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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视域下的宗教和谐

时间:2024-04-25

刘薇

摘要:宽容最初源于使欧洲陷入教派纷争和宗教战争的宗教迫害,当代新疆多种宗教并存局面必然对新疆现代化社会的构建产生深层次的影响,在新疆要建立宗教和谐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进行:在交流交融交往中通过内外驱动力的生成,在发展中达成共识和认同,使宗教和谐维系于对宽容的价值的认可及实行有底限的宽容,才能达至真正的宗教和谐。

关键词:宽容宗教和谐交流共识

0引言

近代宽容的观念的产生,源于使欧洲陷入教派纷争和宗教战争的灾难,它是欧洲中世纪宗教迫害与不宽容的必然结果。宗教宽容成为社会的呼声,是以多年来教外、教内残酷流血纷争为代价换取的。它呼吁宗教仁慈和仁爱,反对异端迫害,提倡宗教宽容,这种观念奠定了资本主义信仰自由的基石。正因为如此,历史上最早对宽容的普遍性诉求不是发生在别的领域,而正是宗教领域,可以说宗教宽容是现代宽容的源起。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多宗教地区,特殊的地理位置使新疆成为各种宗教传播和交汇的地方。新疆历史上流传过多种宗教,一直延续着多种宗教并存的基本局面,宗教与新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紧密相连,并对其产生深刻影响。

时至今日,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主旋律下,多种宗教并存必然对新疆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层次的影响。中共中央习总书记曾说:“新疆最大的群众工作就是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由此可以看出新疆的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工作对进一步推进新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升民生质量,促进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1宗教和谐:时代提出的新要求

对新疆来说,多民族性加上宗教多元致使宗教因素成为影响新疆地区社会稳定的最重要因素之一。目前,因极端宗教主义导致的恐怖主义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破坏各民族团结的重要威胁之一,“20世纪70年代末兴起的伊斯兰复兴运动,致使新疆出现了宗教反弹、宗教狂热,最终导致非法宗教活动泛滥,非法宗教活动又助长了狭隘的民族主义意识,其分裂活动也呈现出宗教极端化的倾向”。

宽容是和谐的前提,无宽容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和谐。人类历史上诸多不宽容的事件,包括宗教内部和不同宗教之间的不宽容,曾经带来巨大的精神和肉体上的痛苦。只有真正体查宽容的价值:不同宗教之间的交流交往,前提是在和平的基础上,由此根本排斥了暴力从而才能产生对话、商谈,最终达成某种认同和共识。

2宗教和谐的生成:交流与交往

宗教不和谐的因素和冲突中包含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的众多原因,虽然,现代化过程已经为宗教和谐的构建,提供了外在的驱动力,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除了物质层面的交往交流,精神层面的交往交流更重要。交往活动或者交往实践来自于人们主体间的社会交往关系,它是“一种真正的社会联系”。改革开放以来,在全球化、城市化、工业化等逐渐发展、社会逐渐整合过程中,民族间的交流不断加深,中国以市场效率为根本目标的发展模式,给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发展模式、民族心理、生活样态、文化传统等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这个冲击有好奇、接受的一面,同时也有不解、反感甚至拒斥的心理及态度流露。

当前新疆现代化的过程是将各民族置于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之上,通过各民族之间长久以来的物质交往活动和精神交往活动,使各民族的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在全球化的发展中突破民族、地域的界限,“……以生产力的普遍发展和与此有关的世界交往的普遍发展为前提”,使得“狭隘地域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普遍个人所代替”,只有建立在这种经济普遍联系造成的政治、文化和人的普遍联系的基础上,这样才能使个人从狭隘的地域性的国家、民族、宗教、文化等等各种“集体”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最终实际地改变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使各民族能够将眼前的实际与长远的未来、自身的利益与其他民族的福祉结合起来,与现代社会的现实构成一种互动关系,由此形成新的观念和文化心理。

当下宗教和谐不能离开交往实践,尤其是不能离开各民族间的世界交往。历史上宗教传播、融合以及越出原有的文明疆界,成为跨国、跨民族的现象,虽然曾经由延伸到其他民族和文化的宗教带来了一些问题和冲突,如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冲突和战争,但最后还是促进了宗教宽容。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的神秘的纱幕揭掉。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存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这样现代社会中的人才能做到“使人能够作为不抱幻想而具有理智的人来思考,来行动,来建立自己的现实;使他能够围绕着自身和自己现实的太阳转动”。

中国经济的发展拉近了各民族间的距离,也为开展广泛的对话和理解、为共识的形成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而这些正是新疆和谐局面与共同繁荣进步的希望之所在。

3宗教和谐的发展:共识与认同

在现代化国家中,公民的理性意识逐渐增强,对于宗教的认识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逐渐从过去那种非理性的、神话的观念,向着理性化过渡。

