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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非监禁刑的执行及其完善

时间:2024-04-23

孟义军张鹏丽田智敏石政文

1重庆市垫江监狱;2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

现今非监禁刑的执行及其完善

孟义军1张鹏丽2田智敏2石政文2

1重庆市垫江监狱;2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

非监禁刑具有诸多优势,因此世界各国都广泛适用非监禁刑罚。为使我国非监禁刑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促使我国刑罚更加公正、透明,就必须对非监禁刑的执行进行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目前存在问题有适用比例偏低;对非监禁刑执行的负面效果过于苛求;执行效果不佳;对非监禁刑执行的监督不足等。完善非监禁刑执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立法;建设非监禁刑执行队伍;提供经费保障;完善防控措施;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非监禁刑;执行;防控;改革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刑罚也从死刑、肉刑向监禁刑转变,再进一步向非监禁刑转化。我国顺应历史社会的发展规律,也逐步建立起非监禁刑相关的机制。

一、非监禁刑概述

(一)非监禁刑的含义

非监禁刑与监禁刑相反,非监禁刑是指将罪犯置于监狱之外,通过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剥夺其财产或特定资格的刑罚类型。“在我国,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监禁刑罚主要有管制、缓刑、罚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赦免等几种”[1],非监禁刑与监禁刑相比有许多优势。

(二)非监禁刑的特征

深入研究非监禁刑的含义便可得知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非监禁性。非监禁刑惩罚、教育和改造罪犯的目的是通过在监狱外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达到的。非监禁刑之所以比监禁刑更理性、更为人道主义就在于它有非监禁性的特点,相对于监禁刑,非监禁刑更能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使其的生活更接近于“社会人”。

2.刑罚性。虽然非监禁刑是比监禁刑更轻的处罚,但仍可以使罪犯得到惩罚。它或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或剥夺其政治权利、或没收财产,都是对罪犯的犯罪行为所进行的否定性评价或惩罚。

3.“经济性”。[2]非监禁刑的非监禁性特点决定了其又具有经济性的特点。非监禁刑不用在监狱中进行,这样可以为国家节省扩建监狱的费用、聘请相关监狱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酬以及罪犯在监狱中所需的费用等。

二、我国非监禁刑执行现状

近年来,我国非监禁刑的执行,尽管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了使非监禁刑的执行更加完善,必须分析非监禁刑的执行现状。

(一)我国非监禁刑适用比例偏低

中国的非监禁刑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很低。非监禁刑在刑罚体系中不被重视,是其适用率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次,法官量刑时基于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限制以及法官自身对非监禁刑的认识不足等原因导致在适用非监禁刑时比较保守。

(二)对非监禁刑执行的执行效果求全责备

虽然非监禁刑与监禁刑同样是刑罚,但人们对非监禁刑适用的效果是非常苛刻的。非监禁刑在执行时,罪犯与社会是直接接触的,因此稍有差池则可能招致人们的各种想法,随之而来的便是相关的阻挠观点蜂拥而至。以我国司法实践中缓刑的适用为例,适用缓刑对罪犯的教化、改造效果明显比监禁刑好,但一些审判人员却以适用缓刑后的罪犯仍有较低的犯罪率而限制缓刑的适用。每一种刑罚措施都有一定的诟病,审判人员不应对非监禁刑的负面效果求全责备。

三、对非监禁刑执行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非监禁刑罚类型太少

目前我国的非监禁刑有九种,即管制、赦免、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假释、驱逐出境、缓刑和罚金。因为非监禁刑的种类不多,所以即使它有再强的适用性,适用的总量也不可能很多。可见,适用非监禁刑的情况的多寡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相关刑罚种类的多少息息相关。

(二)我国非监禁刑适用条件过严

1.缓刑适用于社区矫正,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不执行。但我国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了过于严格的条件,只有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且至少符合五大无人身危险性的条件之一才可能适用,这大大降低了缓刑这种非监禁刑的适用可能性。

