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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的风险及防范问题研究

时间:2024-04-25

张 杨

(商丘师范学院,河南商丘476000)

一、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是由熊彼得提出的概念,虽然业内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但是总结概括起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为了追求利润而进行的制度创新;二是为了规避风险而进行的金融服务的技术创新;三是新的金融工具创新。从20世纪开始,金融创新的脚步大大加快,主要动因是利率的波动加大,经济环境的重要变化以及金融业为了规避政府的监管。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如果处理不当,也会加大金融风险,引发金融危机,甚至会对整个经济造成破坏性影响。据IMF统计,自1980年以来,几乎占IMF成员国的3/4的130多个国家经历了金融业的严重问题,发展中国家和市场经济国家都受到了影响。从英国巴林银行破产到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的经营危机,从东南亚金融危机到拉美金融危机,都表明金融创新令金融机构面临更多的风险。

二、金融创新引发的金融风险

(一)引发银行体系经营的不稳定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改变,以传统业务为主的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加速下降,为此商业银行必须寻找新的表外业务,从事其他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等所从事的承兑、担保、期货和其他有价证券衍生工具买卖等。这种混业经营不仅加大了商业银行的风险,也改变了金融工具本身作为避险工具的初衷。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受到各方指责最多的便是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以及为了利润而不顾一切的创新衍生工具所引起的风险升水。另外,从银行的资产和负债来看,使用新的金融工具使得银行的表外业务具有的“或有负债”性质蕴含极大风险,原因是商业银行大多采用支持性信用工具,即当购买这种衍生工具的客户出现资金缺口时,银行有义务向其提供资金支持,很显然这种方式势必增加银行的或有负债。例如美国的联邦住宅抵押贷款,一旦房价下跌,贷款人很难承担这种巨大的风险,那么为其贷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变成了市场波动的替罪羊。一旦这种方式在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内大范围扩散,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双重风险就集中在了金融体系内部,将对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造成威胁。

除此之外,大量的表外业务也增加了央行监控的难度,世界各国的商业银行都受到其央行的严格监控,其中最重要的措施就是要求资本充足率达到国际规定的8%,自有资本一旦低于这个比率,商业银行会被要求增加所有权资本以降低风险。但是对商业银行而言,资本充足率越高,其经营成本就越高。由于金融衍生工具属于表外业务,不改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所以央行很难对其真实的资产负责情况进行监控,而随着表外业务的扩大,风险相随而至,银行承担风险的能力降低,内部监管也面临很多困难,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信息质量大打折扣,而且只要这些新的金融工具能给银行带来利润,那么经营者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意识也逐步淡化。总之,在表面盈利的推动下,商业银行逐步偏离了传统业务的轨迹,削弱了银行体系的风险控制能力,因此国际巴塞尔协议委员会也呼吁各国中央银行把对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纳入监控体系中来。

(二)加大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

金融行业的最大活力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迅速发展,他们的大量出现改变了金融体系的结构,令商业银行的比重降低,投资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比重随之上升同时加快了资金使用的效率,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是这些金融机构也是金融创新的主要推手。首先,非银行金融机构涉足资产证券化业务为主,大量参与高杠杆、高风险、高利润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这些机构的目的不是为了规避风险,相反是在风险加大的过程中通过投机来获取高额利润,所以他们既是金融创新的受益者也是金融风险的制造者。显然这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高风险经营策略为金融体系埋下了隐患。其次,由于在金融体系监管上存在漏洞,尤其是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能否混业经营的问题一直备受争议,以美国为例,先是允许混业经营即允许商业银行参与非银行的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同时也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存款和贷款的业务。后来又严格限制了双方的业务范围,再到2008年以前又逐步放开限制。因此金融系统内的两大机构——银行和非银行,关系密切,业务交叉,使得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式很容易在整个金融系统中被效仿,我们会看到这样的场面:商业银行想增加利润而开展对金融创新工具的投机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获取巨额资金而开展吸纳存款的业务,由此造成的系统的连锁反应将数倍地放大金融创新工具的风险。另外金融创新产品的不断出现,会导致市场投机者被一种高风险、高利润的交易所吸引,实体经济将失去资金的来源,进一步会对生产和就业造成负面影响。

