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丁长艳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式协商民主的学习、吸收与创新
丁长艳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政治学教研部,上海 200233)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2015年先后颁布指导协商民主实践的“四个意见”。意味着在政治和政策领域内,开始尝试构建中国式话语与实践特色的协商民主体系。中国式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主要针对两大民主背景,即中国已经进入公民权利时代和现代民主决策的双重趋势,解决执政的合法性与公众参与的非制度化两大基本问题,主要通过学习和吸收中国传统中的协商资源、西方的协商过程理性和中国协商实践中的组织资源,从协商民主的价值理性、民主实践和民主方法等三个维度,不断丰富中国式协商民主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式;协商民主;学习;吸收;创新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方向下,构建中国式协商民主体系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自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传到中国以后,学界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是引进和介绍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第二个阶段是中国学者对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的协商民主理论异同性进行争论的阶段;在上述两个阶段发展的基础上,中国的协商民主理论开始对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进行甄别、学习、吸收与创新;第三个阶段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式协商民主的实践发展。
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目标,[1](P27)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2]意味着在中国的政治领域和政策领域内,开始尝试构建中国式话语与实践特色的协商民主体系。2015年中央先后颁布指导协商民主实践的“四个意见”(2015年2月9日《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后称为“2·9意见”;6月25日《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建设的实施意见》,后称为“6·25意见”;7月22日《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后称为“7·22意见”;12月11日《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后称为“12·11意见”),中国式协商民主的理论与实践展开了创新的实践进程,由此,开启了将协商民主嵌入到国家治理的全过程之中。
实践中大幅度地制度化协商民主体系,规范化协商民主过程,以及程序化协商民主机制,应该说是政治领域内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更主要地是适应全球参与民主发展的一般进程和中国参与民主发展的特殊需求的双重趋势。以公民为主体展开的公民协商是现代国家与社会关系良性运行的基本形态。[3]中国的协商民主实践正在学习中吸收,在继承中转化,尝试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公众与公众之间”形成有共识的合作政治。仅仅依靠强制性权力作为基础的国家治理并不能产生持久的权威,社会交往中产生的协商权力能够提升国家与社会的治理能力。国家强制从“台前”走到“幕后”,更多依赖与运用协商民主过程形成的合法性和群众参与的治理方式。
在利益分化、意见多元的治理时代背景下,中国如何实现执政的公共性与寻求共识,探寻协商民主在公民日常生活中的实现方式,应成为中国构建协商民主的主要议题。除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有关于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发展目标与战略任务外,[4]从中国式协商民主的理论与实践来看,“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权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也要看人民在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续参与的权利;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4]因此,满足民主的发展趋势,发展自己的民主形式,这是中国式协商民主的现实基点。
(一)适应国家建设的两大民主趋势
从国家建设的一般规律和中国国家建设的特殊性两方面来看,中国式协商民主理论及其实践主要满足民主深度发展的大趋势,重点解决现实的两大基本问题。
首先,从公众参与民主的角度看,中国已经进入公民权利拓展的时代,中国共产党看到并适应世界民主发展的潮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自身的发展规律出发,深化对民主实践特殊性与适应性的认识。因此,协商民主要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出发,[5]通过协商民主体系的制度化、过程的规范化和机制的程序化的立体式发展,来落实和保障这四种权利。
