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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中模糊条款的识别及风险规避

时间:2024-04-25

柳仕超 乐丽萍

(广东白云学院 外国语学院, 广东 广州 510450)



信用证中模糊条款的识别及风险规避

柳仕超乐丽萍

(广东白云学院 外国语学院, 广东 广州 510450)

摘要:模糊条款在信用证中时有出现,其实质是保护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利益。将信用证中一些不够清楚明晰的条款定义为模糊条款,并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模糊条款出现的原因,以识别其隐含的目的和要求。为使受益人能够顺利跟证交单和议付货款,针对各类模糊条款分别提出延迟履约、单同相符、遵守惯例、沟通协商、分清类别、选好议付行等规避风险的策略。

关键词:信用证;模糊条款;风险规避

信用证的模糊条款,即指信用证中不够清楚和明晰的条款。受益人审证时对这类条款常常识别不清、理解不透,导致跟证交单出错,给企业造成损失。信用证为什么会出现模糊条款?该如何识别和处理这些条款以规避风险?本文从信用证中遴选出下列模糊条款并进行详细分析。

一、信用证不立即生效条款

通常情况下,信用证一经开出就会立即生效,但是有些信用证的生效会附加一些条件,诸如要获批授权书后或待受益人收到通知后才能生效,由此产生了信用证不立即生效条款。

(一)条款举例

例1.THIS CREDIT WILL BECOME OPERATIVE PROVIDED THAT THE NECESSARY AUTHORIZATION WILL BE OBTAINED FROM EXCHANGE AUTHORITY, WE SHALL INFORM YOU AS SOON AS THE AUTHORIZATION OBTAINED.(译文:本信用证必须从外汇当局获批必要的授权书后方能生效,待获得授权书立即通知你方。)

例2.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NOT OPERATIVE UNTIL WE ADVISE PRICE, NAME OF VESSEL, DESTINATION AND FINAL DOCUMENTARY REQUIREMENTS BY WAY OF AMENDMENT.(译文:直到我们通过修改信用证,通知有关价格、船名、目的港和最后的单据要求后, 本信用证方能生效。)

(二)识别分析

上述例1条款模糊之处在于信用证能否生效取决于授权书能否获批,但什么时间能够获批及能否获批,信用证没作出明确说明,受益人也无从得知。这样规定的原因应该是进口国对外汇进行额度管制,进口方必须获批外汇额度才可对外付款,如在外汇额度还未获批之前开证,信用证中作出这样的规定对买方有利,如果外汇额度批不下来,该信用证就无法生效,开证申请人(买方)的利益就得到了有效保护。

与例1类似,例2条款的模糊之处在于买方什么时间和是否能发出通知,其出现的原因一般是买卖双方签订了长期的大宗贸易合同,分期执行,不固定作价,而是随行就市。待信用证开出后根据市场行情再确定价格,其目的也是保护开证申请人(买方)的利益,将价格波动的风险完全转移给卖方,因为以FOB术语成交的货物,是由买方安排运输,通知卖方船名和目的港。如果市场价格的变化大,信用证开出后市场价格大幅下跌,开证申请人为了避免损失就很可能不履行合同,不发信用证修改通知书,那么卖方就等不到买方的装船通知,信用证也将成为一纸空文。

(三)风险规避——延迟履约

信用证中出现例1的“不立即生效条款”,受益人(卖方)可延迟履行合同,即暂不安排备货,更不能发货,等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外汇额度落实后再履行合同;对于例2的条款,受益人应密切关注国际市场行情变化,特别是成交的货物价格变化较大时,要争取与买方达成一致,在双方商定好价格后再进行跟证操作,有效地降低风险。如果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开证申请人仍不能落实信用证,最好通知其改为汇付或托收的付款方式。

二、货物品名笼统描述条款

信用证上的货物品名条款中,基本上会详细规定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品质等,但有些信用证中也会作出笼统描述。

(一)条款举例

例3.DESCRIPTION OF GOODS: GOODS AS PER PROFORMA INVOICE NO 2205B0311 DD 050304.(译文:货物描述:货物与2005年3月4日签订的形式发票号2205B0311上的一致。)

