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黄菊烟台大学
我国医疗领域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黄菊
烟台大学
摘要:在医疗服务领域,公立医院医疗资源垄断、公权力监管制度不完善、公民健康权得不到保障等许多问题依然突出。应在医疗服务领域引进竞争机制,破除医疗服务市场的垄断,规范资本的引进和治理、完善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等相关的措施。
关键词:医疗行业;垄断;反垄断法;竞争机制
反托拉斯法在美国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但是最近十几年才被慎重地适用于医疗领域。医疗服务系统成为专业化问题较为突出的行业之一,使得医疗服务具有弱可替代性,针对处于不同性质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设备药品供货商以及医疗服务对象,导致了医疗市场各层面的垄断现象,表现在:
(一)医疗服务主体竞争地位不平等
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将我国的医疗服务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大类,旨在打击医疗方面的行政垄断,鼓励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
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当前我国医疗市场的竞争格局却不甚理想。宏观上,为深化医疗市场竞争机制的改革,国家鼓励支持社会资金投入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创建与经营。但是由于政府区别性的行政干预、财政补助、税收优惠以及行业准入等政策的影响,使得民营、合资、外资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毫无竞争力。由于医疗服务行业具有公益性特点,且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政府在传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扮演着经营者和监督者的双重角色角色。
(二)医疗服务机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当前,基于医疗服务行业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市场准入的不合理规定等因素,我国的大型公立医院在医疗市场上占据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以“以药养医”、“以设备养医”等形式形成了寡头垄断的局面。
医疗机构凭借经济优势,在特定医疗市场上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对于患者,公立医院本应以公益为经营目的,但其大多数情况下却利用服务的专业性进行乱收费、虚抬药价,侵犯了患者知情权与选择权。此外,医院普遍存在药品强制搭售行为。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型公立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时会限制患者选择本院的药品,同时还会选择更贵的药,以获得更多的加成费。
(一)市场调节失灵
医疗服务是典型的单方供给制,在医疗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与患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患者通常缺乏专业医学知识,必须依据医生的判断接受诊疗。
经济型的本质决定了医院必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患者进行大量检查,提高收费范围,提高增加医院效益。“医药共谋”、“医疗贿赂”行为扰乱了医疗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侵犯了其他合规、合法经营的药品企业以及医院的利益,医疗资源得不到高效配置;为加大竞争力、赢得更多患者、获取更大利益,医疗机构实施例如发布虚假广告、使用混淆性用语等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
(二)政府调节失灵
政府适当干预是对医疗服务市场自身调节存在缺陷的有效补充。然而,政府本身并不一定能时刻代表社会整体利益,政府经营与监管并存的角色决定了医疗服务市场存在严重的行政垄断现象。在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的行政垄断主要是由管办不分的医疗体制决定的。
由于长久以来我国行政机关在公立医院的管理上职责不清,监管缺位、执法不严等问题突出,在医改方案中多次提到“政事分开、管办分开”。过多的政府干预和行政垄断限制了市场自由竞争,削弱了正当竞争机制的建立,阻碍了市场的自由、效率和公正的实现。我国各级政府在医疗体制改革中,担当着医疗改革的主导者与被改革的对象双重角色。这种现象造成了政府行为的复杂性:一方面积极倡导改革;另一方面又表现出保守和被动。
医疗行业作为垄断问题的重灾区,必须构建完善的反垄断系统,从而对其存在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更有效地规制。
1、制定适用医疗行业的反垄断法具体实施细则
针对医疗市场,应运用政府干预手段调节医疗服务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分配。同时,国家应并对其干预市场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以防止公权力滥用遏制市场自由发展。但从我国反垄断法规定来看,仅仅有8章57条,对于具有特殊性的医疗领域们不可能直接使用《反垄断法》。
虽然政府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指出要探索管办分开的医疗服务道路,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已经实施的直接针对医疗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仅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等。这些法律法规由于缺乏针对性,不能完全解决医疗服务领域的垄断问题。我国立法机构必须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垄断现象的特性,尽快制定相关的具体实施细则。
2、加快医疗体制转轨、完善市场结构
首先,医疗行业长久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行政垄断严重,亟需进行医疗体制改革以完善市场结构。医疗体制改革的首要是实现政府对公立医院所有权和监管权的分离。由于长期以来实行的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公立医院的所有权和监管权不分,导致监督机制失衡、公共医疗服务效率低下、医疗资源浪费等。
其次,政府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在医疗服务各领域要加大资本的投入力度,完善资本市场在医疗服务市场的发展现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有利于打破公立医疗机构垄断地位,激活医疗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在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领域的同时,更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体系,加强医疗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破除医疗服务市场的垄断问题。
3、完善医疗信息公开制度
纠正医疗市场信息不对称,保障患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不但需要完善医保监管职能,而且应当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监管贯穿医疗行为的全过程。
医疗服务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原因有根源和途径两种,根源上的信息不对称是指由于医疗本身的专业性、技术性造成的信息失衡;途径方面的不对称则是由于相关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所致。针对第一种情况,为制约医疗机构滥用优势地位侵害患者与同类医疗机构权利,有必要建立专业的医疗监管机构。第二种情形,导致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主因是制度缺位。应当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医疗机构的强制说明义务,并建立医疗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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