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摘 要:随着世界环境污染的不断加剧、生态安全问题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严峻,当前作为影响国家安全的重要问题之一,生态安全不但成为实现国家生产与发展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实现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主要秩序手段。本文以环境法为研究对象,通过生态安全观的视角分别从生态安全观的定义与基本目标、生态安全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以及对环境法的反思,以期能够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为促进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做出积极有效的贡献。
关键词:环境法;生态安全观念;分析
法律作为自由、秩序与正义平等的象征,其本身就是一种多元价值的具象体现。从本质上来看,秩序就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保持的某种稳定和谐的关系,而安全的定义则更是倾向于主体而言的。换句话说,法律保护的是谁的正义,又保护了谁的安全一直是法律设立与革新的核心论点。环境法作为现代化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法律保障,其设立过程中涉及的生态安全观的相关内容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律的执行效率与效果,从而直接影响我国现代化建设水平。
1 生态安全观综述
生态安全观念的形成来源于人类社会的发展阶段与需求,从分类上来看,生态安全主要分为自然生态安全、生态系统安全以及国家生态安全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其本质上是对社会安全的继承与发展,其不但包括了基本的社会安全与交易安全的范畴,同时还包含了上述三种安全的交融,是人类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迎接挑战、实现安全的延伸和拓展。[1]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当前生态安全也逐渐成为国家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一方面是人类自身与所处环境的可持续状态的集中体现,另一方面又是具有法律意义、受到法律保护的主体。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环境污染,这也使得生态安全在我国的形式变得更加严峻。
2 生态安全的法律意蕴
法律制度的构建必须融入当时社会的特有元素,反映时代下政治、经济、文化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的生态安全正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而法律也需要通过不断的更新与变革来适应政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1.生态安全在法律中的根本——人与自然
生态安全观念的核心内容就是强调自然安全与社会安全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保护生态安全的根本,其本身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人类生活环境稳定与安全的基本保障,生态系统安全本身也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石。[2]从法的精神的角度上来看,生态安全既然强调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那么我们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在生态安全中人的概念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不是某一个或者一群人,而是一个法律概念上的主体。或者我们可以这么认为,生态安全所保护的对象是以生态安全为基础且以利益为次要的群体,这也正是人类文明发展阶段的理性追求之一。
2.生态安全在法律中的媒介——社会技术
生态安全要想得到充分的践行,其仅仅依靠立法的约束是不够的。从社会建设与发展的角度上来看,传统法的技术对于社会的发展与变革起到阻碍作用。而环境法的适应性与状态也很难在社会应用过程中得到理想的作用。由此可见,我们应该继续发展社会技术,通过社会技术的推陈出现来更好的构建生态秩序的安全与稳定,从而持续对生态安全的深入与发展做好支撑。
3.生态安全在法律中的实践基础——环境权利
在社会生活中,人人都享有舒适生态环境的待遇与权利,这种权利必须建立在生态安全的基础之上才能够得以实现,否则就是虚无的生态安全。由此可见,环境权利是实现生态安全的基础,同时也是建设生态安全基本制度的前提和保障。
3 从生态安全观的角度对环境法进行反思
1.对人类生态安全认识的反思
环境法出台之后,我国也开展了一系列的环境整顿工作,但是由于整顿的力度与实际目标不相符,在许多地区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检查不足、操作不当的情况。通过生态安全观的角度进行分析,要想实现全面、高质量的环境检查,就必须将人带入到一个较为完整的生态环境当中,从而通过强调生态安全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的整体性来增强传统部门法的基本安全观念,这不但是面对生态安全问题的严峻挑战,同时也是彰显传统法哲学领域范畴基本思想,实现法哲学改革的前提。[3]另外,随着我国环境恶化水平的不断加快,当前从传统建设的角度已经无法对环境法的安全观念进行有效的分析,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利用哲学来进行环境法安全观念的反思也就更具有意义和价值。由此可见,生态安全观的有效建立不单单是概念上的推陈出新,而是需要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念,实现生态安全对立法价值的应用与思考,从而更好的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保障工作。
2.环境法设立目的的反思
从环境法立法目的的角度上来看,我国对于环境法的目标要求的界定是在相对特定的法律手段条件下实现降低生态安全风险,增加社会安全的目标。换句话说,环境法设立的根本目的就是生态安全。但是由于环境法本身不涉及交易安全以及社会治安安全,所以人们可以也只能够通过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来获取相应的利益。也就是说,环境法所面临的变革不是应用效果与手段上的变革,而是本质上的变革。[3]从法的概念的角度上来看,环境法本身的设立不具有问题,问题在于可实施性,是否能够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这需要从哲学的背景上进行不断的更替。当前新环境法的设立除了保护当下国家现代化建设成果与利益之外,还应该更多的考虑今后的建设与发展,从而提升立法的效果与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更好的为我国现代化文明建设提供服务。
3.对经济制度建设活动的反思
从经济学的角度上来看,制度的建设与回应必须建立的实践的基础之上。我们所谓的制度的回应包括环境法的规章制度的回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条文的回应,其中也包括具体活动中法律的反响,其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保护可持续发展性。无论是一体化制度体系建设还是规则、法律以及政策的单项建设,都必须在可持续发展的条件框架下才能够实现其应有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做好源头的把控与防护工作,通过保护环境意识在各个环节中的渗透与穿插,从而更好的发展其应有的能力。比如建设以生态安全为前提的制度体系就可以更好的分析系统的复杂性与不稳定性,从而转变法律对于生态系统的影响价值。
其二,从生态法律的角度上进行分析,我国的一体化框架所涉及的体系包括立法、司法以及执法等环节,但是当前在国内许多领域却没有响应的行政法规建设与保障。这也就导致了环保立法面临这大量的问题。除了进一步落实主体功能区的布局之外,还要做好源头生态安全保障以及生态功能区布置等方面的工作。从生态执法的层面上来看,增强处罚力度、强化政府的行政职责,完善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严格性都是重要的改进手段。另外,对于一些环境破坏问题,公民以及其他非政府人员也应该又权力提出诉讼,从而通过社会舆论的角度完善法律对于环境的保护,确保生态安全的完整性的同时也是以人为本的行政观念的集中体现。
4 总结
综上所述,生态安全观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理论体系,其中不但包括了人类社会的安全意识形态,另外还包括了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的相关理论与学术观念。值得注意的是,从环境法的基本立法原则上我们不难看出,生态安全已经超出了交易与社会安全的基本范畴,是一种秩序法则的重新构建。这也就要求我们在未来环境安全保护建设过程中,也要重视生態安全观念的结合性,通过对生态安全进行反思、立法目的进行反思以及对经济建设活动进行反思等方式来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性,从而更好的发挥法律建设在人类发展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马波.论环境法上的生态安全观[J].法学评论,2013,31(03):83-89.
[2]孔奕博.基于环境法上的生态安全观透析[J].法制博览,2015,(13):87-88.
[3]刘淼杰.关于环境法中的生态安全观分析[J].商,2016,(04):225.
作者简介
杨梦帆(1991-),女,汉,湖北武汉,硕士研究生,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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