其次,从政府决策民主的角度看,现代的公共决策过程具有开放性、民主性和科学性的特点,而且其他国家与中国的地方实践都表明,没有有效的协商实践,公众通过非制度化的手段推翻公共决策的事件屡见不鲜,成为干扰地方政府科学与合法决策的“阿基里斯之踵”,导致了地方治理过程的不稳定,甚至给地方稳定带来困扰,例如地方层面频繁出现公众推翻PX项目、政府对养老院与垃圾焚烧厂选址之类的公共决策群体事件,损害了地方政府的治理权威与公共形象。
(二)解决执政的两大基本问题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如何更好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中国式协商民主的理论与实践通过多维度地进行学习、吸收与创新,为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了适应的民主形式。在2015年中国共产党与世界对话会上,王岐山同志提到“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源自历史,是人心向背决定的,是人民的选择”。[6]他的这部分讲话重点指出了政治学的一个重要命题,那就是执政的政治合法性问题。除了“历史与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点外,执政绩效事关党的执政基础与人心向背。“面对世界范围内不同政治发展道路竞争博弈的新挑战,加强协商民主建设,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有利于发挥我国政治制度优越性,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5]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外部竞争背景下,通过构建中国式协商民主体系,将改变因利益格局深度调整和新旧矛盾相互交织导致执政绩效消减的困境,形成中国式民主的实效,因为,“在实用主义占上风的中国政治传统中,协商民主必须证明它是一种实用简单、可行的和行之有效的协商治理制度以及加强国家治理能力的有效方法”。[7]
其一,解决政府的政策合法性问题。政策合法性是现代政府行为的基础,而如何更好地、灵敏地和制度化地回应社会民意,这已经成为现代政府治理不得不回应的基础性命题。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的政党执政机制是一次性授权模式,不是政党轮替方式,因而,政府及其政策的合法性对于执政的政治合法性十分重要,协商民主可以归于软权力范畴。它的公共政策功能、社会团结功能和政治合法性功能为公众提供方便的公共参与,通过协商过程的沟通、说服达成一定的共识。很大程度上政策合法性为政党执政提供制度化的基础。协商民主过程的开放性、参与的协商性与结果的共识性,能够有效地减少损害政策合法性。政府的合法性源自政府内部灵敏的反应机制、公开公正的政策议程设置和吸纳社会共识的政策结果输出机制。这三大过程都通过公众的深度参与来保证政策的民主性和合法性,因此,中国的政府过程通过体系化、层次化与机制化的协商民主过程,能够解决实践中的政策合法性“盲区”。从执政的合法性角度看,中国式协商民主体系是中国共产党执政重要的一部分,能够在政治层面和政策层面优化执政的民主性与科学性。
其二,解决公众参与的非制度化问题。当前,在中国的公共领域内,因为现实中公众参与渠道受阻,以及公众参与需求日益增多,导致无序的非制度化参与成为地方政府治理过程中的常态。如何解决这一现实难题,探索民主的体系与机制才能解决民主的有效性问题。民主是内生于公共需求之中,只有能够有效解决公共需求的民主才是有效的民主。“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中国共产党的一切执政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治理活动,都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拜人民为师。”[4]中央和部分基层政府已有的协商民主实践证明了其有效性,并且如何将局部地方与局部领域成功的协商民主实践转化为具有普遍性的形式,则需要体系性的、制度化的与程序化的协商民主创新。
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看,在宏观层面上“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8]这是中国式协商民主创新与建构的基本遵循,因而,创新与建构的实践要围绕公共事务这个中心,从“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现代治理要求出发,来探索协商民主适合的发展路径。根据中央领导层对中国式协商民主的属性的定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2],协商民主成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政府与社会的政治沟通机制。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发展路径要和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现代化紧密地结合起来。
中国式协商民主的理论如何学习与吸收并满足发展需求形成创新实践?这要考虑到三大影响因素,即协商民主的一般规律、社会主义因素与传统文化因素,因为这三大因素影响中国国家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同样也是中国式协商民主实践的影响因素,同时,也是学习与吸收来源的三大维度。
(一)文化资本方面,吸收传统的协商资源
