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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理念下模拟法庭仿真教学改革探讨

时间:2024-04-25

文/高耀清

一、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理念

(一)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含义

关于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含义,学者基于不同角度作了总结。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掌握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强调法律的专业技能和实践基础上的理论知识的实用性人才王蓉(2012)。陈彬(2014)认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生应具有无私的奉献精神、高尚的法律伦理道德和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有宽厚扎实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法律实务专业技能,有较强的法律阐释能力、论证能力和一定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是能为地方法制建设服务的应用型法律通才。杨铁军(2020)直接概括了应用型法学人才应具备的能力,认为法学专业人才应当具备三方面的能力:居于核心的是具备法律思维能力;为法律思维能力服务的工具性能力,具体包括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信息检索能力;增强基层工作需要的拓展性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人际沟通能力、心理调控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商务谈判等能力。

本文认为,研究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含义,应结合政府出台的法律政策来综合分析。《高等教育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规定,高等教育的重要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中对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标准从抽象和具体两个角度进行了概括。从抽象角度提出高等法学教育要“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从具体角度要求“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2018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教高〔2018〕6号)提出,高等法学教育要“培养造就一大批宪法法律的信仰者、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法治建设的实践者、法治进程的推动者、法治文明的传承者”,同时提出“厚德育、强专业、重实践、深协同、强德能、拓渠道、促开放、立标准”八项改革举措。

按照上述规定,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是品德、知识、技能的综合培养,不仅专注于学科知识和实务技能的培养,而且专注于职业道德的强化。综合分析,应用型法学人才是指法律职业道德高尚、法学知识及其他学科知识丰富、法律实务技能精通,能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高素质、实用型法律人才。

(二)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理念

法学教育中贯彻落实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理念,必须坚持“以学生为本位”和“强化实践教学”的教学理念。

坚持“以学生为本位”的教学理念。学生是学校教育的中心,学校教育应以学生发展为本位、以学生学习为本位、以学习效果为本位,法学教育也不例外。“以学生为本位”是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关键。从整体上来说,就是法学课程内容设置、教学模式变革创新、学习效果评价机制等方面均要以“让学生学会弄懂悟透、将学生培养成应用型人才”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在教学中充分发挥学生的创新思维,尊重学生的个性特征;从具体上来说,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变革法学教学模式、教学方法等,使教书育人的成果即学生的各种技能如知识能力、实务能力、沟通能力、表达能力等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要研究学生对教学的预期和需求,关注学生对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以使学生能够真正从学习中受益;要突破“唯教师讲解”的传统教学模式,让学生充分参与到课程教学中,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坚持“强化实践教学”的教学理念。实践能力培养是法学教育的命脉。法学教育培养的应用型人才必须是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高手”和“能手”,而此项任务只能通过实践来完成,因此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必须强化实践教学。当然,强化实践教学并不意味着完全淡化理论教学,强化实践教学仍然需要基于一定的理论教学来实现。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学分比例,设置合理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二是要改革常规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积极探索新的法学实践教学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效果;三是要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模拟法庭、立法意见征询等实践活动,提升学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四是要创新成绩评定的考核方式,加大实践能力的考核力度。

二、应用型人才理念下模拟法庭仿真教学现状

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理念要求模拟法庭仿真教学必须锻炼学生在真实的环境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综合法律素质的提高。反观现在高校实施的模拟法庭仿真教学,仍然存在较多不足之处。

表演成分过重,实战性不强。当前很多高校实施的模拟法庭仿真教学,完全忽视了“仿真”这个实质,更多的是将其当作一个“模拟法庭比赛活动”或者一种体验职业优越感的“体验式课程”。在这种思路的指导下,学生包括教师为了让模拟法庭呈现出教科书式的庭审效果,往往事先预设好庭审过程的脚本并提前组织各方参与人员进行多次模拟。此种模拟法庭其实就类似于演员按照指定的台词进行表演,过多展示的是一种舞台演技,完全缺乏了仿真教学的实战性,失去了仿真教学的意义。