2.管制,作为主刑之一也适用于社区矫正。在不关押罪犯,不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前提下,社区、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对其劳动生产、工作和其他活动进行管束和监督。我国管制的具体适用条件只能从刑法分则中找到,刑法总则缺乏相应规定。问题在于刑法分则中关于适用管制的罪名较少,往往还与其他刑法是选择适用的关系,这无疑减少了适用管制的可能性,如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是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三者中选择适用。

(三)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

中国自古以来就受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复心理较强。对于犯罪行为必然要重惩,以平复受害人心灵和维护社会稳定,而监禁刑和死刑则能够使人达到以上目标。因这种思想的影响,监禁刑在法官、受害人及其他社会成员心中的地位远远超越非监禁刑。谈及非监禁刑的适用,他们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因而对之执行效果过于苛求。

四、非监禁刑执行的完善

为顺应时代的潮流,实现轻刑化、刑罚缓和化,我国必须发挥好非监禁刑的作用。中国非监禁刑诸多现状表明了对非监禁刑的执行进行完善有一定的必要性。完善我国非监禁刑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完善立法,健全非监禁刑法律体系

健全的非监禁刑刑罚体系能为非监禁刑执行的完善提供法律依据和必要前提。完善我国的非监禁刑相关立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适当增加非监禁刑种种类”。在我国,适用非监禁刑的数量偏少,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非监禁刑刑罚较少,非监禁刑的数量在刑罚体系中的比重较小。因此,要使我国非监禁刑得到更广泛的适用就必须适当增加非监禁刑罚的种类,改变我国仅有九类非监禁刑的现状。

2.明确和适当放宽我国非监禁刑罚的适用条件。对于缓刑和假释,我国应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将其适用范围适当扩大,以使非监禁刑罚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3.提高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适当的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能充分体现罚金刑在贪利刑犯罪方面的报应性和预防性的统一。对于各种各样的贪利型犯罪适用罚金刑,能充分发挥罚金刑的相配性特征:刑罚所剥夺的权益于犯罪所侵害的权益的相似性。它既表明了刑罚与犯罪相似的的等量报应,也充分显示了刑罚在价值上等同的法律报应。这种相配性同时也能与刑罚的预防性相结合。因为对贪利性犯罪人判处罚金,同时是对其贪图不义之财的思想动机的一种教育,能使其明白不义之财不可贪的道理,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特别预防的作用。

(二)建设非监禁刑执行队伍

非监禁刑的执行工作应当有一支高素质的、稳定的工作人员队伍,从而为非监禁刑高效率执行打好基础。

1.法律应该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我国对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缺乏法律明文规定,只能从有关文件和社区矫正实践中获知其应为司法行政机关。缺乏相关机关的规定使我国非监禁刑的实施主体缺乏法律依据。

2.在社区建立直接与罪犯打交道的社区矫正机构。从司法实际情况来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现有的执行机关虽然也能从事一些较为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但是由于行政级别、人员数量等方面的限制,它们不可能面面俱到,无法具体到最基层、最基础的工作。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方面,我国必须建立直接面对罪犯的承担最基本、最直接工作的矫正机构。

(三)提供经费保障

非监禁刑罚执行改革要得到有效结果,就必须保证经费充足。社区监管费用因法律修订后被判处社区矫正的人员的增多而大幅递增。我国可以以该标准为依据对经费保障体制进行完善,使其趋向科学与合理,从而扫清中国社区矫正中的障碍以保障其健康发展。

(四)完善我国非监禁刑执行的防控体系

我国非监禁刑执行效果不佳,一方面有执行不力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有我国监督主体监督不力的原因,故我国应完善对非监禁刑执行的防控措施。推广同步监督方法,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社区矫正的监督方法都注重事后监督,缺乏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为了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在开展社区矫正行为时,中国应促进监督同步以实现有效法律监督。

另外,还要充分发挥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来完善和扩大社会防控体系。社区矫正不仅需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为实现最佳的教化效果,还需要调动社会的力量。

[1]陈雨婷.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研究.湖南社会科学,2011(1).

[2]吴宗宪.试论非监禁刑及其执行体制的改革.中国法学,2002(6).

张鹏丽、田智敏、石政文,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

孟义军(1991-),男,重庆垫江人,大学本科学历,现就职于重庆市垫江监狱,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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