(二)识别分析

例3的条款中的模糊之处是开证行对货物名称的描述太过简单笼统。信用证上对货物描述条款作出如此规定,原因是合同上货物的品名、规格或型号的描述内容太多,有几十种甚至更多,由于信用证篇幅的限制或是出于开证方便操作的考虑,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申请开证时,没有将名称和规格等在信用证申请书上一一列举出来,而是作出上述笼统的描述,开证行开证时也没作出更改,是因为这样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三)风险规避——单同相符

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的文件。UCP600第4条规定:“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根据信用证制单时,多数人习惯看信用证而不看合同。如果生搬硬套,制单时受益人在发票和其他单据货物的名称栏目中,只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填写“GOODS AS PER PROFORMA INVOICE NO 2205B0311 DD 050304.”( 译文:货物根据2005年3月4日的形式发票号2205B0311上的描述。)交单议付时,银行会认为这是不符点。因此,在碰到这类条款时,受益人不仅要看信用证条款,也要看合同条款,认真核查合同上对货物品名的描述,并在发票和装箱单等单据上填写与合同描述相符的货物品名,做到“单同相符”,即是“单证相符”。

三、数量与金额的约数条款

买方申请开证时,如果货物是不可以用如件、双、打等数量单位准确计算的品种,如大宗的散杂货物,信用证上就容易出现模糊数量或金额条款。

(一)条款举例

例4.COTTON CLOTH, QUANTITY: ABOUT 100000 YARDS,USD1.50 PER YARD, FOB GUANGZHOU,CHINA.TOTAL AMOUNT: USD150000.00 (译文:棉布,数量:大约100000码,每码1.50美元,FOB广州,总值:150000美元。)

(二)识别分析

例4的数量与金额描述中的“大约”字样是典型的模糊条款,其原因是买方开证时给自己留有余地,目的是降低自身的风险。如上例中的棉布数量不小,如果开证后价格下跌,买方在装运前就会要求卖方少发货物,以减少损失,价格上涨就要求多发货物,使买方的利益最大化;也不排除是根据卖方的要求,方便卖方备货、交货、安排运输及对成本的考虑。

关于数量和金额的增减幅度,UCP600对此有明确规定。UCP600第30条a款规定:“‘约’或‘大约’用于描述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第30条b款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三)风险规避——遵守惯例

根据UCP600制单时,受益人先要查看信用证的金额、数量及单价的增减幅度条款,关键要区分清楚是10%还是5%,其次要分清货物是否是散杂货物,发货后可根据实际发货的数量计算出汇票和发票的金额,填写在Amount(金额)栏目里 。

需要注意的是,信用证中“ABOUT (大约)”放在哪一项就只适用于哪一项,不能以此类推。如例4的信用证中“COTTON CLOTH”(棉布)的数量规定为“约100000码”,但金额只规定“USD150000.00”,金额就没有10%的增减幅度,发货时卖方最多只能发10万码,不能多发10% 即11万码。制单时汇票和发票的棉布金额也不可以超过USD150000.00,超过了就不符合第30条a款规定;同样,如果信用证金额条款规定“约15万美元”,而数量却没有规定“约10万码”,则制单时棉布的数量及金额也同样处理;如果数量和金额前面均没有“ABOUT”或“APPROXIMATE(大约)”等字样,出货和制单时可根据市场情况作出5%增减幅度的处理。单证员要将以上条款差异区分清楚,避免出错而造成损失。

四、装运时间和地点不详条款

信用证上的装运条款包括装运时间、装货港(地)、目的港(地)、分批装运和转运,容易出现模糊规定的是装运时间和地点条款。

(一)条款举例

例5.装运时间条款

1.LATEST DATE OF SHIPMENT: PROMPT SHIPMENT.(译文:最迟装船日期:立即装运。)

2.LATEST DATE OF SHIPMENT: ABOUT MAY 25,2011.(译文:最迟装船日期:约2011年5月25日。)

例6.装运地点条款

1.LOADING IN CHARGE: CHINA PORTS.(译文:装运:中国港口。)

2.FOR TRANSPORT TO: ANY PORT IN SPAIN.(译文:货物运至:西班牙的任何港口。)

