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摘 要:根据我国当前的环境立法与政策,虽然有很多与公众参与相关的规定,但是却很少有与公众参与相关的实际方式。本文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中所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路径选择
在当前,很多环境保护方面做得较好的国家,通常采用的公众参与的方式与方法方面也相对处理得更好。我国在环境保护决策与其规划的制定方面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依然是在计划经济体系下,依靠政府对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进行包揽的传统管理方式。而在这样的形势中,对于环境保护的规划与建设,公众很难进行关心与支持。可能有部分的地区在做出决策和规划的过程中,相对有极少的公众参与到其中,不过,这也算不上是一种较为有效的参与。
1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就环境保护而言,公众参与到其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公众参与被大部分人认为是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也把其当作一种制度与方式来加以讨论。从目前来看,公众参与对于有利的法治保障与具体的实践经验极为缺少,依靠的仅仅只是公众自身的兴趣而并非责任感,且公众对有关的专业知识也没有很好的了解。同时,在环境保护建设的决策与规划方面,一般都会在申报之后,才对此进行公开展示,难以将公众的意见反馈到最终结果中,这也就只是成为了一种宣传手段,而这种局面也是因为诸多因素才得以产生。比如,在社会整体制度中,没有足够的公众参与的条件,环境保护行业没有较好的社会组织基础,所以没有办法有效的组织公众参与到其中。同时,在环境保护工作相关的各个不同制度中,公众参与的相关实行方式、方法与准则等极为缺少。
2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路径选择
2.1 立法参与的方式
立法主要指的是,有法律法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是通过授权的有关部门,根据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与废止法律等一系列专门的活动。立法有四个特征:第一,立法不但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同时还是国家履行职能关键的一点。第二,立法不但包含有创制权的相关部门实行的立法活动,还包含通过授权的有关部门实行的立法活动。第三,立法不但包含法的制定活动,还包含法的补充与废止等活动。第四,当前社会的立法活动是必须严格根据法定程序实行的活动。立法还应当贯彻四项原则,即科学性、民主化、合宪性、适时性的原则。因而可以得知,公众参与立法能够很好的体现出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从而有效的参与环境保护。
2.2 决策参与的方式
决策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决定策略或是办法,主要意思是在做决定之前的运筹帷幄状态。二是决定的策略或是办法,主要意思是在做好决定之后的结果。环境保护中公众的决策参与,其意思就是需要公众参与做出决策的过程,而做出的决策本身必须有公众参与所给出的意见,也就是指把上面的两层含义综合在一起。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决策参与中也包含了立法参与,其主要原因是立法是属于一种决策的状态或是最终结果,不过,公众参与决策和参与立法还是有很大的差别。以上所讲的立法特点是决策自身没有的,同时与立法的原则也不相符。而从规范形式与调整范围等多方面来理解的话,这两者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异。两者之间的联系主要体现在规范效用方面的限制和被限制的关系,实行过程中的彼此推进关系,思想内容方面的指引和被指引关系。立法属于立法机关的作为,主要强调公平,但决策通常属于行政机关的作为,主要强调其功效。决策自身没有国家的强制执行力,但立法却主要是依靠国家的强制执行力支持。对于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方面的决策而言,其一般都是指对环境政策和计划等多方面内容,做出决策以前的状态或是做好决策以后的最终结果。这和立法的公众参与虽不一样,但是,决策的公众参与往往有着很大的作用。
2.3 管理参与的方式
管理参与的关键就是指,公众参与到环境行政执法之中,并且参与到其它各种不同的环境保护活动之中。这种方式不仅是对决策参与的一种延伸,同时也是对环境行政管理工作不足的方面进行的补充。对于公众的管理参与,其主要有以下方面:第一,对环境的管理过程与实行环境保护制度过程的参与,面临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可给出相关的意见与建议。而对于环境违法行为,一定要及时将其向有关部门检举,同时对环保管理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第二,对于政务公开体系,环保管理机关可以将其加以实行,按时對公众公开一个期间内的环保目标与政策举措等工作,给公众提供对环保机关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信息与机会。第三,对环境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等工作的参与,或是由特意组成的环保团体来参与这一系列工作,环保管理机关有责任为其供应这样的方便。第四,对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示范与推广工作的参与,环保管理机关或是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其成果给予相对的物质和精神等嘉奖。第五,参与各个不同环保团体的建立,以及各种公益性的环境保护活动。同时,还可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与法律援助等工作当中,从而使公众自身的环保意识与其知识水平得到一定的提升。
2.4 救济参与的方式
救济参与主要就是指在环境权益遭受损害的时候,任何人都能够利用有效的司法与行政程序,以此来保护环境,让遭受损害的环境权益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或是补偿。这不仅是实现公众环境权益的一种保护方式,同时还能够保证公众能够较好的参与到其中。救济参与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他人权益的救济参与。第二,让他人对自己权益的救济参与。对于较为普遍的救济权益来说相对更有保障,不过,从法律原理的角度来看,想要权益可以体现自身的最大意义,通常只有在成为决议当事人利益的审判规范时才可以达成,同时才可以具备法定性格的标志。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指出,对于环境的保护,所有的单位以及个人都有相对的责任。并且,对于污染与危害环境的单位以及个人,其有权利对此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与控告。
3 结语
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可在各个不同阶段中选择不同的参与方式。只有通过这样的公众参与方式,才能够让其得到更好的保障,从而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真正目标可以达到人们的预期效果。
参考文献
[1]朴晓英. 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5.
[2]谭凤兰,姜莉. 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J]. 承德职业学院学报,2006,03:78-80.
[3]程子君,李志强. 中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不足及其原因探析[J]. 环境科学与管理,2009,09:17-20.
作者简介
林可,本科,湖北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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