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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责任保险机理分析

时间:2024-04-25

白玉艳

【摘要】本文从治理的角度,也就是国家、社会、行业、企业、用户等多方协调,来研究提高产品质量、减少产品缺陷的经济社会机制问题。通过成本收益分析、福利分析、效率分析,得出发展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的市场机理,可以实现提高质量、化解风险、保护消费者的结论,最后,给出具体实施的政策建议等。

【关键词】质量治理;产品责任;保险;成本收益分析;福利分析

1、引言

我国产品质量问题一直困扰着消费者,同时也困扰着企业。国家为此做出很多努力,制定了不同产品的技术标准。政府部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这些年产品质量也稳步提高,但还是不时发生严重的出口质量事故。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经济制度,来化解风险、减少质量事故是一个重要课题。首先要加大企业在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的责任,加大生产有缺陷产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企业处罚力度,加大企业对消费者赔偿的额度。如此可能企业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赔偿消费者和接受政府的处罚。此时可以通过产品质量责任保险解决,一方面化解企业风险,使企业度过难关,另一方面,能够保障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得到应有的赔偿。产品质量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经科学技术手段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在该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后,因该产品具有缺陷而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应由该产品生产与销售环节中的诸多相关人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那又产生新的问题,企业购买产品质量责任保险,是否会放松质量管理,不努力提高产品质量,不减少产品质量缺陷?良好的产品质量责任保险机制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而且会促进企业进一步地提高所生产产品的质量,减少产品质量缺陷。本文将详细分析论证产品质量责任保险是一个很好的质量治理机制,能够提高产品质量、减少缺陷,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能够提高经济效率,能够改善社会福利。

为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安全,应建立为大损失的小概率质量责任事故风险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对于这一问题,西方学者已有系统论述。Calabresi(1970)认为:事故法不是作为单一的学科来讲授和思考。他的分析集中于减少直接成本以及法律避免事故的两个途径:即特别威慑和一般威慑,两种威慑方法都有局限性。特别威慑需要社会对每个行为进行评估、监督和惩治,导致更大的成本。实行一般威慑的难点在于事故成本需要在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多种行为之间分配。Calabresi同时认为保险因使行为人对特定危险行为免于承担责任而减损了一般威慑的效果,但保险并非使一般威慑不起作用,而是需要具有想象力的政府政策来使保险运作得更好,比如费率补贴,提供风险分类定价激励等。Steven shavell(1982)认为责任保险不会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产生不利影响,尽管购买责任保险改变了归责原则构建的激励机制,但在一个竞争市场中销售的保单会提供一个合适的替代激励来减少事故风险,换言之,政府对竞争的责任保险市场进行干预不利于社会的整体利益。Gary T.Schwartz(1990)从事故受害者补偿的角度分析责任保险的作用,从对受害者进行补偿的社会政策考虑,被告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具有损失承担能力:被告是符合“深口袋”特性的财力雄厚的法人团体;被告是一个商业集团,能通过提高产品价格将损失转移给广大的消费者;具有最低偿付能力,通过购买责任保险来分摊损失。如果侵权法的主要目标是对受害者的损失补偿,责任保险就是其中必要组成部分,尤其在产品责任领域,法庭也愿意将损失转嫁的好处扩大到尽量多的事故受害者。威慑是侵权法的一个目标,即使没有保险,侵权法也会成功,但其成功也仅限于威慑。

上述研究都从微观层面,也就是企业的角度做质量责任事故的成本及风险分析,论证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的作用机理。本文将从宏观的角度,也就是从国家质量治理的角度,从社会福利的角度来研究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的作用机理。下面将详细论证产品质量责任保险是有效的质量治理方式。质量治理不同于质量管理,从社会的角度,研究相关机制系统各个利益主体共同完成一项职能,力争实现社会福利最大或社会效率最高。在公共管理领域,治理的概念是20世纪90年代在全球范围逐步兴起的。治理(Governance)是一个比管理(Management)更加广泛深入的概念。在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Comtmssion on Global Govemance)的定义被广泛引用: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机构和规章制度,以及种种非正式安排。而凡此种种均由人民和机构或者同意、或者认为符合他们的利益而授予其权力。其他重要的表述还有詹姆斯·N·罗西瑙:治理是通行于规制空隙之间的那些制度安排,或许更重要的是当两个或更多规制出现重叠、冲突时,或者在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需要调解时才发挥作用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格里·斯托克定义:“治理的本质在于它所偏重的统治机制并不依靠政府的權威和制裁。治理的概念是,它所要创造的结构和秩序不能从外部强加;它之所以发挥作用,是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治理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套规则条例,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的建立不以支配为基础,而以调和为基础;治理同时涉及公、私部门;治理并不意味着一种正式制度,而确实有赖于持续的相互作用。