中央对中国式协商民主的基本定位、理论渊源和发展实践概括为:“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它源自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优秀政治文化,源自近代以后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进程,源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源自新中国成立后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共同实现的伟大创造,源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政治体制上的不断创新,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制度基础。”[4]可以看出,传统资源决定了“独特、独有、独到”的特点,体现了协商实践的文化属性。在协商价值导向与社会资本建构方面,传统的协商资源很大程度上继续影响当前中国协商实践的理论发展与实践条件。其中主要以政党协商和基层协商的实践表现较为典型,其他协商形式的传统资源需要充分开发、转化、吸收。
(二)实践创新方面,开发协商的组织优势
在实践中,中国式协商民主的内涵主要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5]执政党在社会领域内的领导体制与治理机制可以继续发挥主导性的作用,进一步推动党群协商格局的转型,为形成新的党群协商机制提供组织资源与协商平台。实践中协商民主在组织资源方面主要有以下几大优势。
首先,开发党际间的协商与合作优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形成了良好的协商传统与合作机制,例如政治协商方面已经开始激活“双周协商座谈会”机制,加强对重大问题与政策在党际之间进行事前沟通,事中协商,通过不断丰富党际协商实践,充分开发党际间的协商资源,“党际关系由组织式赋权向规则式赋权转变,党际协商民主规则的机制化与程序化”,[9]这两大维度的变革可以很好地激发党际协商合作的政治优势,逐步推进政党制度体系的现代化。
其次,释放党-团体制的领导优势。社会协商作为中国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在当前的社会治理趋势下具有重要的现实性。“目前对我国社会政治发展来说至关重要的是社会协商,它是政府与社会、党与群众之间关系的平衡点。这种平衡依靠双向的对话、沟通、参与,不仅仅是政府向社会、群众表达,群众也应走入政府的决策中去。”[10]应该说,党-团体制下的领导资源在社会利益多元分化时期,对于整合多元化的诉求、凝聚差异化的认识,具有先天的领导优势。关键是要变革党-团体制的代表与联系形式,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发展需要。中央深改组通过顶层设计,主要通过出台改革性的文件,“完善人民团体参与各渠道协商的工作机制”和“组织引导群众开展协商”两大途径,[5]开展群团机构、人员与功能的“下沉式”改革,优化党-团的领导体制,激发其联系与社会团结功能。
再次,激发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力。相当长时间内,党的基层组织承担了联系公众的重要功能,但是,市场化深度发展的过程不断侵蚀和消解这种沟通联系。新时期重新塑造有活力和有吸引力的联系机制,可以通过城乡社区协商的民主实践来实现。“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11]激活党组织的基层力量,尤其是发挥不同层级别党委/党组的协调功能,展开特定领域、特定地域和特定层次的协商活动,能够防止公众参与的过度与无序性,保证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因为,从政治信任角度而言,民众对已有组织的信任度高于新生组织。同时,传统体制的更新成本更小,通过已有的党的基层组织联系,容易实现跨区域和跨领域的资源整合,一定程度上可以打破社会管理的碎片化困境,实现地方治理由“权威型治理”走向“商议合作型治理”。[12]
(三)民主能力方面,学习协商的过程理性
“协商”的英文词义是指“商谈”与“审慎”,理性在协商过程中的重要性一直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家们承认的共同点。正是因为审慎理性是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本质的差异性表现,因而能够避免选举民主的弊端。从西方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发展的先后顺序表明,选举民主的民主训练使得公众更容易参与协商民主的过程,与选举民主相比,协商民主对公众的参与能力要求更高,因为协商民主过程中个体的参与意愿和观点表达、意见沟通和达成共识等流程都是深度参与的,而且这个过程主动而非被动,因此,协商过程中的思维理性与辩论理性决定了协商民主能力的高低与协商结果是否有效。
通过顶层设计构建协商民主的体系与实现机制,从政党、政府、社会、公众之间的制度化关系入手,形成多领域、多层次和多形式的协商民主,集中体现在2015年先后出台的四个协商民主意见,开启了中国式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创新,将“协商民主嵌入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过程”。[4]作为一种民主范式,中国式协商民主应基于系统性和操作性的双重视角,从建构价值理性、探索民主实践和运用民主方法多个维度进行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一)民主价值层面,建构契合中国式协商民主的价值理性
协商民主作为一种适应现实治理需求的民主形式,它需要相应的价值理性来指导实践过程,通过运行民主过程和实现协商民主目标来确保民主价值的实现。“我们所追求的协商民主与其说是具体的实践,不如说是理念的追求,政治过程的各个环节中浸润这种理念更加重要。”[13]无论是协商民主的哪个过程,平等性、独立性和包容性都是协商民主不可或缺的,只有价值预设方面追求协商民主过程的平等,才能实现协商主体和观点的独立性,协商结果才有可能是通过了解各方差异化的观点后形成的共识,促进协商主体间的相互了解。“民主的道德合法性来自它在程序上证明了参与者的平等道德地位,确保了进入集体决策的道德理性。因而协商民主在政治共同体中产生了一种伦理的团结。”[14]正是协商民主起点的平等性、参与过程的独立性和协商结果的包容性,确保了不同民主参与产生的社会团结。中国式协商民主开始注重培育参与主体的价值理性,“倡导协商精神、培育协商文化,引导群众依法表达意见,积极参与协商”[11],保证协商过程的有序和稳妥、协商结果的存异和包容。
