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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人才培养途径探讨

时间:2024-04-25

牛志华

摘 要:税务师行业在我国是一个朝阳产业,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已经成为国家税收事业不可或缺的社会型管理力量。然而由于税务师行业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人才培养和职业教育较为欠缺。在互联网新环境下税务师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培养更多优秀的人才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税务师;人才培养;途径

我国现有企业纳税人数量众多,且在不断增长,市场需求潜力巨大;同时我国税收规范体系复杂,纳税人全面把握和准确执行税收政策存在困难。这时就需要有更多企业外部的专业税务人才去补充企业需求,以此来看税务师服务市场前景广阔、社会人数众多的专业人才。 虽然市场需求潜力巨大,但是,税务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却不足;税务师人才如何培养是目前行业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一、我国税务师制度

(一)现行税务师制度

2016年6月,中税协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税协发[2016]03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并经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办法》对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入会及其后续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

1、入会

根据《办法》,税务师应在取得资格证书并进行证书登记一个月内,向所在地方税协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为方便税务师办理入会手续,考试合格人员在通过“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申请证书发放、完善登记信息的同时,可在证书登记后通过报名系统的链接直接申请入会,入会登记信息即为证书登记信息,入会审核材料以办理登记提交的材料为准。

2、分类

根据《办法》,个人会员按是否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分类。按照《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试行)》进行执业登记的税务师为执业会员,非执业登记的为非执业会员。个人会员资格证书登记类型发生变更,应通过行业管理系统向所在地方税协提出会员类型变更申请,经所在税务师事务所确认和地方税协审核通过后,完成个人会员类型变更手续。

3、发证

根据《办法》,税务师申请入会后信息自动进入行业管理系统,地方税协审核通过后即可发放《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证》。新版《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证》提供二维码查询功能,可通过手机扫描方式进行信息查询。

由此可见,我国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一样实行的是注册登记制度,主要是个人自主参加考试通过方能成为会员。然而与注册会计师不同的是,税务师起步较晚,在国内的认同度也比注册会计师低。税务师的人才培养方法和成长途径远不如注册会计师的多样化和专业化。

(二)税务师从业情况

自1998年第一次注册税务师考试以来,18年里,通过考试取得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职业资格的已有13万人。目前,税务师行业已经发展成为规模大、素质高、专业性、智能型人才队伍,是继律师、注册会计师之后第三大经济鉴证类专业服务行业。然而,税务师行业人才发展依然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中国税制改革对税务师行业人才提出了新需求,特别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及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改革的推进,社会各行各业对税务师行业专业人才需求巨大;另一方面,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对税务师行业人才素质也提出了新挑战。取消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行政许可事项,使涉税专业服务市场更加?

税务师行业是一个知识密集、技术密集、高智能服务型行业,其发展归根结底取决于人才的竞争。由中税协承担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评价、管理和组织实施职能,这不仅使行业协会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同时,也为税务师行业人才培养创造了有利条件,为行业发展创造了新契机。

二、税务师人才培养

2014年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的要求,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分六批取消了319项职业资格的许可和认定,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仅有6项,其中包括税务师职业资格。这次调整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认可,也说明了两部局对税务师行业人才发展充满了信心。国务院在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行政许可事项的大背景下,仍然保留了税务师职业资格,这足以说明税务师行业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注册税务师虽然更名为税务师,但其职业资格考试的标准不变,其所承担的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业务不变,税务师行业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不变。

税务师行业市场需求潜力巨大,但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却不足。并且专业人才缺乏与行业发展的矛盾越来越显现。表现为:行业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学历结构不合理,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业人数偏低,国际化高端业务人才和行业领军人才还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后备人才缺乏,优秀的大学毕业生直接进入行业从业的人数偏低;行业继续教育不足,影响行业整体素质的快速提升。

参考文献:

[1]汤凤林,邹若然.以需求为导向的高校注册税务师人才培养方案改革研究[J].财政监督,2013,34: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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