扩张引发的高利率、高违约率等问题,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政策予以解决,导致消费金融领域成为日本经济纠纷的重灾区。直到1983年,日本政府颁布《贷款业规制法》对行业进入门槛进行规范。二是日本消费金融业务开始走向国际化,与国际接轨是日本银行业信用卡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80年代后期,消费金融业在泡沫经济的影响下发展相对滞缓,资金实力较弱的消费金融公司面临淘汰境地,日本消费金融市场进入整改期。

3、成熟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今):行业重整与立法规范

90年代日本经济增速放缓,消费金融市场转入依靠提升服务来获取用户的阶段,业务模式逐渐成熟。同时,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快速扩张也给日本消费金融行业带来更多突破性的发展。这一阶段,日本消费金融业务的增长趋势明显放缓,行业尚未形成统一的贷款信息平台,因为借贷者群体较高的政治影响力、消费金融监管模糊、消费者法律保护少、过度负债定义不明确、不明朗的破产手续等原因,暴力的借贷行为多有发生。2006年日本颁布《贷款业法》,对贷款利息上线做了明确限制,并在2010年完全实施。这一法律的颁布直接限制了消费金融公司的盈利水平,导致了日本消费金融市场的萎缩。2011年11月,日本消费金融巨头武富士在伦敦证交所退市,成为日本消费金融行业萎缩的一个缩影。

三、中国消费金融发展历程

日本的消费金融发展在亚洲国家中起步最早,并且是以实体经济内生性发展为主,银行等金融业在市场初步成型后才进入,在日本消费金融发展过程中参与度较低,政府以辅助监管的角色存在。这一发展模式为后来的韩国、台湾以及大部分亚洲国家所借鉴。不同于日本有流通业和零售业为主导的消费金融发展模式,中国的消费金融业务诞生之初就伴随着高强度的金融监管,由政府牵头、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主导发展,带有浓厚的外部政策因素,其本质是由金融活动向经济活动触发的、自上而下的发展模式。

1、传统消费金融发展模式

中国消费金融发展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商业银行开展的住房贷款业务为主,相比于从日常百货消费的分期贷款起步的日本消费金融而言,中国消费金融业务自发展之初起就带有很高的门槛。此后,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消费欲望不断增强,政府不断完善住房制度改革,出台消费信贷刺激政策,通过政策引导和窗口指导来全面启动中国消费信贷市场,中国的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在全国范围蓬勃开展。这一时期中国的消费金融发展主要以面向中高收入者的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高档耐用品消费贷款为主,普通日常消费贷款占中国消费信贷总额的比重非常低。

在剔除住房按揭贷款的居民日常消费信贷结构中,商业银行的信用卡消费贷款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由于金融监管限制,中国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卡业务的审批流程十分严格,依据个人的收入水平、家庭经济条件作为批卡的主要参考指标,把这把中国绝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以及没有稳定收入预期的人群排除在个人日常消费信贷服务的范围之外。商业银行信用卡贷款这类个人小额消费贷款依然由银行金融业主导,与人们消费场景结合度较低,中国的消费信贷仍然难以进入“接地气”的发展阶段。

除了商业银行信用贷款渠道之外,起步较晚的中国的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初具规模。2010年银监会正式批复成立首批共四家消费金融公司,开放消费金融行业准入限制。截止至2016年9月,已有17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得持牌资格。与日本消费金融公司诞生方式不同,中国的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是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主导建立起来的,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的贷款业务向细分化和场景化消费方向发展,其业务范围与商业银行个贷部门覆盖的业务范围有所重合,但这部分业务在商业银行并未受重视。由商业银行孵化出来的消费金融公司本质上仍然带着商业银行的基因,在经营消费金融业务的时候并不能摆脱商业银行固有的劣势影响,虽然业务主线是为了满足大多数商业银行不愿意投入精力的短期小额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其客户覆盖范围相比于商业银行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消费金融公司的风控模型仍然沿用商业银行的模式,高度依赖于央行征信体系,这使得这些新型消费金融公司在贷款审批和发放流程上并没有太多优势,在贷款发放速度和贷款质量保障之间权衡仍是消费金融公司需要面临的问题。

2、互聯网经济下消费金融发展模式

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对中国消费金融市场而言无疑是一次重大的变革机遇。传统消费金融相对高标准的进入门槛和监管体系把无征信记录者和贷款风险较高的中低收入者严格拒之门外,尽管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这部分人群信用不高。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互联网行业从无到有,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中国互联网从一个相对封闭、与个人现实生活隔绝开的孤岛式网络发展成如今完全渗透在人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人们现实生活密不可分的大数据库。这种信息传递方式的转变使得社会生活中的人们联系更为紧密,信息更加透明化。在个人身份信息依靠大数据得以低成本获取的时候,信用贷款活动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互联网消费金融由此蓬勃发展。相比于传统消费金融行业而言,基于人们日常消费生活习惯形成的大数据分析为互联网消费金融提供了一种全新的信贷风控模式,让以电商行业为代表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得以以更加低成本、更快速的方式对用户进行风险评估、发放贷款,并且不受用户是否有良好征信记录的限制,其用户覆盖层面更广,贷款准入门槛更低。后期与央行个人征信系统的业务绑定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个人违约风险。

