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鞠志倩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辽宁 大连 116023)
纳税信用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税收法定义务,被社会所普遍认可的一种信用。纳税信用要求纳税人遵守法律法规、会计管理制度完备、信息披露及时真实,以此为前提真实全面地履行纳税义务。
依法治税和纳税信用都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两者都是对税收工作提出的要求,它们在目标上一致,在内容上互补。
要营造纳税信用的社会氛围,首先要创造公平的税收法治环境,没有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就无从谈及纳税人的诚信纳税。同时,纳税信用是依法治税的目标,通过依法治税,对不诚信征税的税务人员施以惩罚,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治税是实现纳税信用的必要条件和保证。
从形式上看,依法治税与纳税信用两者的侧重点和角度不尽相同,但本质却是同一的,目标都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相辅相成,忽视其中的任何一方面,都不可能达到税收征管工作最优化的目的。依法治税的实体价值既包括公正、平等原则,也包含着诚实守信的价值取向,纳税信用也是依法治税的根本要求。
依法治税反映了税务机关依法治“内”;纳税信用反映了纳税人消费公共产品给予国家一种“税收价格”。依法治税强调法律至上,规范执法,是对税务工作的法律约束;纳税信用强调以信用为本,诚实缴税,是对纳税人的道德约束。纳税信用是对依法治税的补充和完善,其要求高于依法治税。
就我国目前经济大环境来说,信用环境并不理想。2004年,全国税务机关共检查纳税人123万户,查补收入(包括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367.6亿元人民币。全国县级以上稽查局共立案查处各类涉税违法案件52.3万件,结案52万件;其中查处百万元以上偷骗税案件3360件,查补税款103亿元。当年全国税务机关共组织税收收人25.178亿元人民币。查补税款总额占全年税收收人的1.46%。即税务机关每入库的100元人民币税款里就有1.46元是通过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得到的。
导致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纳税人思想意识的原因、国家法律的因素,也有社会的影响,同时还有着深刻的制度制约。
(1)公民对税收的认知程度较差,漠视税法的严肃性。几千年封建统治的“皇粮国税”观念,成为传统意识中的不利因素。建国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个社会经济依靠行政命令运行,国人远离税收,普遍缺乏纳税意识,没有纳税信用生存的环境土壤。改革开放以来,经历几次税制改革,经过多年的税收法制宣传,公民纳税意识有所增强,但自觉依法纳税意识仍然较差。据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2004年对北京、上海、广州700余人的调查表明,51.6%的受访者承认只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与政府关系不尽协调导致前者的“厌税”情绪滋长。长期以来,我们对税收的阐述过分强调其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片面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和征税人的权力,很少明确纳税人的权利及征税人的义务。这不仅不能得到纳税人的认同,而且阻碍了纳税人对用税问题的知情权,导致纳税人监督缺位,征税和用税中的扭曲现象频繁发生,纳税人滋生逆反心理,纳税义务的履行成为非自觉的行为。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没有对税法的认同和信仰,就不会有纳税人对税法的遵守和维护,就不会实现依法治税。纳税意识不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倡导的平等、自由、正义等内在价值缺乏足够的认同,以致对税法的排斥。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存在法律的泛道德化倾向,存在重公权轻私权、重刑法轻民法、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民主、平等、正义等现代法治精神缺失;另一方面在于税收立法过分追求数量、忽视质量,没有充分反映纳税人的需求,没有充分尊重纳税人权利。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和执法不公、执法腐败,损害了税法的权威与尊严。
市场经济价值使纳税人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从博弈角度看,纳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导致其对纳税有一定的容忍度,如超过其承受能力则选择偷逃税,这对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行政制度提出了挑战。目前,我国确实存在诸如税务部门征管手段落后,纳税成本高;税收控管程度不高,查处范围不广,偷逃税者有可乘之机;税收法规不够规范完善,客观上为偷逃税行为创造了条件;权力部门的寻租行为给偷逃税者提供了温床等现象,在制度上给纳税人因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选择偷逃税提供了条件。
由于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税务机关不可能独立完成,需要银行、金融、司法、海关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而目前我国一些部门在配合方面做得还不够,无法形成完善的监督网络,使偷逃税者得到一定的机会。
(1)进一步更新税收观念,明确规范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长期以来,颠倒纳税人的主体地位,漠视纳税人的权利,削弱了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倡导政府与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承认征纳双方平等主体地位,不仅要在宪法及相关税收法律中予以明确和规范,而且要体现在税收观念的转变中。
(2)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协调征纳关系,营造良好纳税环境,要把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努力打造服务型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工作的价值取向应当服务于经济发展、服务于纳税人、服务于全社会。
(3)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公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并非一蹴而就,发达国家用了几十年的时间培养公民诚信纳税的意识。应该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税法,注重实效,让纳税人意识到税收关系到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发展,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
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纳税人的纳税服务法律体系、相关部门协作法律体系、纳税人法律救济体系,完善纳税信用立法,使税收信用管理纳税人法制化轨道。逐步建立起税收信用评价、激励、监管和惩戒机制,形成合作、双赢、互动的新型征纳关系。
(1)总体上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大税收立法力度,逐步提升税收立法的级次,规范清理税收法规,统一法律口径,树立税法的法律权威,提高税收立法信用;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强化税收执法力度;进一步强化税收司法公正,提高税收司法信用。
(2)建立健全纳税服务法律体系。随着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愿望日益强烈,对纳税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应当用法的形式把纳税服务的要求固定下来,取代当前临时性、形式主义的做法。使纳税服务真正从税务机关的职业道德和思想政治工作范畴变成法律义务和法律行为,实现纳税服务的制度化。
(3)提供纳税人必要的法律救济途径。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多部权利救济法律规范,税务部门也相应制定了税务方面的规则制度,以保障纳税人的权利。但这些规范由于多种因素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将促进纳税人对税收执法的公平、正义性的认可,促进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良好的、彼此信赖关系的形成。
(1)完善纳税服务机制,提高纳税人满意度。税务机关在依法行使征税权的同时,应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这不仅是税务机关工作思路的转变,更能通过协调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有效促进纳税信用水平的提高。须切实建立一套从可行性分析、决策、实施,到效果评价、信息反馈、服务监督、业绩考评和责任追究的服务工作机制,推动纳税服务工作持续深人地开展。
(2)简化办税程序,创新纳税服务手段。征管实践证明,办税程序的复杂程度与纳税成本之间存在着正比例关系,办税程序越复杂,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越高。因此要充分运用电子、通信等现代化科技手段改造税收管理,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纳税服务。建立规范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和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制度约束,引导税收主体诚实守信。根据评估纳税情况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基于纳税评估的税务预警机制给予纳税人自我纠错的机会,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管理更加人性化。
(3)强化内外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案件审理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对税收执法进行全方位监督。在税务机关外部,强化纳税人的监督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介、社会舆论的监督和评议,促使税收执法活动的规范化。
要规范税收信用行为,必须消除制约纳税信用发展的消极因素,建立完善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消除信息不对称状况。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纳税服务网络系统,发挥网络互联、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强化监管、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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