(二)识别分析

例5中的两个装运时间条款,均没有规定具体的装运日期。开证申请人要求尽快装运,应该是要货较急或市场的供求关系、价格等变化太快,希望尽快收到货物以规避风险;而“ABOUT (大约)”在交货日期前面则比较灵活,受益人可在装货日期5月25日的前后5天内发货 。

例6中的装运港条款中只是笼统地规定为中国港口,没有清楚地规定具体的中国的某个港口,原因可能是货源地尚未定好;目的港规定为“西班牙的任何港口”,如开证申请人尚未确定其买家的情况下暂时会作出这样的规定,待买家确定后再予以确认到货港。信用证中这样规定的优点是比较灵活,避免了在装卸港未确定的情况下先规定港口名称,而出货和到货时却是另外的港口,从而造成不得不申请修改信用证的麻烦。

(三)风险规避——沟通协商

如果信用证上出现例5中的 “尽快装运”条款,可根据UCP的规定处理。UCP600第3条规定:“除非确需在单据中使用,银行对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将不予置理”。受益人最好通知开证申请人改证,确定合理的装运日期。对于“大约5月25日”的装运日期条款,UCP600第3条规定:“于或约”或类似措辞将被理解为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某项事件将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发生,起迄日均包括在内。受益人可以在5月20日至5月30日这十天内安排发货装运,提单上显示的装船日期是5月20日至30日的某一天,就符合了UCP的规定,至于具体哪一天装运,最好与买方沟通商定。

有些信用证上没规定“最迟装运时间”条款,实际业务中该如何操作?按照UCP600的规定,信用证的有效日期即是装船日期。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最好根据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发货或与开证申请人协商好发货日期,不要拖到信用证的到期日才发运,尽管这样做没有违反UCP600的规定,但如果发货时间太迟,买方收货就延迟,卖方收款也会延后,这样对买卖双方都不利 。

对于例6中装卸港的问题,受益人出货前一定要与客户确认好装卸港的名称,出货后应按实际的装货港和卸货港名称提交提单和保险单等相关单据。

五、产地证类别不分条款

产地证是进口国海关征收关税,实行差别化贸易政策的重要单据。中国出口常用的产地证格式有一般原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FORM A)、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请看下面日本开来的信用证上的产地证条款。

(一)条款举例

例7.MANUALLY SIGNED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TRIPLICATE(3).(译文:手签的产地证一式三份。)

(二)识别分析

该条款只规定提交签名的原产地证3份,但要求受益人提交哪种产地证,是一般产地证,还是FORMA产地证,或FORM E 产地证,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出现这样的条款可能是由于开证申请人或银行的疏忽导致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出口商提供任何一种产地证都没问题,因为进口商用错误的产地证去报关,海关肯定不受理。

(三)风险规避——分清类别

对于产地证种类不分的条款,受益人不能混淆中国出口到不同国家适用的产地证类别,对发展中国家出口要提交一般原产地证;对发达国家出口要提交FORMA产地证;对东盟国家出口要提交FORME产地证。因此,受益人首先要弄清楚货物出口到哪个国家,分清产地证的类别。如例7的产地证条款,在收到信用证后可通知日方修改该条款,明确规定出具FORMA产地证。如果不改证,应办理提交FORMA产地证。如果是出口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则应根据目的地办理相对应格式的产地证,否则即使银行审单时过了关,但货物到达后却无法报关,则开证申请人还是会要求重新办理提交正确的产地证。

六、任何银行议付的条款

议付行是受益人交单议付货款的银行,信用证中经常对议付条款作出如下规定。

(一)条款举例

例8.ANY BANK BY NEGOTIATION AGAINST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AND BENEFICIARY’S DRAFT AT SIGHT DRAWN ON US.(译文:凭信用证详列的单据和受益人向我行开具的即期汇票,在任何银行议付货款。)

(二)识别分析

例8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受益人交单给哪家银行议付货款,目的是便于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时规定某一家议付银行的名称,一般是指定与开证行合作关系比较密切的银行作为议付行,约束受益人必须提交单据给指定的银行议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这样的规定受益人有可能不会接受。该条款也有可能是根据受益人的要求而作出的,即开证行不指定某家银行为议付行,受益人可以凭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在任何银行议付货款。

