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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深层思考

时间:2024-04-25

[摘要]建设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又有区别。社会治理法治化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和长期的战略任务,需要创造必要条件和选择正确路径推进这一进程,尤其是需要进行体制机制创新来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战略目标。

[关键词]社会治理;法治化;体制机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5)01-0121-03

[作者简介]赵传君(1954-),男,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学。一、对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解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要求和目标并特别强调要“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社会治理法治化就是要建立法治社会。为了更好地理解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内涵,我们需要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这三个非常相近又相互关联的概念进行比较和区分。这三个概念的共同点都是把法律作为判断依据和行为准则,把依法治理作为主要治理形式,但三者体现出不同视角和不同范畴:法治国家是指依法治理国家,是对党、中央政府和社会制度的要求,即党要依法领导国家,政府要依法管理国家,社会主义制度要充分体现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依法治国包括依法依规对党的治理、对政府的治理、对军队的治理、对社会的治理和对思想文化领域的治理等。法治政府包含两层基本含义:一是依法对政府进行管理和监督;二是政府依法行政。法治社会的含义是:国家依法对社会各个领域进行管理;公民行为要以法律为基本准则,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法律是公民行为的底线。法治国家主要强调的是制度的法律化特性;法治政府强调的是政府行为的法律化特征,即依法司政和依法管理;法治社会强调的依法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依法保障公民的各种社会经济权益,公民要遵章守法,其行为要在法治规范内进行。

社会治理法治化与“人治”是不相容的,但它不排斥德治。《决定》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这里的德是指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道德是法治文化的重要支撑,是法治精神的重要基础,社会治理法治化既要坚持以法治为主,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也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社会管理民主化和社会生活民主化是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基础。只有法律而没有民主,法律就不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法律就会被滥用,法治就会被扭曲和变形,法律就会就成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工具。民主和法治是一对孪生兄弟,二者不能偏废和割裂。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监督执法和自觉守法,法治才能保证其权威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而法律的有效实施是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和民主生活的必要条件。法治化与人性化也不是对立和矛盾的两个范畴。所谓人性化管理就是要充分考虑不同人、不同群体或阶层的实际状况、利益诉求、自身需要与人格尊严等,这些个体的情况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会得到尊重和保护,法律本身就体现了强烈的人性特点,因为它就是为人制定的,是为保护人的权力、利益、尊严而制定的,它一方面保护和弘扬人性善的一面;另一方面是抑制人性恶的一面。法律是无情的,这是对违法者而言,但即使是对违法者,执法过程和执法方式也可以充分体现人性化特点,保障人的尊严并给以必要的人文关怀。

二、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条件和路径

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需要创造必要的前提和条件,其中包括:

1在全社会培养和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建设法治社会不仅仅是政府和官员的任务,而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目标。只有在全社会培养和树立起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才能形成“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这样一种社会运行模式和社会调解机制。

2要健全和完善社会法律体系

法治社会意味着人们的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准则,社会一切不能调解的矛盾和纷争最终都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为此,就需要有法可依。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不完善,很多社会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出现矛盾和纠纷找不到相应的适用法律,这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一个“硬缺口”。

3法治社会呼唤法治政府

政府是社会执法的主体,承担着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主要责任。政府能不能依法施政,能不能秉公执法和廉洁执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因素。所以,建设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打造法治政府,没有法治政府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

4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有必要的、充分的司法资源保障

依法治理社会需要有充分的司法资源作为支撑,这些资源包括财政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和必要的设施与装备等物质资源。没有这些必要的司法资源支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就会遇到困难,治理效率就会大打折扣。

依据中央《决定》的精神,我们可以将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路径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以司法部门为主导、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司法部门起着主导性作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其它部门和基层组织也肩负着依法管理的责任;各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也要依法依章进行自我管理;而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构成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必要补充。