(二)民主实践层面,多维度多层次建构中国协商民主体系
从历史上看,中国式的协商实践已经存在,并且得到了党的重视。党的十三大提出了社会协商对话的构想,“对全国性的、地方性的、基层单位内部的重大问题的协商对话,应分别在国家、地方、基层三个不同层次上展开。”[15](P494)实践中的协商活动在一些领域一直存在。但是从体系性的角度明确中国式协商民主的创新,则是源于十八大以来的认识和实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了中国式协商民主的领域和协商层次:“继续重点加强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积极开展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发挥各协商渠道自身优势,做好衔接配合,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各类协商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协商内容和方式。”[2]后在“2·9协商意见”中分别进行重点设计,并出台重点领域的协商民主意见,如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意见和城乡社区协商民主意见的出台,则是协商民主体系内重点领域的突破与布局。从创新过程看,主要从三个层次系统构建中国式协商民主的纵横维度。
第一,顶层政治层面,构建多种协商民主形式的制度基础。改革问题的突出性、改革过程的复杂性和改革结果的难以预测性,使得改革都不能只是谋一域,只有从“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加强各项改革的关联性、系统性、可行性研究”出发,[16]才能全面推进改革,中国式协商民主的学习、吸收与创新同样体现这一特点。已出台的四个“协商民主意见”是对“广泛、多层、制度化”目标的深化和推进。“2·9协商意见”通过从宏观层面对所有领域的协商民主进行统筹式的规范设计,重点指出六类协商民主形式的基本定位、内容与不同策略,并明确党的领导在这些领域内的责任和要求。应该说,该意见是在政治层面对中国式协商民主进行顶层设计,奠定了协商民主形式的制度基础、原则定位与功能承载。而出台另三个协商意见,对人民政协协商、城乡社区协商和政党协商的重点布局,则是在关键领域内深化多类型与多领域的协商民主形式。
第二,中层政策层面,创制提升不同主体不同领域的机制。从协商类型看,实践中已形成四类公民协商形式,[17]即决策性公民协商、听证性公民协商、咨询性公民协商、协调性公民协商。实践中这四类协商分别涉及公民不同程度地介入和参与政策过程。从属性看,其中工具性的特点推动了协商实践的产生,但是制度性、机制性与程序性的中层过程缺失,使得协商的实践与需求相比差距较大。因而,从2014年10月27日中央深改组第六次会议审议《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施意见》,到2015年2月份印发该文件,完成了政治层面的顶层设计。要求不同省(市、区)政府、政协以及基层政府根据协商民主的基本要求,在各地域中分别“配套”相应的协商计划,并将协商事项通过“任务清单”方式落实和跟踪。其中,重点指出了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党组织在协商民主过程中的责任与角色,不仅要求“把协商民主意见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对责任范围内各类协商民主活动进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5]而且,还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分工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通过制定协商计划的方式保障、落实和监督协商民主的实践。应该说从文件到实践,中层的协商民主机制是实践民主的关键因素。
第三,基层治理层面,开发激活多类型的社区治理平台。中国地方治理环境的多元性和差异性塑造了基层治理个案协商做法的差异化,通过协商运行民主的基层治理取得了较好实效,例如温岭的民主恳谈会和一些城市社区多种形式的民主议事会,提供了丰富的基层协商实践。如何将部分基层的协商实践上升为可以在一定领域和一定范围内推广协商民主的规范和流程的经验?应该说“7·22协商意见”提供了统筹的方法。该意见对已经在实践中存在的协商实践的核心机制与模式进行了提炼和复制,即“威权协商”,[18]或称为“权威式协商”,[19]在这个过程中,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基层自治组织成为公众“维权”和地方政府“维稳”的“中间人”,[20]同时政策议程和最终决定权仍然被地方政府所掌握,但是决策的过程因为引入公众参与而变得更透明和开放。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形成共识和推动政策落实,有利于基层民主健康发展。[11]基层治理的协商实践与中层政策层面的协商民主计划之间有效结合,可以有效地推进中国式协商民主的创新过程。
(三)民主方法层面,形成适应性的协商计划、方法和程序
