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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刍议

时间:2024-04-25

摘 要:民主集中制作为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人们已经耳熟能详。但对于民主集中制概念的提出,长期以来却存在许多误解和曲解。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明确提出过“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但对如何实行“民主”和“集中”作过一些探索。

关键词:马恩;民主集中制;溯源

民主集中制作为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人们已经耳熟能详。由于民主集中制自身的复杂性及其产生的特殊历史背景,导致人们对民主集中制的阅读与理解产生一些偏差与误解。对于民主集中制概念的提出,长期以来存在些许争议。“民主集中制”作为无产阶级建党的一项根本组织原则与制度,经过“集中制”、“自我集中制”与“工人民主制”的发展以及俄国孟什维克和布尔什维克两党的激烈交锋,逐渐获得了丰富的内涵与意义。

国内相当一批学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提出过“民主集中制”。比如,尉松明在《民主集中制的由来、实质及其完善》中指出,“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建党思想是在批判、继承前人组织社会、管理国家以至组织政党活动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其思想源远流长。他们经过科学的思考,适应无产阶级建党的需要,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建党思想和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若干重要原则”。

严格意义上讲,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明确提出过“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但对如何实行“民主”和“集中”作过一些探索。马克思、恩格斯在19世纪40年代创建的共产主义者同盟体现了这一点。《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同盟的组织机构是: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是全盟的“最高权力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代表大会每年定期举行,“可以代表全党发表宣言”;各级组织的领导人由选举产生,“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之”,“所有盟员一律平等”,盟员必须“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保守同盟的一切秘密”。对此,恩格斯曾指出说:“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也就是说,马克思、恩格斯建构的“民主”,建基于选举权和罢免权的自由行使之上,而这恰与古希腊“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的民主相继相承。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谓的“民主”,还蕴藏着明显的“集中”的胚芽。在批判巴枯宁无政府主义时,他们指出:“为了进行斗争,我们必须把我们的一切力量拧成一股绳,并使这些力量集中在同一个攻击点上。如果有人向我说,权威和集中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两种应当加以诅咒的东西,那末我就认为,说这种话的人,要么不知道什么叫革命,要么只不过是口头革命派。”不难看出,这里着重强调的是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基础上形成的集中。可以说,马克思、恩格斯所构建的“民主”并不是一盘散沙,而是向着多数这一“权威”的“集中”。

可以说,从马克思、恩格斯对“民主”和“集中”的些许阐述中,我们无从得出他们提出了“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的结论,更遑论他们有着系统完整的“民主集中制”思想了。然而,我们唯一能够看出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提及“集中”的时候,总是为了确保“民主”的实现。另一方面,虽然马克思、恩格斯在其不断的实践和探索中,并没有直接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但是,他们对于“民主”和“集中”的若干重要原则的阐述和践行,为其后“民主集中制”的发展演進奠定了一定基础。

事实上,在1903年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列宁首次提出“集中制”概念。他指出,作为党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集中制”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集中制思想,二是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与管理。在一定意义上讲,这种集中制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组织管理,类似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所指的那种具有现代性的科层管理制度,是一种金字塔形状按垂直层次划分的等级官僚制。由于19世纪初俄国是专制制度国家,列宁建党时只能采取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

“民主集中制”作为一个特定的理论和制度概念,在1905年11月孟什维克第二次代表会议最早提出,同年12月召开的塔墨尔福斯代表会议上,布尔什维克正式接受。1905年的俄国革命,迫使沙皇在宪政方面做让步,开始允许人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组党自由。同年12月,列宁主持召开社会民主共党(布尔什维克)代表会议,决定充分利用这样的政治局面,从原来主张的集中制原则转向“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1906年4月,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代表大会,民主集中制被载入党章,成为全党公认的根本组织原则。

从中可见,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实际上是从民主制和集中制派生而出的,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有机结合。在革命斗争时期,其中的集中制起决定作用,民主集中制实质上只能是集中制。之后在其发展进程中,随着革命胜利,“民主集中制”经历新变化,演变出新新形态,最终复归为民主制。

值得一提的是,通常,人们所理解的民主集中制是布尔什维克的模式。事实上,孟什维克对民主集中制的曾作出的贡献,孟什维克所提出和主张的民主集中制是一种具有自己风格和特色的制度版本。具体而言,布尔什维克的民主集中制是以中央委员会集权制作为主要特征的,孟什维克版本的民主集中制与布尔什维克的重要差别在于:孟什维克在确保党的代表大会是全党最高领导机关的前提下,避免中央委员会成为事实上的最高领导机构。

马克思说过,“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民主集中制并不是只表现为革命党人印象中凝固与传统的形象,它具有极强的可塑性与生命力。所谓“时期的需要”,自然是由环境与语境所使然。当民主集中制输入到中国以后,便与中国问题、中国经验与中国语境交织在一起。中国共产党人对民主集中制的考量,不仅延续着列宁时代对民主集中制的理解,同时在中国具体的革命实践中也有所创新与发展并试图从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内在结构、矛盾对立统一与转化等不同角度对民主集中制运行规律展开研究与思考。

总之,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视域中看,民主集中制实质上是由直接民主向间接民主转化衍生出的一种政治体制。在现代政治文明中,“民主集中制”的丰富内涵不仅与政治主体、政治合法性、权利和权力存在关联,而且与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在政治生态环境发生巨变的今天,考察、审视与研究民主集中制,必须将其与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紧密联系在一起;失去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等基本理念的支撑,民主集中制的发展将会遭受异化与蜕变。作为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民主集中制建设始终是党的建设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72-575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96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378页。

[4]许耀桐:《关于民主集中制实质问题的探讨》,《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

[5]管怀伦:《论两个“版本”的民主集中制》,《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

作者简介

王菲,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院辅导员;主要研究方向:中共党史、思想政治教育。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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