(三)风险规避——选好议付行

对于例8中的规定,受益人要注意的是不能完全按照信用证的规定,随意把单据交单给任何一家银行,特别是国外不熟悉的中小银行议付货款,以防范议付风险,如果议付单据出现“不符点”等问题时,就有可能遭到拒付而陷于被动的境地。

受益人如果是在中国境内交单议付,最好交单给合作关系密切的国内的大银行议付货款。如某公司经常通过中国银行做国际结算业务,最好就交单给中行,这样处理既没有违反信用证的规定,而且当单据上出现“不符点”时,中行会提示修改,遇到其他问题也便于协商解决,对受益人比较有利。

七、“黑名单”条款

近年来由于各国间经常会出现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冲突,欧美国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中会频繁出现所谓的“黑名单”条款,即对某些国家、公司和个人进行惩罚,禁止或限制付款的条款。

(一)条款举例

例9.ANY PAYMENT TO THIS LETTER OF CREDIT ARE ADVISED THAT THE U.S. GOVERNMENT HAS IN PLACE SANCTIONS AGAINST CERTAIN COUNTRIES, RELATED ENTITIES AND INDIVIDUALS, CITIBANK, N.A INCLUDING ITS BRANCHES AND, IN CERTAIN CIRCUMSTANCES, ITS SUBSIDIARIES, ARE PROHIBITED FROM EXCHANGE IN TRANSACTIONS WITHIN THE SCOPE OF SUCH SANCTIONS.(译文:对于该信用证的任何付款,美国花旗银行,包括它的分行,在某种情况下,包括其分支机构收到通知,禁止对受到美国政府处罚的国家、机构、个人进行支付。)

(二)识别分析

对于敌对的国家,或在政治、经济上与美国有冲突的国家,美国经常实施经济制裁措施。例如,2011年以来美国和欧盟因核问题对伊朗实施经济制裁,包括对伊朗能源和石化机构进行制裁,美国还禁止美国银行与全世界跟伊朗央行做交易的任何金融机构有金融往来,制裁“便利伊朗与世界金融机构交易”的外国金融机构,“无论这些金融机构设在何地”。此外,美国对伊朗国有的海运公司也进行制裁,对向伊朗石油开采、外运提供便利的第三国企业实施制裁,同时对敢于向伊石油货轮提供保险的外国公司实施制裁。又如2014年5月以来,美国又因克里米亚问题开始对俄罗斯一些有影响力的人物以及能源、工程和金融服务行业实行制裁。对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公司和机构采取的措施包括冻结在美国的资产、禁运、禁止金融交易等。但是开证行开出信用证时,信用证上不可能具体列出受到制裁的对象的名称,出于结算安全的考虑,开证行在信用证上作出以上模糊笼统的规定, 目的是明哲保身,开脱责任,将结算的风险转移给受益人。

(三)风险规避——规避制裁

对于美国和西方国家采取的制裁措施,作为受益人无力改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规避结算风险:一是接单前尽量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开证申请人(买方)是否在“黑名单”上榜上有名,是否与受到制裁的对象有关联,再决定是否接单,把贸易风险降至最低;二是尽量避免使用美元、欧元等硬通货结汇转而以人民币等货币结算,因为近年来中国政府已与多国达成货币互换协议,逐步扩大人民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货币的范围;三是信用证结算,出口企业应坚持使用即期信用证结汇,尽量不做远期信用证,将风险降到最低。

综上所述,信用证模糊条款尽管内容各异,成因也各不相同,但其共同的特点是开证行在开证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有意对数量、金额、船期、产地证和议付行等条款不作明确、具体的规定,目的是为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买方)开证后的运作留下回旋的余地,将风险转嫁给受益人,其实质就是保护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的利益。因此,受益人在审证时应仔细分析模糊条款出现的原因,看清其背后的真实目的和要求,要善于规避风险,做到单证一致、单同一致、单据与惯例一致,就能化被动为主动,为顺利跟证交单创造条件,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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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虹)

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6)03-0036-04

[作者简介]柳仕超(1964-),男,湖北武汉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 国际商务、商务英语;乐丽萍(1975-),女,江西抚州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应用语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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