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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违法成因及对策探讨

时间:2024-04-23

周 园

辽宁省直属机关工委党校

企业环境违法成因及对策探讨

周 园

辽宁省直属机关工委党校

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多数都与企业有着密切的关系。为什么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会屡禁不止?本文从企业和环境监管两个方面分析了企业环境违法的主要原因,提出培养企业主动履行社会环境责任意识,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建立环境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开展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才能有效的遏制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环境违法;成因;对策

近年来我国采取了越来越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但环境质量现状仍处于局部有所好转,总体尚未遏制,形势依然严峻,压力继续加大的状态。三十多年快速发展所积累下来的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如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严重的雾霾天气等等。这些环境污染问题,多数都与企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2013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中显示,我国一些企业不能很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着屡禁不止的环境违法行为。如国家环保部门开展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仅2013年11月就出动执法人员7万多人(次),检查企业3.8万家,查处环境违法问题近1.1万件;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开展专项督查,查处违法问题近200件。环境违法问题558件。企业在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的同时,也成为环境污染问题最主要最直接的“元凶”,要想改善环境减少污染,就必须从造成环境恶化的源头入手,因此,如何有效遏制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提高企业环境责任意识,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企业环境违法的主要成因分析

(一)主动守法意识淡薄,逃避履行社会责任

长期以来我国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把主要精力都放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等能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环节上,没有形成和树立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理念,很少主动考虑保护环境问题,对保护环境这样需要企业投入资金的事情不愿去做,认为会加大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是企业的一种负担。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激烈的竞争,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关注和追求的更是经济利润。当企业利益和环境发生冲突时,为避免增加企业成本,大多数企业往往会选择逃避环境责任无视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环境违法问题时有发生。有的企业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违法生产。有的企业不敢公开地排污,就把排污口藏在隐蔽处,不熟悉企业情况的环境监察人员根本找不到排污口。有的企业环保设备平时“睡大觉”,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备,遇到环保部门检查时,才开启运行。由于目前市场上环保设施良莠不齐,如监测COD(化学需氧量)浓度的设备,价格从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受利益驱动,一些企业选择价廉质次的监测设备;有的企业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还长期拒缴、欠缴排污费,环境守法意识非常淡薄,不履行社会责任。

(二)环境违法成本低,环境监管手段不硬

我国的排污收费标准普遍低于治理成本,不符合“排污费标准应当高于治理成本”的环境经济学原理。国家规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由于排污收费标准偏低,对超标排污行为的惩罚过轻。致使许多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取得合法的排污权,也不愿意投资建处理设施。同时,我国环境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方式以罚款为主,而且处罚数额过低。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超标排污行为规定罚款最高限额10万元;《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违反环评擅自开工建设行为规定罚款最高限额20万元。而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水污染防治法》和《固体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罚款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罚款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这样的处罚数额相对于企业因环境违法所得到的利益而言,九牛一毛,显然太轻,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同时也不能与企业的违法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相适应。由于违法成本低,导致一些企业丧失道德底线,屡屡违法。

(三)受地方行政干预,环境监察执法不到位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一些地区环境突发事件频发、环境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现行的执法管理体制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有些地方的环境监管人员在执法时,执法不严流于形式,监管不力。主要是由于各级环保部门是地方政府的组成部分,其人财物都受制于本级党政机关。如果一个地方的主要领导决心让环境保护服从于经济发展,环保部门就难以依法行使环评否决权。[1]有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政府甚至成为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保护伞。地方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往往遇到地方政府干预。一些地区甚至出台土政策,保护污染企业不让执法检查、不让收费、不让处罚。如出台“预约执法”、“进厂审签”等相关措施保护污染企业。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地区,环境监察部门对一些环境违法行为不敢管,也管不了,有的甚至帮助违法企业规避上级检查,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的功能、效力和公信力。

(四)环保投入资金被挪用,影响环境监督效果

目前,我国各级环境监察机构配备的工作人员数量、现场取证等仪器设备与其承担的大量繁重的环境监管任务不匹配。按照国家配备标准,市级环境监察机构执法车辆不应低于每3人1台,但有的地区将国家和省里配备的执法车辆挪作他用,致使有的市将近30人的执法队伍只有2台执法车辆可供使用,县(区)级的执法机构差距更大。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是判断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是判断企业是否达标排放的尺度,是实行环境执法处罚的依据。现实中环境检测管理的投入建设与客观需求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有的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监测设备仪器,即使知道企业有违法行为发生,也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去证明其违法,从而影响执法效果。[1]环保部门自身执法能力较弱,不利于查处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不能满足当前形势下环境执法的要求。同时也是企业怀有侥幸心理污染排放的一个原因。

