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刘熙文
摘 要:工伤主要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与其相关活动时遭受的职业病或事故伤害,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因工业起步晚使得工伤认定法律仍不够完善,关于法律的研究也较晚,从而导致一系列问题。工伤认定作为劳动者对工伤进行鉴定以及落实工伤待遇的基础与前提条件,工伤不仅关乎到劳动者利益,也关乎到社会稳定和谐与企业正常运转。鉴于此,本文对工伤及其认定概念进行简要阐述,在此基础上探讨现行工伤认定存在的争议与不足,并提出完善策略。
关键词:工伤认定;认定问题;完善策略
《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与颁布在于保障因工作罹患职业病或遭受事故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以及医疗救治工作,主要作用在于预防工伤事故发生以及发生后所提供的物质帮助,可有效地缓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矛盾,维护企业正常运行与社会的稳定发展。但因工伤认定属于非常复杂的过程,加上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从而造成工伤认定具有较多争议与问题。现本文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角度对工伤认定问题进行如下探讨。
1 工伤及其认定
工伤是为了确保劳动者因罹患职业病或者事故伤害所获得的经济补偿以及医疗救治,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对条例制定目的予以了明确。工伤认定则是根据我国劳工部门依法判定劳动者伤害是否属于法律规定工伤的行为。
2 现行工伤认定存在的争议与不足
1)现行工伤认定争议。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所出现的各类工伤劳动争议案中工伤认定比例越来越高,且大多案件的涉案金额较高,但因工伤情形复杂,在认定中也出现多种问题。在对认定争议的总结与分析中发现,其主要存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伤残是否属于工伤存在分歧。具體表现为如下三种形式:(1)申请时效问题。众所周知,认定工伤的前提在于认定申请时效内向工伤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若未在法定期内申请则将失去申请的权利。因而在认定申请时限中同时具有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两个特征。一旦用人单位对在时限内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予以拒绝,则申请主体便转移给劳动者,劳动者既不能延长申请时限也不得抵扣用人单位的延误时限,若出现不可抗力辩护便会导致劳动者因超过时限而无法申请的情况。(2)举证责任问题。举证责任的核心在于劳动关系与证明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尽管在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已经对举证责任予以了明确,但因大部分的争议来自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所致,因而在实际中大部分的用人单位为达到逃避责任或者拖欠补偿目的而拒绝申报工伤。所以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不会将证据主动提供,这就造成难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此时便需要依靠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判断。(3)客观事实与证明问题。由于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未对是工伤情形原则予以具体说明,仅仅只是采取了列举方式,但在实际中工伤形式多样,一旦遇到条例举例之外的情形,则只能通过推定方式予以判断。
2)现行工伤认定问题。(1)认定对象。在判定工伤时需对工伤认定对象是否属于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范围进行调查,而因不赞同工伤认定结果而提起诉讼的不仅包括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也包括用人单位。所存在的问题包括两点:其一,未明确规定对于非法用人单位职工伤害的负责主体;其二,当租赁与承包者为个人时,工伤认定范围是否包括雇工。(2)认定决定权不明。先行条例规定工伤认定是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但根据行政法中对于工伤关联双方对认定结果不服者,可按照规定申请复议,仍不服者可依法提起诉讼。但因工伤的认定权属于劳动行政部门,法院不得对工伤认定进行修改,只能做出是否撤销决定,若劳动行政部门不执行法院判决,则只能进行复议,如此造成循环诉讼的局面。
3 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优化措施
1)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建立健全法律制度需要在原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因工伤认定过程非常复杂,在工伤认定机构上我国现存的法律制度不够明确,因而在建立法律制度时需对共生认定机构的性质予以明确,甚至可以考虑设置一个专门工伤认定机构,如此便可有效确保工伤认定过程的公平公正。同时还需进一步优化调整工伤认定程序,以提高工伤认定公正效率与质量。
2)明确认定对象。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界定工伤认定对象,这种缺陷便造成许多因公受伤劳动者无法得到应用保障。因社会具有多种类型的用人单位,如此也导致了多样化的工伤认定对象,在这种环境下,导致许多的用人单位会推诿责任,最终造成工伤劳动者无法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或者医疗救治。
3)完善认定范围。已有的法律条例中对于工伤认定范围非常具体且详细地进行了罗列,但正是上述具体详细的罗列方式造成了在实际应用中工伤认定范围局限性,使得许多工伤无法予以及时有效认定。因此,在新的立法中需对传统罗列式立法方式予以改善,旨在确保更多工伤认定做到有法可依。
4)坚持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在对于工伤认定举证责任上应该始终坚持用人单位所负有的主体责任,原因在于在一般的工伤案件中,劳动者属于弱势地位,因而需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予以明确。除此之外,在劳动者经个人对工伤进行申报的前提下,需由劳动者独自承担初步举证的责任,同时还需要提供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相关证人证言、伤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以及医院诊断证明等多种材料,在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的阶段则需由用人单位承担该过程的主要举证责任。同时在面对用人单位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来证实劳动者工伤不属于工伤申请范围内时,则按照推定原则由工伤行政部门直接认定劳动者的工伤事实存在。
5)赋予法院最终的工伤认定权。因我国的法院缺乏对于工伤认定的决定权,从而便会导致在实际判决中劳动行政部门不服法院判决,从而对于法院判决不予以执行。此时便会造成劳动部门的再次复议,最终造成循环诉讼的发生,这一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工伤认定效率与质量,无法及时地使因公受伤劳动者获得应有的补偿及救治。因此,笔者建议可赋予法院最终的工伤认定权。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不仅对于工伤认定标准予以了规范,保证了工伤职工基本的生活与医疗费用,可有效减轻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后顾之忧。同时也存在认定缺乏灵活性特点,无法特殊对待与处理一部分特殊情况与职业。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深入,工伤认定也成为维护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推进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解决现阶段存在的工伤认定争议与问题,需从明确责任,完善认定范围以及健全法律制度多方面入手,以简化认定工作,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除此之外,针对特殊情形工伤认定需从《工伤保险条例》出发,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认定,以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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