最重要的是,以各大电商平台和互联网巨头公司为主导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将消费金融活动与居民消费经济活动很好地联系在一起,建立完整的场景化消费模式,满足客户的小额高频消费金融刚需,不仅能够保留传统商业银行对于贷款去向的把控,还能做到传统消费金融行业做不到的从用户的消费需求出发挖掘消费金融需求的内生性发展。这与日本消费金融高速发展时期的发展性质不谋而合。

四、日本消费金融发展对我国互联网经济下消费金融发展的借鉴意义

中国当前经济发展进入转型关键期,同时中国社会中坚力量也在悄然发生转换,这给中国消费金融行业升级换代提供了契机。首先是中国消费升级,改革开放四十年的经济建设成果到了验收阶段,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显著提高,GDP排名逐渐稳定在世界前三,中国社会中等收入阶层群体不断壮大,人们在追求物质消费的同时更加追求品质消费,愿意为品牌溢价买单。其次是主流消费阶层的改变带来的消费习惯转变。逐渐成为中国社会中流砥柱的80后、90后人群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对于个人未来收入预期相比于老一辈人而言更加乐观,对提前消费的接受度更大。总总因素使得目前中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增长潜力十分可观。目前中国的消费金融市场呈现出多种派繁华的局面,既有传统消费金融领域的不断发力,又有新型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强势发展,但总体而言,不同流派的消费金融服务提供者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也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对个人消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和统一管理。因此中国消费金融市场存在着两股力量对比:一是由政府和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系消费金融。这部分消费金融业务风控模式规范,有央行征信数据作支撑,拥有较为成熟的贷款审批流程、庞大的客户基础和雄厚的资金实力。二是由互联网经济发展催生的以电商平台和互联网巨头公司主导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这部分消费金融业务基于互联网大数据分析,在央行征信体系之外重新构建了一套以个人日常消费生活习惯为支持的信用评估体系,可以覆盖到传统商业银行覆盖不到的人群,充分释放出这部分人群的消费金融需求,因此在对传统消费金融市场空白领域的补充方面,互联网消费金融无疑起了很大的作用。

从内生性繁荣发展到立法调控再到经济下行和政策限制双压下的市场萎缩,日本消费金融市场发展历程可以给我们目前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带来一定思考:

1、立法规范行业发展,有效地防止行业乱象丛生。

日本对消费金融市场的立法监管起步很早,几乎与消费金融发展同步。日本消费金融市场监管主体明确,分类监管,消费者、上架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活动划分为消费信用,由日本经济产业省依据《分期付款销售法》监管,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活动划分为消费金融,由日本金融厅依据《贷款业法》、《银行法》进行监管。中国目前传统消费金融业务主要监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但是互联网消费金融由于处在新兴发展阶段,尚未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相应的监管法律规范,难免出現行业乱象。因此需要加快消费金融市场整合,明确不同消费金融活动的监管主体,制定相关法律,实行依法监管。

2、借力新型互联网消费金融,以需求为导向,由外生性消费金融发展转变为内生性消费金融发展。

日本由流通业和零售业主导发展的消费金融发展从消费者需求层面出发引导到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其发展模式本身更具有持久的生命力。目前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也是基于消费者在电商企业的消费需求而发展起来的,二者都属于内生性的消费金融发展模式。中国传统消费金融需要借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经验,将消费金融业务更好地代入消费者的消费过程中,而不仅仅是依靠法律条文限制贷款用途。

3、重视场景化消费金融与体验式消费

场景化消费在日本消费金融发展过程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无论是流通业百货公司主导的按月分期付款,还是后来日本消费金融公司和流通也集团信用卡,都是建立在消费者的日常消费需求上,从需求出发设计贷款产品。让消费者在场景化购买活动中自然而然地过渡到消费金融服务上来。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基于电商平台起步发展的阶段也是这种模式,消费者非常容易接受,这使得基于电商消费平台发展起来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初期的用户获取成本很低。因此,我国的消费金融发展方向需要更多地往场景化消费与体验式消费迁移。

参考文献:

[1] Adrienne Sala. The Japanese consumer finance market and its institutional changes since the 1980s. Japan Forum. 2017.

[2]陈景善.日本消费金融公司的重整及对我国的启示_以武富士消费金融公司为例[M].金融法学家(第三辑).201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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