(三)金融创新增加了风险的不确定性

金融工具的日新月异使得金融风险更为隐蔽,增加了风险的不确定性。一旦出现,对于金融市场的破坏力是巨大的,而由于其隐蔽性更强,导致监控的难度加大。金融创新工具原本是为了帮助投资者和企业管理者降低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但是在帮助转移产品市场风险的同时,却不幸成为了投机者的工具,原本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成为破坏力和隐蔽性更强的产品。而在风险转移的过程中,原本具有风险的投资项目,被创新包装以后看起来可能会很安全,例如美国的次级贷款工具就是这样的。所以在风险转移的同时被隐藏,再经过几轮相似的包装,风险的倍数却放大。一旦发生连锁反应,金融工具提供的层层保护就变成了层层风险,2008年的次贷危机就是最好的例证。

三、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

(一)金融制度建设

金融体系是一个国家的金融结构,以及组成这一体系的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职责分工和相互联系。金融制度是在长期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和对金融运行环境的宏观规则设计。因此加强金融制度的建设应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展开:微观上建立和完善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宏观上完善金融环境的制度设计。

(二)金融监控体系建设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控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对银行内部结构性风险监管不足。同一银行系统内各分支行出于局部利益的考虑,各自推出各种金融产品以实现其局部利益的最大化,但从总体看,各分支行利益的最大化却并不能实现整个银行利益的最大化,甚至有可能导致全行的风险损失。其次,在风险监管中,惩罚机制缺乏有效的威慑力,奖励机制又不能很好地调动被监管对象的积极性。如何根据现有的政策与市场条件在风险最小化与收益最大化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如何协调惩罚与奖励之间的关系,目前尚没有一个很好的办法。如几年前在贷款五级分类的过程中就有过于强调惩罚而忽视奖励的倾向,使得原本理论上不错的信贷风险控制方法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困难。第三,风险监管的技术方法比较落后,缺乏技术性的、系统的风险监管体系。第四,风险监管的手段偏重于行政化,既没有有效的风险监测量化标准体系,也没有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

完善金融监控体系,构建国际先进的监管模式,在积极推动金融创新的同时,必须防范风险。第一,要改变过去的监控理念。中央银行等监控机构应该既重视监管的合法性又要考虑风险控制的合规性,不能“一监管就死,一放手就乱”。第二,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监控经验,建立金融体系内部和外部的风险预警机制,提高化解风险的技术手段和水平。第三,把监管的重点放在规范金融行为和金融环境上来。我国现阶段的金融体制还不适合混业经营的模式,商业银行应该有完备的行为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要有清晰的市场定位和行为规范。建立一个经营合理、竞争有序、稳健发展的金融环境,有利于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化解能力。第四,注重监控的有效性和时效性。随着我国金融业务的发展,中央银行等监管机构需要及时调整监控方法,必须从单纯的信用风险监控逐步转为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各种风险的全面监控。按照国际金融业的惯例,目前已经从信用监控转向了全面监控。中国金融业要想走出去,就必须扩大监控面。另外,金融创新的速度不会由于金融危机而减缓,投资者对各种金融工具的偏好也不会因为一次危机就消失,因此任何时候金融监控的步伐都必须跟上金融创新工具的创新速度。

(三)金融创新的立法保障

金融创新的原本目的是为实体经济服务,为了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或者为了规避市场风险。但是越来越多的金融衍生工具变成了投机者的宠儿,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更背离了原本设计金融创新工具的初衷。因此金融创新的立法,不仅要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更要对金融产品的服务目的进行修正。一方面通过立法保护金融创新者的利益,即对于新的金融产品约定一定的保护期,类似于专利保护期一样。另一方面,用法律而非行政的手段规范创新规则,金融创新不是无序的,而是在一定的规则下通过对以往金融工具的变更逐步创新的,它的运行也需要合理的规则,早在我国加入WTO初期,就开展了对金融产品的规范,例如离岸银行业务等。最后,还需要建立创新的风险控制法规,这是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和金融体制的稳定,充分发挥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机构也必须转变理念,重新找准法律框架内的定位。

[1]张莉.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银行风险监管制度之完善[J].浙江金融,2006(5).

[2]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文件汇编[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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