无论是协商的价值还是协商的实践,都要有特定的协商计划、方法和程序,才能形成完整的操作过程。中国式的协商民主致力于使参与主体能够真正参与协商过程,通过浓厚的民主参与体验,从而转变个体偏好和汇聚共识,因而,协商民主的方法层面的创新,就要着眼于能够促进公众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因此,要“从实际出发,按照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简便易行、民主集中的要求,制定协商计划、明确协商议题和内容、确定协商人员、开展协商活动、注重协商成果运用反馈,确保协商活动有序务实高效”。[5]正是因为不同领域、不同对象和不同层次协商民主的要求、参与的规模和协商的结果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协商民主的方法选择也呈现不同。从参与规模与操作程度看,“民主的单位越小,公民参与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公民把政府决策权力移交给代表的必要性就越小;而单位越大,处理各种事务的能力就越强,公民把决策权力交给代表的必要性也就越大”。[21](P111)不同类型的协商就是要解决代议民主的弊端。根据协商领域的多样性、协商对象的多元性、协商要求的差异性,针对不同类型的协商,对协商方法展开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对协商的理性进行知识普及,对协商过程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培训。民主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参与和反复训练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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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张立新]
The Studies,Absorption and Innovations of Chinese Deliberative Democracy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DING Chang-yan
(Department of Scientific Socialism,Shanghai Party Institute of CCP,Shanghai 200233,China)
In the Report to the Eighteen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it put forward to improve the system and working mechanism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and promoted deliberative democracy“widely,multilayer and institutionalized”development goals.And in the Communiqué of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P.C,it decided to build a complete link system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Four programs”to guide the practice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has been promulgated in 2015.It means Chinese style discourse and practical characteristics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has been tried to be built in the political and policy areas.It pointed to the background,that China has entered double trends of civil rights era and modern democratic decision-making,solving the legitimacy and participation in the system are the two basic problems.It mainly depends on learning and absorbing the Chinese tradition of resource negotiation,the western rational negotiation and the organizational resources of Chinese deliberative practice.Democracy value rationality,the democracy practice and methods,and the enrichment of the theory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China will be better to carry out the practice.
Chinese;deliberative democracy;studies;absorption;innovations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网络公众参与下地方政府的回应模式研究》(15CZZ039);上海市社科规划系列课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重要论述研究》(2015XAA006)
丁长艳(1984—),女,安徽庐江人,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政治学教研部副教授,复旦大学政治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国家治理、政党治理与协商民主。
D62
A
1671-198X(2016)10-0006-07
20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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