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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承担

时间:2024-04-25

祖洪飞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专利制度也愈发完善。据统计,平均一项专利的发明会创造约两百五十万的经济效益,专利也成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应当注意的是,对于权利权的法律保护虽然在不断完善,但仍有地方处于空白。我国的专利法起步较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部分相对混乱。专利侵权的研究有利于我国的司法进步和对专利权人的权益保护,对专利法的发展也具有重大影响。

关键词:专利权 法律责任 专利诉讼

引言:专利侵权的情况在现今生活中屡见不鲜,对于专利的保护和责任承担成为我国司法实践的重要课题。专利权的司法保护就其本质而言就是通过人民法院来保护专利权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笔者通过对专利侵权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的探究,对此问题做出几点建议以促进我国的司法建设。

一、专利权

(一)概念

专利权一词来源于拉丁语,其意思为公开的信件或者是公共的文献。现在被理解为特定的发明创造被发明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的授权和保护对其享受独占的权利。

(二)效力

法律在授予发明创造人独占实施权和实用新型权利权之后,除了法律另有的规定外,未经权利人许可,热河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专利进行实施。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进行制造、使用其专利技术或产品。

二、对于专利侵权的判断

(一)专利权的法律保护范围

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关系着发明权利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决定保护范围的大小对于专利权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三种解释原则

专利权发展至今,各国对于其保护范围有不同规定,大体上形成了三种解释规则:

1)周边限定论。专利保护范围应当完全由权利要求来确定,不得进行扩展可延伸,必须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进行解释,不允许作任何的扩大解释。这一原则限制了对专利权保护的范围,易造成权利人的损失。

2)中心限定原则。此原则是将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作为整个解释的核心原则,可以向外作一定幅度的扩展,相对于周边限定论而言,使专利权保护范围得到了较大的扩展。但同时会使专利权边界相对模糊,专利人对专利的保护范围不确定。

3)主题内容限定原则。实际上是两个原则的折中。

2、我国专利法对此范围的界定

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款对权利权的保护范围做了规定①,要求对权利内容进行详细的解释。所以解释的过程就是保护范围确立的过程。2010年施行的司法解释确立了其解释的原则②。

我国《专利法》在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采用了折中原则③。

(二)我国法律对专利侵权的判断的原则

一般而言,符合权利侵权的要件即可成立专利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专利权案件应用法律解释》第7条的规定④我国对于专利侵权的判断形成了以下几个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在此原则中,要求侵权内容全部相同,使用全部相同的技术特征,以防止对其他权利人的发明创造造成权利侵害。

2、等同侵权原则。等同侵权原则是指要求侵权的内容是等同的,所使用的技术特征与侵权专利是等同的。

3、禁止反悔原则。此原则要求对于专利的取得和公布一旦确定不得反悔。

三、解决专利侵权的途径

(一)当事人协商解决

这是民事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同时也会埋下祸根。当事人协商本身包含的一种妥协和忍让,作为一种自决方式广泛存在于民事纠纷中。

(二)向法院起诉

1、停止侵权。这是保护专利权的立竿见影的措施,最有效的一个保护措施。通过停止侵权的判决防止损失的继续扩大。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作为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存在于专利侵权中。作为当事人作为关系的一个内容,也是本文的一个重点。

(1)专利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

1)应当具有充分的损害事实,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使得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遭到了侵害。这里的利益应当包括应当利益和即将得到的利益。

2)因果关系的存在。对于损害事实的结果必须与专利侵权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3)侵权人对于这一结果的发生必须要有主观上的故意。

(2)专利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标准

对于计算标准,各国各有不同,我国《专利法》第65条⑤对此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应当按照权利人由于侵权而受到的实际上的损失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实际损失不能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者因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来进行赔偿;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不能或者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里的合理开支必须有充分和正当的理由进行说明。

世界上其他国家对于这个问题大致上分为三种损失赔偿的方式:

A 根据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B 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C 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损失赔偿额。

3、消除影响

(三)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调解

这一解决方式与民事纠纷中的有关部门相似,专利工作部门以自己的专业知识作居中调解,是解决侵权纠纷的有效方式。

四、对完善我国专利侵权赔偿制度提出的几点建议

(1)侵权损害赔偿额应当因侵权人主观过错不同而具体分析。

以往的传统民法理论将损害赔偿的范围取决于受害人的损失,而不论行为人在主观上的过错。不论是故意海曙过失,都对经济损失赔偿负全部的责任。但是专利侵权不同于传统的民事侵权行为,它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主要是因为专利侵权人一般是通过效仿已经公开的专利文献实施侵权的,在这一过程中并没有伤及专利权人的人身和有形的财产。所以适用传统的民法理论是不适当的。

(2)应当借鉴某些国家的做法增加经济惩罚性制裁措施以遏制专利侵权行为。

对于专利侵权案件,英美法系国家允许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经济惩罚成为其重要的手段;而大陆法系的国家虽然仍在适用传统民法理论中的完全补偿原则,但是近些年来也借鉴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原则对某些领域开始改变以往的做法,采取较为宽容的惩罚性赔偿。

我国在这一问题上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适当增加经济性赔偿,以遏制专利侵权的发生。

五、小结

专利侵权的法律承担是专利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关系到专利权人的切身利益。通过法律的手段来遏制这一违法行为,也有利于促进市场的正常的运行和经济的健康发展。笔者通过对侵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要件以及解决措施和赔偿范围做了一定分析,进而提出几点建议,以促进对于此问题的探究来加快我国的司法进程。

注释:①《专利法》第59条第1款: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内容为准。

②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审理侵犯专利权案件应用法律解释》是审理专利权案件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该司法解释时遵顼的基本原则之一为:"严格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准确确定权利权保护范围,充分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性和划界作用,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

③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④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专利权案件应用法律解释》第7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倍速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权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苏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力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参考文献:

[1]《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与案例解读》张兴全,邵兴全主编,法律出版社。

[2]《专利法》冯晓青 刘友华著,法律出版社

[3]《专利侵权惩罚赔偿性研究》 王佳,摘自于《天津商业大学》

[4]《知识产权法》 曾宪义, 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专利法》(2009年10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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