二、遏制企业环境违法的对策建议

(一)开展教育培训,提升环境守法意识

针对我国一些企业中存在着主动守法意识不强,仍处于被动保护生态、抓环保的现实,政府和环保部门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教育培训活动,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环境守法意识。应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建立企业经营者环境保护知识定期培训制度。一方面针对部分企业经营者缺乏环境法律法规知识,主动自觉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的情况,可定期针对企业经营者开展环境法律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企业经营者明确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应当采取的环保措施,以及企业造成环境污染所应负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通过培训促使企业经营者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强化社会责任感,提高守法意识。另一方面环保部门要主动为企业提供环保技术咨询服务。当前,大量成熟的环保新技术可以运用于生产领域,但由于企业的信息不够灵敏,这些技术不能被及时运用到生产中去,环保部门应该积极为企业推荐新技术,并提供优质及时的信息咨询服务。[2]使企业经营者能够了解掌握,应采取什么样的技术方法才能既保护环境又尽量减小企业成本。只有企业经营者真正树立起环保意识,才能不断提升社会责任意识,形成保护环境的内生动力,做到主动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二)加大惩治力度,大幅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企业作为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组织,决定其选择环境违法还是环境守法的最重要的决定因素是环境违法成本和环境守法成本之间的对比关系。当违法成本大于守法成本时,企业守法才有利可图,环境法的执行和实施才有可能是有效的。而当环境守法成本大于环境违法成本时,环境违法成为了有利可图的行为,环境法的实施必然会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3]在我国环境污染事件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法律惩罚力度疲软,没有让污染环境者付出比环境守法更大的成本。要加大对污染行为监管和惩治力度,加重对污染行为的惩罚,使罚款额与治污成本、污染物排放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污染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挂钩,震慑违法行为。要对环境违法企业严格实施绿色信贷限制,就是通过金融杠杆来实现环保政策意图,在信贷领域建立环保准入门槛,对严重环境违法企业不提供或停止提供信贷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从源头上切断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无序发展和盲目扩张的经济命脉,有效地切断严重环境违法企业的资金链条,遏制其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变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状况。环保部门和金融部门要对采取绿色信贷限制的违法企业采取跟踪式监管,被列入绿色信贷限制的企业,必须在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经环保部门验收认定后,方可解除信贷限制。

(三)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由于环境执法手段的局限性,还不能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遏制,个别地区、个别企业存在违法生产的情况,而且屡罚屡犯,使环境监管陷入困境,没能达到惩戒和纠正的目的。因此要通过建立环境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一是建立行政问责机制。联合纪检监察部门,出台《环境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在环境执法中,对地方政府干预,监管部门失职、渎职,国有企业环境违法等问题,由环保部门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移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二是健全环保公安执法联动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从建立环保公安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环境污完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移送受理机制、建立应急案件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的执法衔接配合,依法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三是建立“绿色供电”机制。联合电力部门,出台《绿色供电限制办法》,重点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落后产能、淘汰工艺、非法排污企业,实施限电、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遏制环境违法行为。

(四)开展绩效评价,用好环保专项资金

长期以来,我国的环保资金在一些地方的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被挪用、滥用等现象,要解决这一影响环保监管工作的突出问题,需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综合加以解决。对环保投入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就是其中一个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进行绩效管理,能够解决环保专项资金被挪用、滥用等问题。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管理机制,学习借鉴西方各国在绩效管理方面的思路和方法,将绩效理念融入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使之与项目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成为有机整体,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使环保专项资金真正用于环境监察、监测工作中,提高现有环境监测与监察能力,用外力促使企业不敢环境违法,使环境监察执法作用得到真正发挥。

不断提升企业自觉守法、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引导企业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强自我约束,走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才会使我们的国家早日实现天空更蓝、大地更绿、河水更清。

[1]孙佑海.如何使环境法治真正管用.《环境教育》,2013,(14):46-49

[2]宋海鸥,胡天蓉,郜峰.论促进企业环境守法的制度建构.《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2):9-12

[3]徐以祥,刘海波.生态文明与我国环境法律责任立法的完善.《法学杂志》,2014(7):30-37

2013年度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辽宁省发展绿色会计的有效途径研究”(L13BJL026)的阶段性成果

周园(1963.6-),女,汉族,辽宁沈阳人,辽宁省直属机关工委党校,教授,研究方向:应用经济及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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