宗教在发展过程中,逐渐脱离了传统的神秘意识,开始和人们世俗化的社会生活走近。宗教的发展,虽然打下了特定历史传统的烙印,但是在今天,现代社会结构的变迁过程中,不断受到多元化价值观念的冲击,宗教的传统文化当中的集体认同感开始出现一定程度的破裂,也开始向着民主化、多元化的方向发展。韦伯的社会学分析认为,任何社会行动,都必定指向某种正当秩序。由此可见,在高度分化的现代多元社会中仍然存在某种普遍性的共同价值基础,在此基础上,新的社会整合与秩序成为可能。

从宗教信仰者的角度而言,在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中,“宗教及其宗教意识,实际上也是社会认同中的重要规范之一,但又不是唯一的认同规范。”现代社会的整合原则,已不局限于伦理、价值等范畴,更多的依赖于法律制度或者现代社会的分割结构,由此使得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具有宗教信仰的人群不能只单一地认同自身的伦理或价值,只同意对宗教或信仰的认同。

一个宗教信仰者同时也是一个社会成员,具有两个或更多的社会地位和身份状态,在社会之中他有必须承担的社会、政治责任,以及由此生发的对于现代社会公民权利的认同、忠诚及其对于现代公民社会的整体责任感、公民意识和政治认同,这使他既是宗教信徒,也是现代公民,宗教情感的认同或者宗教及其认同规范,和对社会成员、对国家的认同应是同构的,可以产生甚至是建构一种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这种建构与互动“只有在与社会其它认同规范构成共识的时候,该社会及其成员之间的‘规范性相互理解才是成为可能”。这样宗教信仰者的属性与身份,就不会局限在宗教群体的单一、同质的认同方式之中。

从古至今,宗教自产生以来,其实也是在不断调整和顺应既存的社会规范和秩序的需要来拓展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宗教必须将其共享的价值和规范体系嵌入在一般性社会规范和秩序之中,通过直接作用于社会整合以及促成社会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而使其获得源源不断的生命力,这也是为什么千百年来世界几大宗教一直能够生存延续下来的原因,宗教与公民社会的认同方式在宗教信仰体系与公民社会共同体的互动关系中才能顺利达成。

现代公民权利、公民意识是建立在更为深厚、广泛的现代宪政、政治制度、政治参与的基础之上,而不是把自身的政治认同、宗教认同仅仅建立在宗教或者是族裔、族群及其血缘基础上。

让民族意识从那些只认同传统的文化资源、宗教资源的狭窄的、排他的宗教认同方式中解脱出来,促使它更多去认同现代社会机制、现代政治、法律体制,认同现代公民意识。而且通过在与国家、市场领域紧密联系之后,相对狭小的认同在脱离了血缘、地缘、种族关系等藩篱后,达到更广泛、更深远的认同。这种认同共识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在秩序良好的社会内部,达成的是共同的政治价值观,促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构架及政治与社会合作的基本条款,它是一个社会中政治稳定及社会整合的必要基础。

在真实的政治生活中确实有必要存在重叠共识,例如对宪法的共识。如果没有一个基本问题上的重叠共识,不但作为政治权威之正当性证明的同意理论失去了意义,而且,一个在政治义务问题上的大多数人的共同认知也失去了可能。二是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政治责任、公民意识,培养宗教信仰者对于现代社会公民权利的认同、忠诚及其对于现代公民社会的整体责任感。对新疆这种多民族和多元宗教共存的地域来说,各民族之间如果不达成这样的整体性共识,宽容、公正、多元、和谐这些概念本身就不可能存在。

对于当前已经进入改革攻坚克难阶段的中国而言,伴随利益结构分化和重组,社会关系的调整会引发社会观念的变迁,如何凝聚社会各阶层的共识、形成推动社会发展的合力显得尤为重要。

全社会只有坚定和凝聚对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信念,坚定对国家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认同,才能实现各民族对中国梦的追求。这种认同的形成要求人们把对家庭、宗族、地域的忠诚转化为对整个民族、国家的忠诚,由此所有宗教和教派必须服从自由社会的基本政治原则,这是维系多元社会统一的基础。这种制度和价值上的共识,使得社会一方面容许宗教多元化的存在和发展,另一方面又建立起和平共处的社会纽带。这个纽带不是靠宗教、血缘和种族,而是靠现代民主社会的制度文化以及由此带来的价值共识。从这个维度来说,在哈贝马斯式的公共领域内,还原信教群众的公民身份,便意味着尊重其公民权利,培养其沟通理性。

彼此承认各自的公民资格,相互尊重各自的平等地位,同意就共同关心的国家、社会和人类问题进行合作,并愿意就这些问题进行理性的协商、自由的沟通和充分的讨论,在合理的程序中和提供充分的理由的前提下,尽力达成理解和共识。

