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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逃追赃:反腐败向纵深发展

时间:2024-04-23

文/许春华

追逃追赃:反腐败向纵深发展

文/许春华

最近这一段时间,国家主席习近平利用国际会议和出国访问的机会,与美国总统和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斐济总理会谈时,每次都提出双方在打击腐败、执法交流、追逃追赃等方面加强合作。同时,在APEC会议和G20峰会上,我国分别推动亚太各成员和二十国集团的反腐败合作,建立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广泛深入开展追逃追赃,拒绝为腐败分子提供“避罪天堂”。

这充分说明了中央对追逃追赃的重视,凸显了我国反腐败的坚定决心。

贪官外逃状况触目惊心

外逃“肇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最高检1991年的工作报告披露中国进出口公司武汉分公司保成路商场原经理陈新国“策划携款潜逃”。这是官方首次公开贪官外逃。

目前,虽然外逃的确切人数众说纷纭,但一般认为有1.8万多人,其中包括引起广泛关注的曾出任云南省委书记的电力部党组书记、副部长兼国家电力公司党组书记高严。而且,随着我国反腐败力度空前加大,贪官外逃也就越加频密。中央纪委此前通报,仅2013年中秋和国庆两个假期,出境的公职人员中有1100人没有按时返回,其中714人确定为外逃。同时,这些年,外逃者的级别呈现从高到低的趋势,由省部级高官到科长、股长,甚至一般工作人员,且基层官员和基层国企管理人员的外逃日益增多。

外逃所携的赃款则是在“节节攀升”,致使总量巨大。2008年6月,央行援引社科院的调研资料披露,1995年至2008年,外逃携带赃款高达8000亿元人民币。全球金融诚信机构预估,2002年到2011年,有1万多亿美元通过非法渠道从中国流出,当然,这个数字并不全是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赃款。最高检公布过2013年的情况,这年,我国共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62人,追缴赃款赃物101.4亿元。

外逃较多的领域主要在金融业、垄断性国有企业,以及交通、土管、建筑、税收、贸易、投资等部门,且往往集中在沿海地区和较为发达的城市。最近这两年,则有从敏感行业向“冷门衙门”发展的趋势,这是因为那些“冷门衙门”如今拥有的资源和资金大大增加。

一般说,贪官外逃是企望在国外享受——实际也许并非如此,所以中高级官员(高管)往往选择美、加、澳、新,以及欧洲等发达国家,且往往事前经过了缜密安排,家小或早已入籍外逃国,并在那里大量置业,以致当地甚至形成“贪官一条街”和“腐败子女村”。基层官员(企业管理人员)相对来说,则常常选择东南亚国家甚至非洲,且多数是仓皇出逃。也有“狡兔三窟”或“出其不意”的,在多个国家间不停转移,或选择像斐济、塔希提这样的“冷门”国家和地区。

总之,无论是外逃的数量,还是携带的赃款,都触目惊心。

所以,反腐败要向纵深推进,取得更大成效,必须在反腐败方面通过“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来达到反腐败的全覆盖,对腐败分子的全收拾(惩治),从而既形成有力震慑,又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是一场必须打响的战役。

于是,我们看到,2014年以来,追逃追赃“声声急”“步步紧”地开展。

顶层设计下的强势推进

这次非同寻常的追逃追赃工作,从一开始,就强化了顶层设计,包括组织领导和组织架构的设计、工作职责的厘定、“双追”路径的选择,以及目标的设定。

中央明确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在追逃追赃工作中的统领作用。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称,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具体工作包括统一研究追逃追赃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综合分析外逃案件信息,组织开展重点个案追逃追赃、推动建立国际合作网络、协调和督促做好有关基础工作、研究解决追逃追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等。

同时,成立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成员包括中央纪委、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由中央纪委组织协调,黄树贤出任办公室负责人。

中央纪委为强化组织协调,在2014年3月的内设机构调整中,专门将外事局与预防腐败室整合为国际合作局。这个局的一项重要职能便是追逃追赃,并承担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这其实就是为开展“双追”完善组织准备。

其他成员单位则按照统一部署,既各司其职,又密切合作。

2014年5月29日,黄树贤在中央纪委又一次召开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会议上,再次要求通过外交、司法和金融等多种渠道,采取引渡、遣返、劝返等多种手段,既要坚决打好攻坚战,也要有打持久战的准备。

如今,追逃追赃的内部机制业已建立,整体合力已经形成,专项行动也已强势跟进,次第展开。

作为攻坚战,2014年7月22日,公安部“猎狐2014”扣动发令枪。至11月17日,专项行动已先后从56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境外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288名。

如果说公安机关所“猎”之“狐”包括经济犯罪嫌疑人,那么,检察机关所追的就主要集中在职务犯罪嫌疑人,即贪官。2014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抓获外逃贪官502名。同时,在9月26日,最高检又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打响了“双追”的又一场攻坚战。

除了攻坚战,确实也做好了打持久战的准备。

这就需要国际社会的合作。一方面,习近平在与外国元首会谈时提出要求;另一方面,以APEC和G20作为我国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重要平台。