二是各种治理方式实现有机对接。各类社会矛盾的解决可依其性质和程度采取不同的方式,在其它方式都无效的情况下才最终提交司法机关裁决。因此,一方面应充分发挥调解、仲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在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中的功能和作用;另一方面,应实现社会调解、社会仲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与司法诉讼的有效对接。

三是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同时并举。源头治理是治本,是消除社会矛盾、社会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它应归为社会治理的战略范畴,是社会治理的长期任务。对于社会问题的个案处置和专项治理具有针对性特点和短期化效应,因此需要对相关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进行系统治理,以获得社会治理的整体效应和长期效应。由于有些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因此需要各部门协调与合作进行综合治理。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应把源头治理与届时治理结合起来,把专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实现三种治理方式同时并举。endprint

三、社会治理法治化需要体制机制创新

要全面、有效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这一系统工程,需要进行包括体制机制在内的全方位创新:

1立法创新

这里所说的立法创新,不是指立法权力和立法程序上的创新,而是指立法内容和立法功能的创新。目前有很多社会问题的处置无法可依,无所适从,有些法律不具体、不明确,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因此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立法创新:

一是要尽快出台关于处置网络犯罪的法律。

二是应尽快制定关于处置家庭暴力、虐待儿童和保护在校学生权益的专门法律。

三是应制定在反腐领域、信访领域和各类刑事案件中有效保护举报人、起诉人和证人的法律。

四是应制定处置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的法律,如非法聚众示威游行、封堵政府办公场所,到医院、学校闹事、跳广场舞干扰居民休息等。

五是应制定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包括赡养、照顾、居住、医疗等,要明确、具体,不仅涉及子女,也涉及社区、政府的法律责任。

六是应制定保护人权的专门法律,包括生存权、救助权、隐私权、申诉权、言论自由权和人格尊严等。保护人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是法律的神圣责任,这个法律制高点不应被西方所垄断,我们应切实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人权,用事实来粉碎西方的诬蔑和诽谤。

七是各省市等立法机构应在不违宪、不与国家法律冲突的前提下,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社会治理需要,制定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各地方立法、司法机构不要总是在等待国家法律,只要不违宪,国家没有的法律地方就可以立法;如果与国家法律相冲突,以国家法律为准,撤销地方性法律。

2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形式与机制创新

在依法进行社会治理的形式和机制方面,可探索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创新:

一是法治与“自治”相结合。这里所谓的“自治”就是指自己管理自己,包括个人自治、社区自治、校园自治、企事业单位自治和村屯自治。自治就是依据法律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乡俗民约等,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把法律规范与自治管理结合起来,将成为社会治理的创新方式。

二是探索警民合作的有效模式。在阻止和侦破重大刑事案件时,警方非常需要民众的合作,甚至经常悬重赏奖励提供线索者。实践证明,维护社会治安和侦破重大刑事案件需要打“人民战争”。但不能临时抱佛脚,而是应建立起一种长效的警民合作机制,这就需要与社区、片警、楼长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建立起稳定、长期的合作机制,甚至可考虑聘任社区及公共场所“治安情报员”和相关志愿者。

三是建立“官民合作”的“司法咨询援助中心”,并可在此类机构框架内设立“模拟法庭”。由政府出资并派出少量司法管理人员建立“司法咨询援助中心”,由大专院校法律专业的教师、硕士实习生及律师界的志愿者组成主要工作队伍。

3司法监督体制机制创新的思路

一是建立起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下级司法部门的有效监督机制。

二是建立“司法巡视组”和特聘的“司法巡视员”(如人大、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代表等)进行随机的、多形式巡检,使其成为“司法宪兵”。

三是构建新的司法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不能只关注出警率和破案率这些量的指标,而应把反映司法质量的重要指标纳入考核体系,如错案率、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度和办案人员自身的廉洁度与公正度等。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新晚报,2014-10-2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人民出版社,2005

[3]刘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思考[M]中国友谊出版社,2014

[4]托马斯·莱塞尔[德]法社会学导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陈鸿鹏)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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