中国社会转型中的国家建设目标,就是以超越和统一人民共和国内部的不同地域、族群、宗教和语言等多元文化共同体的差异。换言之,在共和国所有公民的多元群体资格和多元社会的认同结构中,其政治共同体的群体资格和公民认同及国家认同,应该占据优先地位。用信徒的宗教认同促进其公民认同的建构,使公民认同和国家认同涵纳民族认同和宗教认同。费孝通先生的“多元一体”典范性地诠释了中国人不同层次的文化/族群认同问题。56个民族的个体都在建构其独特的民族/文化/宗教认同,而呈现出认同多元性;但同时他们又是更大范畴“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不可或缺的有机成员,在建构一体而统一的中华民族的文化/国家认同。56个具体民族的多元认同和统一的民族国家认同之间的张力,在当代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为一体的“五大建设”之中得以成就,宗教也能够成为转换为社会文化建设的积极资源之一。把宗教信仰转换为对社会服务的共识,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宗教冲突和暴力行为,构建和谐的世界。

4宗教和谐的维系:宽容的意义和底限

古往今来的众多宗教冲突,大多是出于对本己宗教的排他性信念,这就必然产生所谓宗教自我中心主义或沙文主义,这是人类历史上多种冲突和悲剧的主要根源之一。

在长期的人类宗教历史上,许多宗教都常以唯一真理自居,因而也往往是“排他”的,它们在无形中会有贬低其他宗教的倾向,甚至有改造、否定、打击其他宗教的欲望。“自文艺复兴以后,教会由于自我中心化而变得极不宽容”,“基督教世界之所以发生以宗教为借口的一切纷乱和战争,并非因为存在着各式各样的不同意见(这是不可避免的),而是因为拒绝对那些持有不同意见的人实行宽容(而这是能够做到的)。”中世纪的基督教非常狭隘,漫长的中世纪历史,堪称是一部以烈火利剑结束异端生命的血泪史。

自我中心是人类本性中固有的,我们多少都倾向于断定自己的宗教是唯一真实正确的宗教;宗教的自我中心是一切宗教战争的根源,基督教在欧洲的兴起和确立并非充满友善仁爱的温馨过程,相反,它始终伴随着强权独断与野蛮暴力的狂热和恐怖气氛。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到的是宗教的不和谐与破坏性。

西方历史上的宗教战争一直与分裂和异端相关,在数世纪的流血冲突和迫害以后,血的教训告诉人们,宗教行为必须有世俗法律的适当约束才能不逾越边界,正是这种把无数异端付之一炬的惨无人道,唤醒了人民长期被压抑的道德良知与斗争勇气,宽容开始成为人民普遍而又深切的诉求,并最终将世界带出了中世纪。

伴随着现代世界范围内宗教的世俗化进程,宗教已经由意识形态身份向文化形态的身份转变,加之有了现代更多经济上的互惠交流、互通信息的系统,激烈的冲突大大降低,逐渐回归文化意义和常识意义上的地位,淡化其政治统治色彩。但同时我们看到在宗教趋于社会化和世俗化的同时,一种极端的甚至暴力的利用宗教信仰进行反社会、反人类的恐怖行为,根本歪曲了宗教信仰的本意,以错误的解读、偏激的阐发,煽动宗教狂热和民族仇恨,“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宗教极端思想已经完全背离了宗教的根本精神,它不是宗教,而是对宗教的恶意利用,它已经成为宗教和谐最阴险的敌人。

宗教本是人们对崇高和超越的精神追求,并体现着生动的现实关怀。衡量一种宗教是否是极端主义的,要看它是否符合人类的正常情感、是否符合社会中大多数人的信念、是否对人的道德有所助益,以及是否能够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健康连接。宗教极端主义的做法就是通过扭曲宗教与政治、社会与历史之间的正常联系,摧毁正常国家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利用宗教之名进行的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活动,是在挑战人类文明的共同底线,国家主席***出席2014年6月5日的“中阿合作论坛”第六届部长级会议上发表讲话讲到要倡导文明宽容,防止极端势力和思想在不同文明之间制造断层线。

作为需要民生发展、社会安定的现代国家来说,它必须将自由、平等放到最高位置,以稳定为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约翰·希克曾经指出:人性原则的基本内涵是非暴力。每一种宗教都没有凌驾于其它宗教或社会之上的特权,不允许对其他宗教和他人施行暴力,从而可以避免宗教作为社会实体可能带来的暴力与邪恶。但是,要宗教恪守这一原则的不是宗教本身,而是现代人的良知和现代法制。

宗教有私人与公共两个维度,在人心灵的深处,宗教信仰的确是私人的事情,但是由于信仰一定有其社会表达,因此,这种体现在社会行为与社会关系之中的表达,就构成其公共性的一面,由此对其公共性的一面就需要国家法律予以规定。

在《神政论》中,斯宾诺莎写道:“……宗教仪式和虔诚的外在仪式必须同公众的和平和幸福相一致,并因此应该由统治权力来确定。”宗教的自由必须服从于公共和平的需要,没有公共和平,任何宗教自由的运用都是不可靠的。

因此需要增强法律的权威性、普遍性,大力培育各族群众的现代法治意识,使法律成为人们行为准则的依据和共识的基础。

5结束语

目前,新疆在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伟大进程中,深入开展反对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是一场尖锐的政治斗争。在新疆,每一个中华民族的公民,都有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势力、暴力恐怖势力、非法宗教势力,维护祖国统一,宗教和谐,是全体中国人包括广大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在内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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