哈珀在回应中方要求时明确表态,“加拿大无意收留逃犯,愿意在遣返方面同中方合作。”11月12日,中美在双边会谈后,两国元首也重申“双方将加强执法合作,继续在追逃追赃等方面开展合作”,双方同意推动在调查、追踪、冻结、追缴、返还腐败资产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重点追缴和返还腐败犯罪资产。

11月18日,中方倡议并起草的《北京反腐败宣言》在APEC第26届部长级会议上正式通过。《宣言》强调“加强国际追逃追赃”,要求各经济体承诺拒绝成为腐败分子和违法所得的“避罪天堂”,实现信息共享,包括对正在接受腐败调查的官员的出境行为信息,及其非法获取财产的信息共享,加强双边合作,鼓励经济体签署双边引渡协定和双边法律协助协定。同时,我国监察部担任APEC反腐败工作组主席,并在2014、2015两年履行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的秘书处职责,就推动打击贿赂、洗钱等方面的务实合作,加强与各经济体的沟通。

紧接着在G20峰会上,中国又力推G20领导人批准涉及2015年至2016年反腐败的《布里斯班行动计划》,同意在G20框架内建设反腐败合作网络,成员间返还腐败赃款,拒绝为贪官提供“避罪港口”。

11月26日,外交部通报称,“今年(2014年)以来到现在,我们已经完成10项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谈判,一年之内完成这么多谈判,前所未有”,截至11月,我国已对外缔结39项引渡条约(29项已生效),52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46项已生效)。

这一方面,给予我国追逃追赃有力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保障,获得了更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又无疑给予APEC或G20内屡屡提供“避罪港口”因而有“避罪天堂”之称的国家强大的压力。

前不久,澳国警方已与我国警方核准一份在澳中国经济逃犯名单,我国通缉的七名最重要外逃贪官的资产将遭查封,高严可能是这次追逃的首要目标,该国警方已几次前往高严之子高新元的公司注册地调查。瑞士也已多次向我国提供外逃贪官的存款信息,大部分资产已被冻结。同时,与美、加等国相关机构也正在紧密合作,“猎狐2014”已从这些国家抓获84名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

追逃追赃,不管是攻坚战还是持久战,无论在亚太还是全球,我们都有决心打赢这一场硬仗。

为此,中央继续“调兵遣将”,2014年10月30日,在公安部具体负责“猎狐2014”的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刘金国在中央纪委十八届四次全会上当选副书记。这一人事布局,显然是为了加强中央纪委的组织协调工作,更加有力有效地追逃追赃。

一着走胜获取满盘皆赢

追逃追赃的强力出击,初战告捷,不少外逃者回国自首便是最好的说明。

然而,“双追”毕竟是一场硬仗,不可能我们一出手,就“手到擒来”“人赃俱获”,更艰难的“硬仗”还在后头。

虽然我国已与不少国家签订了执法合作的相关条约,然而,与外逃主要目标国的美国、加拿大还未签订引渡条约,与澳大利亚的引渡条约,澳议会尚未批准。这是目前追逃的最大障碍,在这些国家,只能采取遣返、在外逃贪官躲避国直接起诉等变通方式追逃。

尤其是,追赃比追逃还难。这既有制度和法律的障碍,也有某些“避罪天堂”国家的“私心”作祟。由于社会制度迥异,带来法律遵循和法律体系的差异,由此,往往对违法所得(赃款)的证据认定和没收裁决的司法认可还存在难点。比如,外逃贪官洗钱后,办案机关很难向他国证明资产的非法性;再如,有些国家未如我国那样对赃款采用“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国际条约则往往强调国际合作须在资产流入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至于“私心”,你懂得,谁都不愿“到嘴的肥肉滑落”。因此,一些国家对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态度消极,一些法官还会作出不予引渡或遣返的判决。

就此而言,在法律以及法律实施上,也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内外并举,一方面,在国内,修订完善法律,且通过判例,助推追赃;另一方面,与外国尤其是APEC成员和G20国家加大交涉力度,加强执法合作,即“根据追逃追赃的主要方向和重点对象,聚焦重点国家,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地推进重点个案追逃追赃工作”,并将“追逃追赃工作提升至构建国家间政治与外交关系的战略高度,表达我方主张,做好重点国家工作”。

我们已经看到了进展。

2014年3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即专门增设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条款,在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在国内外的赃款赃物都可向法院提起没收、查封、冻结或扣押,并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相关国家承认和执行我国裁决。这就是要让外逃贪官“人财两空”。司法实践也很快跟进。8月,江西当地法院对外逃的鄱阳县财政局经建股原股长李华波进行缺席开庭审理,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通过国际刑事司法请求APEC成员新加坡协助。新方承认我国法院的判决,李华波在两国的财产已被全部冻结。最近,湖北也启动了首例没收外逃贪官违法所得案。

这两记“法槌”给那些外逃和欲外逃者敲响了警钟,人赃终将俱获。

自然,这仅是“开步走”。在此基础上,还应尽快改革财产刑制度,将没收财产的范围与违法所得数额挂钩,并尽量在审判中用罚金刑取代“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立法也还可不断完善,如订立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罪,以强化震慑。国际合作方面,则需进一步加快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资产分享协定等的谈判、缔约、履约进程,建立与有关国家的反腐败执法合作机制,通过执法交流和合作,做到在“尊重彼此关切”的前提下,“互利共赢”。

(责编/郭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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