轻视实体模拟,不重案件研究。模拟法庭仿真教学在实施过程中有一种认识,认为模拟法庭只用保证庭审流程顺利实施即可,对于审理的案件实体内容无需过多关注。基于这种认识,模拟法庭仿真教学往往都是关注如何使庭审流程更加流畅,而基本不会去认真研究所模拟案件的实体权利义务。上述认识其实是有失偏颇的,因为模拟程序比较容易掌握,但对案件实体内容的模拟研究恰恰更能锻炼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技能。只有将程序模拟和实体模拟有效结合、一并重视,模拟法庭仿真教学才能真正起到在真实的环境里锻炼学生解决法律问题能力的作用。

模拟环节单一,案例选择随意。实践中,模拟法庭仿真教学实施的环节比较单一,一般只是局限于庭审流程环节,基本不模拟庭审前或庭审后的诉讼过程,庭审流程结束,教学工作即告完成,这种单一的模拟环节容易使学生陷入表演性的困境。此外,模拟法庭仿真教学在选择案例方面较为随意,案例通常是由指导教师或者学生从网络途径进行下载,或者是选取很早之前使用过的教学案例,此种案例往往材料不齐、本身的质量不高,进而导致学生进行模拟的效果不佳。

三、模拟法庭仿真教学改革的基本原则

仿真性原则是模拟法庭仿真教学的“基石”和“灵魂”。仿真性原则指的是模拟法庭仿真教学的全过程应突出真实性、实战性,而不是模拟性、表演性。模拟法庭仿真教学的仿真性体现在案例本身真实(选用真实的案例)、庭审流程真实(程序上严格遵循司法程序)、文书撰写真实(各方参与人员真实撰写)、裁判程序真实(裁判人员认真评议)、卷宗装订真实等各个方面。

此外,仿真性原则有几个关键问题:一是不能沟通,所有参与模拟法庭的学生必须按照司法程序逐一进行,不允许提前私下商量,更不允许提前模拟演练,切实体现出“仿真教学”的实质;二是全程参与,学生按照担任的法律角色全程参与模拟法庭仿真教学的全过程,认真撰写每一环节的法律文书,不能无故缺席任一模拟环节;三是角色随机,学生自己不能事先选择担任的角色,由指导教师随机进行分配,真正体现出仿真性的特征;四是严格时间及程序,学生在模拟法庭仿真教学中的各项工作均应严格遵循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时间规定和程序要求。

四、模拟法庭仿真教学改革的路径

(一)教学理念的改革

教学理念决定了模拟法庭仿真教学课程受重视的程度以及教学的实施效果。正如前述,现在各院校通常是将模拟法庭仿真教学作为一种比赛活动或者体验庭审程序的课程来对待,并没有将其完全提升到锻炼学生实战能力的高度。模拟法庭仿真教学的目的不能仅是为了让学生体验庭审流程,更重要的是通过模拟法庭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提升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综合能力。因此,模拟法庭仿真教学的教学理念改革必须从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理念出发,在认识层面将此课程的性质从“表演性课程”转变为“实战性课程”,从“体验性课程”转变为“应用核心性课程”。

(二)教学内容的改革

教学内容是指模拟法庭仿真教学具体模拟司法程序的什么环节,学生具体实施什么工作,教师具体指导什么内容。正如前述,当前高校在实施模拟法庭仿真教学时,基本上只模拟庭审流程,而对庭审前或庭审后的诉讼过程不予考虑;同时模拟法庭仿真教学往往只侧重于庭审程序的模拟,而对涉及的实体内容不予重视。基于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理念,模拟法庭仿真教学的内容应在两个方面进行改革:第一,改革只模拟庭审流程的实践模式,将模拟的过程扩展至整个诉讼流程。例如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仿真教学,应从撰写起诉状、整理证据、立案一直模拟到庭审、裁判文书送达、卷宗装订;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仿真教学,可以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一直模拟到庭审、裁判文书送达、卷宗装订(鉴于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以及学生的实际情况,侦查阶段可不进行模拟);第二,改革模拟中只重视程序模拟、忽视实体模拟的实践习惯,模拟法庭仿真教学既要注重程序模拟,又要注重实体模拟,两者不可偏废。其中实体内容模拟既包括对案件实体权利义务的研究、分析、审理,也包括案涉法律文书的撰写。