2、作用机理分析

综上所述,质量治理就是全社会共同参与提高产品质量,减少质量缺陷的机制与过程。产品质量是社会经济的重要因素。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包括企业、用户、政府、第三方机构等等,下面逐一分析其在质量治理中的功能与作用。

2.1企业

企业是产品的生产者,是产品质量的直接责任人。提高质量是企业的目标之一,但企业最重要的目标还是利润,利润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是企业的最终目标。因此企业是在保证产品质量的恰当水平上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在一定水平之上提高质量,其边际成本是递增的,因此提高产品质量的成本较高,超过相应收益,企业没有动力进一步提高质量。见图1。社会质量水平最优点是A,此时投入产出相等。而企业质量水平的最优点是B,此时的利润最大,在B点之上再提高质量投入的成本大于产品质量提高所带来的收益。此时企业可能通过社会公关、媒体广告等措施更能带来直接的收益。

另一方面,一旦发生大的质量事故最终损失是有各级政府承担,所以企业并不承担这部分成本。因此,企业也没有动力进一步投入资源提高产品质量,以减少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但提高质量最终还是靠生产产品的企业,其掌握进一步提高质量的技术和更多的产品相关信息。因此需要一种外力来促使企业提高质量到达社会最优水平。这种外在的力量需要一种良好的质量治理机制来保障完成。下面分析这种潜在的外在力量是什么。

2.2用户

用户也就是产品的消费者,是产品质量的最终检验者,也是产品质量责任事故的承受者,因此用户是质量问题的受害者和质量提高的受益者。其质量监督意愿最迫切。但其每个消费者消费有限,因此不会投入太多的时间精力及经济成本去监督质量提高。同时,单个消费者受到专业知识、检验能力的限制,也很难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因此用户面对低质量的产品时往往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放弃消费该产品,也就是用脚投票,用脚维权;二是投诉相关部门,依靠政府力量或社会力量维护自己的利益;三是忍受产品的低质量。

2.3政府

政府有意愿提高产品质量,也强烈希望减少质量责任事故,而且也有权利制定相关制定。我国出现大规模的产品安全问题或事故时,通常都由政府直接介入,开展相关的处理与赔偿事务。这种做法的弊端逐步凸现。但是政府要管的事情很多,也缺乏相应的专业能力。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最重要的功能是维护社会与市场发公平,更应注重规则的制定,相应的具体功能也应该由社会来完成。

2.4第三方检测评价机构

质量方面的第三方机构,如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评价结果,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具备很强的鉴别能力,但要有收益维持运营和利润。这就涉及应该谁委托检测、谁付费的问题。生产者付费存在问题,一方面生产者不会主动付费去检测,预期检测结果对自己不利,可能就不花钱委托检测。另一方面,检测机构为了留住客户或吸引客户,很可能报告对委托客户有利的检测结果。如果消费者付费,也存在问题,消费者比较分散,委托成本会非常高,以集体委托的话,消费者群体又很难组织。如何将第三方检测评价机构纳入到质量治理发框架来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在质量治理中引入保险公司是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

2.5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本身就是经营风险的,收取保费,帮助投保人化解风险,度过难关。从这个角度讲保险公司可以帮助生产厂商应对产品质量责任事故。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对投保的产品质量责任负责,因此,其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与消费者一致,利益方向是一致的。保险公司面对众多投保产品,有规模效应,可以实现专业化的产品质量检测评价模式。另外保险公司本身就有对整个社会及其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控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包括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及社会信用管理,是现代经济社会运行的重要部门。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在质量治理中的作用首先表现在保险定价机制上,保险公司会供给投保的产品质量收取企业的保费,质量高、缺陷少,保险费率会低,反之,保险费率会高。因此,企业为了少交保费,会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了降低保险的道德风险,减少赔偿发生的概率和赔偿额度,会监督企业保证产品质量,保险公司会聘请或直接建立专业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投保产品的质量,提高检测的可信度、可靠度。

