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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及优化

时间:2024-04-25

唐玉荣

【摘 要】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已经历次优化改进,但目前仍存在有待于进一步优化、完善的方面,这些方面不同程度的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成长。本文是基于目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优化措施,主要采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相关案例的剖析对我国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价和优化。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优化措施

一、我国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覆盖不全面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一个关键条件是企業的产品(服务)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2016认定管理办法删除了部分领域,初衷是淘汰技术含量低的领域,但通过认真研究发现,2008认定管理办法中的现代农业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与现代储运领域在2016年高新领域中被删除,这样会导致一大批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到期后,很可能无法再次申请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产品的深加工是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一个必备途径。同时我国也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粮食的安全、食品的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经济安全,大力扶持现代农业,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事。

(二)现行管理办法不利于企业多元化发展

现代企业,越来越多的开展多元化业务,有的企业既从事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又兼营贸易业务,且贸易业务周转速度快、收入高;有的企业既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又为了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生产传统产品,一般传统产品的销量还比较大。实务中,这类企业研发费的占比以及高新产品(服务)收入的占比很难达到现行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现行认定管理办法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区分高新所得和非高新所得,全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驳于国家政策制定的初衷。

(三)高技术收入的界定及其占比指标存在争议

首先,总收入的口径有待优化。目前总收入的统计口径是: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与收入总额按年度所得税汇算表中的口径为准。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这一“总收入”的归集范围,不仅包括产品销售收入,还包括具有偶发性收入,如:某企业有大量的对外投资,由于公司经营结构调整,出售原有子公司,取得大额的投资收益,但最终实现的转让收益不是不征税收入;又如:享受国家政府补贴,当年确认大额的补贴收入,这些事项均会影响企业高新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有些甚至影响到高新收入占比达不到60%的要求。

再者,高新收入的涵盖内容不明确。实务中,对如何界定高新收入存在争议。一种声音认为,只要所生产产品使用到支持领域的高技术,那么这个产品的收入均为高新产品收入;另一种声音认为:如果不考虑技术含量的多少,全部算成高新收入不合理。比如:一个整车生产厂家,其发动机、底盘、制动系统、变速箱等主要配置基本为外购,如果把一个整车的收入全部列入高新收入是不合理,应该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拆分确认;还有像富士康这样的代加工企业,其自己拥有几十项发明专利,每年代加工手机收入近3000亿元,那么其高新收入如何确认。由于意见不统一,评审中专家把握的尺度难免会不一致。

(四)研发投入的认定标准不利于大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研发费占比指标对规模企业形成不利影响

2016认定管理办法将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的研发费比例统一定为3%的最低限,限制了那些技术含量高、规模大的企业入围高新技术企业行列。一个企业的研发投入不会永远与收入呈线性关系,比如企业收入规模2.1亿元,那么企业研发费投入达到630万元以上就符合认定条件,但如果一个企业的收入规模是2,100亿元,那么企业的研发费投入需要达到63亿元以上才能符合认定的基本条件。现行的认定标准使得大型企业不能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五)成长性指标的计算规则及评分办法过于机械,不利于真实评价企业成长性水平

2016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评价指标共分四项,总分100分,其中成长性指标的分值是20分(含净资产增长率10分,销售收入增长率10分),占全部评分标准的20%。同时规定,企业四项评价指标合计得分超过70分的企业视为通过认定,这说明成长性指标对企业能否顺得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样的成长性评价规则,未充分考虑企业不同的发展时期,同时给予评审专家的主观裁量权有限,所有无法对一个企业进行合理评价。由于成长性指标评价规则的设计不合理,势必会使一部分高技术含量的企业无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六)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需要进一步规范明确

认定管理办法界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范围是指居民企业。实务中对于什么是居民企业存在争议,法学角度给出的定义为: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现阶段是一个企业形式多元化并存的时代,除了所得税法所涵盖的居民企业外,还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

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优化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优化高新技术企业领域范围,使一些新兴领域以及关系到民生、影响着国家战略发展的领域纳入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支持领域,使这部分企业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用税收红利加大企业的技术投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

(二)改变评价模式,修订税收优惠规则,适应企业多元化发展

为了让更多的优质企业、创新型企业享受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可考虑只考核企业高新领域的研发投入占高新产品收入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一方面评价核心技术,同时又评价了核心产品。对于此类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应当单独计算高新产品带来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只有此部分利润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这样既能使多元化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降低运营成本,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又能解决之前高新技术企业中非高新收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的弊端。

(三)完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指标的界定

为了公平体现高新技术产品的含量,应剔除非经常性收入的影响,总收入不仅扣除不征税收入,还应将转让股权收益、政府补贴收入、转让财产收入等偶发性收入扣除。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经常性收入的比考核,更能体现公司的高新收入水平。

(四)合理调整研发费占比要求,即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又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让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企业享受到国家优惠政策

对于2亿元以上的规模企业,研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再进行档次细化,建议将其分为: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至5亿元(含)的企业,研发费占比不低于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亿元至10亿元(含)的企业,研发费占比不低于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至100亿元(含)的企业,研发费占比不低于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100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费占比不低于0.5%或者0.2%。

(五)优化成长性指标,区分企业的规模和不同发展阶段,制定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

企业的成长,不仅体现在收入的成长、利润的成长,更体现在思维的成长,观念的成长。企业技术资产的投入带来总资产的成长,更有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应加入技术资产成长性指标。同时弱化成长性指标的分值,将研发费投入和高新收入成长指标纳入评分体系。并建议将企业分为初创期企业和成长期企业,分别设置不同的打分體系。考虑行业的不同,企业所处的阶段不同,考核指标的设置不能完全合理评价各行业、各阶段,规则制定中应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综合衡量的权限,以期更合理的评价企业的综合实力,客观反映企业的成长性和科技含量。

(六)进一步扩大优化高新技术企业类型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不应差别对待不同经营模式的企业,凡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无论其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只要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基本条件,就应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不一定是要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其他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同时也体现企业的技术含量,鼓励企业技术投入,增加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社会科技进步。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河南 郑州 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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