(三)教学过程的改革

教学过程直接影响着模拟法庭仿真教学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效果。为了使模拟法庭仿真教学更能贴近实战性、对抗性的诉讼过程,需要对教学过程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

改革案例质量。案例质量对模拟法庭仿真教学至关重要。法律作为天生的应用型学科,需要学生在模拟法庭课堂采用更多典型的、有教学意义而且难易适中的案例,这是职业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模拟法庭开课的基础(曾冰等,2014)。因此,模拟法庭仿真教学必须采用高质量的案例。具体来说:第一,案例必须真实,真实的案例实战性强,更能体现出仿真教学的特性;第二,案例材料必须齐全,案例材料齐全才能使各方有依据地进行模拟,而不是天马行空地任意发表意见;第三,案例必须有争议性,有争议性的案例更能让各方充分展示自己的法律思维、法律观点及辩驳能力;第四,案例尽量难易适中,过于简单的案例锻炼不出学生的综合能力,过于复杂的案例对学生可能不太容易操作,模拟法庭仿真教学中使用难易适中的案例较为合适。

改革模拟过程。实践中,模拟法庭仿真教学对学生的模拟过程要求不太严格,学生表现出来的重视程度不够。既然是仿真模拟,就必须将模拟法庭作为真实的诉讼过程来实施。故而,模拟法庭仿真教学的模拟过程要从如下方面改革:第一,严格诉讼程序和时间规定,学生在模拟法庭仿真教学中的各项工作必须严格遵循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程序要求和时间规定。比如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此项规定既有程序要求、也有时间规定,这就要求审判方的学生必须按照此项规定通知当事人。第二,重视案件实体的研究分析,无论是指导教师还是学生,一定要把案件的实体问题提高到与程序问题同等重要甚至超出程序问题的程度。

改革指导方式。现行大多数院校的模拟法庭仿真教学指导工作由本校的教师担任。由于本校教师主要是在校内进行理论课程的讲授,没有或者很少参与法律实务工作,因此可能会存在指导的内容脱离实践甚至错误的情形。为了使模拟法庭仿真教学更加贴近司法实践,有必要改变课程由本校教师单一指导的状况,建立联合指导模式。所谓联合指导,即聘请校外有经验的法律从业者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与本院教师联合指导学生实践,其中校外导师负责带培本校教师、指导学生研究案件、修改学生法律文书、指导学生诉讼技巧等工作,本院教师负责学生的理论学习、日常管理、常规指导、成绩考核等工作。

(四)教学考核机制的改革

教学考核机制是模拟法庭仿真教学的“天平”。在考核方式上,要改变常见的模拟法庭仿真教学以“庭审表现”作为单一成绩评定的现象,建立起多维度的考核评价机制,既注重庭审的效果评价,更注重全过程、全方位的考核。只有建立起多维度的考核评价方式,才能有效激励学生在每一程序、每一环节发挥创造性思维和主观能动性,进而培养学生的应用型能力。基于此,模拟法庭仿真教学可以从法律思维、文书写作、庭审状态、卷宗整理、平时表现、心得体会等多维度进行考核评定。

五、结语

模拟法庭仿真教学作为一种应用性极强的实践教学方式,越来越受到高等法学教育的青睐和重视。探究模拟法庭仿真教学的改革路径,目的是通过变革创新使此种教学模式更能适应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的需要。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需要系统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和完整的法学课程及相关课程体系来支撑。但有理由相信,随着模拟法庭仿真教学的不断改革,此种教学模式将会在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的进程中发挥更大更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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