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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法治理念的契合性研究

时间:2024-04-25

赵金英

(广东行政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800)

中国法治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结晶,二者是继承和发展的关系。通过梳理经典作家的法学思想和中国法治理论的核心观点可以发现,二者在法学本体论、方法论、价值论层面表现出高度的契合性。中国的法治理念建立在开创性实践基础之上,从其历史脉络来看,它在探索社会主义法治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法治理念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历史唯物主义在法学领域中的直接继续和运用,是解释法的现象奥秘的科学法律观。尤其是对资本主义社会法的本质揭示和法律现象阐释,更多的是一种对自由主义法治的批判性理论。然而,批判性的另一方面就是建构性,马克思本人并未对其法学理论提出一套完美的一般理论框架。然而中国法治实践在继承的基础上,开创性地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使它独特的批判性理论找到了建构性的实践土壤和一般性法学理论模式的培养温床。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伟大就在于其理论体系的自我纠错性,这也正是其科学性和开放性的特质决定的。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继承者总会从摸索中领悟到前进的方向,并且在发展中完善。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就是这样在中国实现了它的绚丽绽放。这一过程也是中国法治理念的形成过程。可见,社会主义属性是二者的共性,但后者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是法治建设实践的理论指导。

中国法治理念是“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1]。毫无疑问,中国法治理念的确走出了法治模式的中华民族自主创新之路,它的本土特色与传统文化背景和文化价值密不可分,其中的朴素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思想与马克主义理论价值素养具有天然的共性。中国传统的理想主义、大同思想等也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传播提供了文化前提。中国传统的文化价值和理论传统,使我国法治理念务实求真、追求卓越。这些也正是马克思主义与西方哲学思想的最大差别。

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社会主义一般法学理论的建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最成功之处。它把法治理念构建成一个“有机的法治观念系统”[2],称之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它充分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原则,并从国家治理、社会公平、人民权利等法的价值功能方面界定法治理念,具有极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系统性是它的典型特色,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将法的独立性与其他上层建筑的关联性融合,坚持“法治、德治、政治、自治”相结合,形成社会善治大格局。这是中国法治理念的重大突破,也正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先进性、科学性的表现。

二、中国法治理念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性

中国法治理念究竟如何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特质,考证这一问题的视角很多。法学的本体论、方法论、价值论层面的阐释,能够更加深入的探究中国化了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深层次理论价值。

(一)法的本体论是对法的现象在社会大系统中地位的论断

一般用法的本质、法的基础以及法与其他规范的关系等范畴来诠释法的本体。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是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3]。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的法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产物,是由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那么,社会主义的法应该是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中国法治理念中的法本体论的核心,也正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的经济基础论和阶级意志观。马克思标明的“人民意志”“新的法制基础”正是中国法治理念的本质。最精炼的表述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反映整个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要求”“以人为本”。

法在社会体系中的位置决定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本身,而法在人类解放的历史征程中所处的位阶,是放在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比较中凸显出来的。中国法治思想是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其中对法与道德、法与权力、法与国家治理、法与社会治理的关系阐释,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律拜物教批判的建设性重构。例如,中国法治理念强调社会主义的法是社会主义国家治国理政的战略手段。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的功能和价值只有在上升为国家意志时,它才能真正成为保障自由、公平、正义的手段。另外,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与道德内化性规范的关系则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确,社会生活中的问题仅靠法律难以维继。马克思曾经说过“对于恶劣思想来说,并没有法庭”[4]。

(二)法学方法论是理解法治的视角与方法

思考法治的问题,不能仅仅在法学领域去思考。马克思主义法学最核心的观点就是把法律问题放在社会整体的视阈中,放在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问题中去思考。中国法治理念注重用科学发展的眼光、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统筹全局、抓住重点的法学方法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注重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辩证的看问题,强调“整体性、协调性与重点结合”。中国法治的指导思想,核心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并强调利用本土法律文化资源。与中国法治实践的发展相适应,法学理论的研究范式,也从以阶级斗争为主线的教条式研究,转为用发展的方法研究。研究的视角转向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大众化、时代化研究。

唯物主义法学认识论路线,是以生产活动和生产关系为基础,形成对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即从具体到抽象的认识路线,也叫作马克思的抽象方法论,这种方法有利于发现规律,形成制度体系。具体到抽象的认识方法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相对应,后者注重理论制度的实用性,即实践性。中国法治理念的体系化和实践性,也正是在这一方法的指引下形成的。