3、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实施分析

在质量治理的过程中引入质量责任保险是一个有效治理质量,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减少质量责任事故的有效机制。不仅可以提高保险公司以及相关的第三方检测评价机构监督企业产品质量积极性,而且在发生产品质量责任事故时能够帮助企业度过难关、救助被产品伤害的消费者。因此是一个多赢的社会治理机制。但是,目前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在中国推广实施还有一定的困难。首先是企业质量责任保险需求不足。企业投保意愿不足。一是相关法规不健全,企业质量责任不明确,许多质量责任事件,消费者没有诉讼,或者诉讼得不到赔偿,或赔偿很少,因此企业购买保险不经济。发生大的质量责任事故,企业通过转移资产、或者倒闭逃避赔偿责任。特大事故由政府救助赔偿受害消费者。因此产品质量责任保险需求不足,由图2中的D0变为D1。

其次,保险机构质量责任保险供给也不足。保险公司供给不足,首先产品责任保险,涉及产品繁多,质量责任风险千差万别,险种开发复杂,定价困难。因此需要尖端的专业技术人才,需要企业的数据积累,需要产品质量、性能的掌握与积累,这都需要一个过程,所以目前有效供给不足。另一方面由于需求小,因此研发运行成本分摊较大,也是有效供给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供给由图2中的理想的S0变为当前的S1。

这种需求供给都不足的情况下,制约了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的推广。也该社会带来是损失。社会福利损失。由于保险市场的存在,给全社会带来的福利为:

如果是健全有效的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市场,正常的供给曲线是D0,正常的需求曲线是S0,有效的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市场给社会带来的福利是三角形△ABC所围成的面积。而由于供给需求都不足,社会福利缩减为三角形△abc所围成的面积,大大地降低了社会效率。

企业,个人、国家多方面的受到产品质量责任事故的困扰。产品质量也难以进一步提高。解决方案:一是从需求方面着手,是本该有的需求释放出来。需求不足的一个原因企业产品责任承担不够,因此政府需要从法律方面明确、加大企业的质量责任。企业要对其产品的缺陷等质量问题带来的消费者损害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企业对恶性质量责任事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一般不会发生,万一发生政府也会出面救助。因此,以后类似事件政府要出面救助,但成本应由责任企业承担即政府不再应买单。如此,企业就会以市场的方式解决问题,一方面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减少缺陷;另一方面,企业购买质量责任保险,预防风险。另一方面从供给着手,引导扶植保险企业发展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企业受到人才、技术、经验等有效,质量责任保险供应成本较高,因此政府要给以一定的帮助与支持。比如研发经费补贴,政府对相关险种的研发给予经费支持;对相关险种的保费收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在保险研发高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方面给以政策支持;在数据积累等能力建设方面帮助协调等等。

4、结论与建议

企业是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是提高质量的决定因素,但受到质量成本等因素的制约,可能不会尽全力,企业的最佳质量水平不是社会的最佳质量水平、更不是用户的最佳质量水平,其质量治理愿望是有保留的。

用户是产品质量的消费者,是产品质量责任事故的承受着,其质量治理愿望最强,但受其专业水平、检验能力、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的影响,很难实施质量治理的具体行动。只能投诉到政府或社会部门。政府是民众的政府,代表民众(这里是用户)行使权力,政府的职能是有效完成包括质量治理在内的各种治理活动。政府在质量治理中推动质量责任保险的发展,通过市场机制提供全社会产品的质量,减少产品质量缺陷。质量责任保险可以分散企业遇到严重责任事故时的分析,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同时在企业无法赔偿的情况下,使消费者得到相应的赔偿,在一定程度保护了消费者。另外,从质量治理的角度,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可以促使企业进一步提高质量、减少产品缺陷和隐患。企业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企业事先就要购买保险,保险公司要鉴别、监督,第三方检验机构、鉴定机构的介入,从而完善了質量监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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