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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法治思维 摒弃人治思想

时间:2024-04-23

文 张岩鸿

树立法治思维 摒弃人治思想

文 张岩鸿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不言而喻,国家的任何一项基本方略都必须靠人来实现,尤其要靠核心骨干力量。作为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的领导干部,在观念上树立法治思维、摒弃人治思想,在实践中善用法治方式、杜绝人治做派,对于法治中国能否顺利建成至关重要。

树立法治思维事关国家兴衰强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我国正在实施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在日益全球化、现代化的当今世界,靠飘忽不定、无规无矩甚至异想天开的人治思想及人治方式,不仅思维上不匹配、方式上不奏效,效果上更可能南辕北辙,所以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领导干部具备法治思维、坚持依法办事,不仅对于我国近期的战略推进作用突出,而且对于远期的法治精神养成更是意义重大。

树立法治思维在我国尤其艰难。梁启超曾痛彻指出,我们中国人最大的缺点,在没有组织能力,在没有法治精神。而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更是通过多文化比较得出结论,即:一个没有法治的伟大世界文明是中国。事实上,中国历史上也有法,但中国的法不像欧洲根植于基督教,可以凌驾于世俗国家之上,国王也不能例外。在封建社会的中国,国家一直掌控着各宗教团体,从没有比国家本身更高的宗教权威。因此,中国历史上的法主要是制定法,即王法,但王或皇帝却可以不受法的约束。而这种只作为统治工具的法显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实际上,称其为人治可能更恰当一些。因此,作为外来传入品的法治思维,在缺乏法治历史传统且浸熏着较为浓厚久远封建人治思想的我国,即使对于现今的广大领导干部,要想其牢固普遍地树立法治思维,其艰难程度也是可想而知的。

树立法治思维是中国梦实现的必由之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需要靠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来实现,而所有这些依靠人治思想和人治方式已无法实现。只有凭借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已进入现代化且已融入全球化的中国,才有可能被真正引领到现代浪潮的前沿潮头,从而真正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虽然细分来看,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五大文明共同建设才能成就中国梦,但概略而言,只要经济可持续发展、政治清明清廉、社会公平正义能够真正实现,那么文化昌盛及生态良好自然也会水到渠成。而经济可持续发展、政治清明清廉及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都离不开法治思维的确立及施行。

经济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法治思维,要建设法治经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若要高效有序运转,需要市场主体的权利界定清晰明确、交易规则透明稳定、契约执行严格有保障,而能够提供这些条件的社会通常是法治社会。而人治社会主要依靠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和个人权威来进行管理与控制,因此,某种程度的专制和独裁总会或强或弱、或多或少地展现出来。专制和独裁权威之所以为大多数社会所不取,特别是与市场经济社会不相适宜,是因为专制和独裁权威,正如美国学者埃尔金等所总结,“使世界变成一个不可测的、奇怪的和不可靠的地方。”当然,恰遇圣人明君的短时期个案除外。“不可测、奇怪、不可靠”的社会环境造就出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由于“不安全、不稳定、无法规划”而只能是逃离、投机、短期化和结盟权贵。长此以往,国民经济必将出现经济停滞不前、长期巨额投资短缺、短期投机行为盛行、人才与财富外流等现象。与此同时,还会抑制阻碍国家的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我国若要激发社会活力,鼓励创新创造,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吸引市场主体投入远期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强市场经济的法治化建设。

政治清明清廉亟待普及并践行法治思维,要建设法治政府。第一,政府要严格守法。作为政府,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无论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法律授权边界内依法行动,不缺位、不越位。守法政府才能培育、引导出守法企业、守法社会组织及守法公民。第二,信息要公开透明。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在治理服务辖区时,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政府如何决策及决策的结果,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及结果等,都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公布,以方便社会公众守法并监督政府是否依法行使权力。第三,政策要稳定可预期。如果政府的政策充满了主观随意性、理念无常性、程序伸缩性及短期有效性特征,那么社会公众对自己的未来便无法进行长期谋划,只能进行小额投资、短线投资、低风险投资及投机投资,而这种情形对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显然极为不利。因此,法治政府推进中,各级领导干部尤其需要重视尽量让公共政策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社会公平正义急切呼唤法治思维,要建设法治社会。改革开放30多年来,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与生活品质,与之前相比,前进很多、提升很大,但亦有不少人发现,不公平、不正义的事情与制度不仅经常冲击着自己的大脑判断甚至影响自己的现实生活,有些人甚至为此付出金钱、自由乃至生命的代价。多数公众热切期待法治社会建设。为此,第一,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保障公民权利。法治的重要价值在于实现民主、保障公民权利。这要求领导干部在立法和制定行政决策时必须以民主方式展开;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时必须公正文明;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第二,建设法治社会必须贯彻平等精神。正如《决定》所强调,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如果普遍的法律规则,一旦牵涉到强大的精英阶层或最强大的政府本身,就无法得到执行,那么法治就可能只是空头支票。第三,建设法治社会矛盾处理应主要诉诸法律途径。《决定》明确指出,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并明确规定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并描绘出一个“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光明前景。如果真能通过贯彻法治思维做到司法便捷、司法公正,相信未来社会公众出现矛盾纠纷时,必将更多通过法律途径而不再求助于既占用行政资源又影响法律权威性的信访类手段。

总之,法治中国建设关键在于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能够切实做到:在观念上树立法治思维、摒弃人治思想,在实践中善用法治方式、杜绝人治做派。

作者:中共深圳市委党校经济管理教研部主任、教授、博士

(责编/梁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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