(三)法的价值论是对法的功能的分析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法的价值的阐释主要目的是为了未来社会自由全面的人的完成而展开的,它将法与权利关系的人类学向度分为“人的依赖关系、物的依赖性、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三个阶段。法的价值标准是人的自由发展,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基础上的个人权利保障是马克思主义对法学的价值期许。从这一目的出发,它批判了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法学的形式公平、形式正义、形式自由,认定法是资产阶级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马恩对法阶级统治功能的功能和作用的最集中、高度总结体现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对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保障功能取决于国家制度的性质,抛开资本主义国家本身,从法的独立性视角来看,除了调整或统治功能、阶级斗争或对敌斗争功能,马克思主义承认法的社会保障功能。

具体来说,马克思主义通过考证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对法学价值的分析,主要体现在法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基础上形成的自由、利益、平等、秩序、权利的确认、维护和实现。在法与自由层面,“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5]。法律对利益的调控方面,马克思认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需要国家法律的调控。国家法律如果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上,对利益调控就会局限于狭隘范围,忽视公共利益的保障。马克思说:“平等的要求已经不再限于政治权利方面,它也扩大到个人的社会地位方面了”[6]。也就是说,法不仅应在政治权利平等中发挥作用,在社会层面同样应该确定人民的平等地位。法与秩序方面,马克思曾说过“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首先必须在法律上有一种井然有序的关系”[7]。关于法对保障人权方面,马克思认为人权是自然给予的,是生来就有的。但是人作为类存在形成人类共同体,是实现人权的保障。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将保障人权寄托于社会共同体所形成的制度。

可见,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法治作为理想还是手段的选择,决定了法的价值定位的正确性。如果它是一种理想的话,这是马克思所要批判的,而作为治国理政的手段,利用法的功能实现国家治理的理想状态,才是法的价值。中国法治理念正是将法作为治国的手段。***指出: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依托”[8]。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与国家和政治走向消亡。正如马克思所说:“这些观念、范畴也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9]。同样,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宗旨是良法善治、社会共治,就是把国家看成是历史范畴。法作为国家治理的战略手段,其价值功能也会慢慢转变为未来社会的去国家性的规范。

三、中国法治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中国法治的理论和实践,充分展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成功,彰显了它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它的发展和完善成功地体现在法治实践中。我国法治实践过程经过了形成、发展、深化、飞跃等历史阶段。在法与经济基础、法的阶级意志、法的价值、法治方法等方面,都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中国法治理念中法的本质的认识,经过了从毛泽东法律思想的重阶级性和民族性,到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经济性,解放发展生产力定位。“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法学方面解决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法律基础,构建了法律制度和价值体系。“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理论高度一致,体现了法的本质属性。经过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现在的中国法治理念,又进一步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现阶段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保障理论是中国法治理念二次飞跃的继续深化发展。

对法的阶级意志的深化认识,是中国法治理念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重要发展。马恩认为法是资产阶级意志,列宁在第一部苏维埃法律的《告工人、士兵与农民书》中指出:“专政的最高原则是维护无产阶级和农民的联盟”[10]。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治的论述侧重于强调阶级工具,而中国法治却发展了这种法治观,探索民主与法制的治国框架塑造,展开了对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探求。毛泽东时代,阶级外延又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等。上述都是将法的阶级本质定位为维护统治阶级意志。而邓小平法学理论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定位为“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1]。克服了简单的阶级性的偏见,对法的功能推及经济领域,对法的本质认识超越阶级性而以民族性概况之。

中国法治理念中法的价值论创新,表现在价值主体更加丰富,价值内涵的扩充和价值功能的提升。价值主体方面,“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界定了人民概念,将各个新的社会阶层与传统的工农阶层统一起来,实现了“人民”的群体性、个体性统一,与此相对应,中国法治理念强调法律的人民性,确立了人民主体论的价值立场,把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作为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取向,解决了价值主体、价值评价主体、价值评价标准的问题。法的价值的人民主体性的评价标准,仍然应该回到生产力层面。正如恩格斯所说:“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寻找”[12]。我国早在党的第一代领导人时期就提出“中国一切政党的政策及其实践在中国人民中所表现的作用的好坏、大小,归根到底,看它对于中国人民的生产力发展是否有帮助及其帮助之大小,看它是束缚生产力还是解放生产力”[13]。

法治的价值目标是多层次、多方面的。中国法治理念把法的价值功能提升到更深入的层次,把法治国家、和谐社会作为法治的价值目标。中国法治理念中的法价值不仅仅是民主政治层面,单纯的政治解放并未使人们达到理想的人类社会状态,还应以现代法治为建设理想,以实现社会和谐为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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