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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商法学的发展及突破

时间:2024-04-25

欧阳佩佳

摘 要:市场化经济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是民商法,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针,一个完善的法制体系占据主导地位,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与民商法之间的发展关系密切相关,依法治国建设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加强民商法的立法力度,同时维系和完善好民商法律制度中的不足之处。本文就我国民商法中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分析我国民商法未来的发展前景做一些展望。

关键词:民商法;法制体系;法律制度;市场经济

可以说民商法是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经济发展的一个先驱条件,而民商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主体间流转过程中势必要起到规范性的作用,规范交易过程中的方式方法,是经济市场发展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法律条款逐步改善,不失过去条款中经典的部分,也要汲取国际上先进的思想,二者结合不断创新,从而来完善我国民商法制度发展和研究,也是提高我国法律建设的重要手段。

1 民商法学基本概念

1.1 什么是民商法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注重交易过程中存在保障性的安全,商法注重交易过程中的迭代效率。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商法,包括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在内的,主要涵盖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等范畴。

1.2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二者密切关联,共同为调整商品经济而存在。在应用商法的一切准则中也保持着与民法相辅相成的关系。民法与商法差异性的比较,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层面.

首先,在社会经济下所服务的主体范畴不同,其中,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产生了商法规范,商法是必须和市场经济的基础为依附关系,随着生产的社会化要求程度提高对商法的要求也在提高。民法是在商品经济发展中演变出来的,关于与日常生活过程中社会个体间交易安全性,在生活过程中不断提升的需求逐步产生出来,因此商品经济的发展是民法产生的必然因素,在商品经济的不断完善发展而适应。随着商业演变现代商法除了最初维护商人特殊利益的法律外,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商業组织和商事活动法律规范,在未来经济迅猛发展的趋势下,为把市场主体和保障交易安全,民商法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中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

其次,在商品经济环境下的价值体现不同,也就是价值方向上的差异性。商法专注的价值目标更直接,在社会生产效率提升的幅度倍数增加为方向,追求最大化,显著的功利性质,经济学领域更突显,商法更多的事服务于从事商业运营的商人主体,商人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其以营利为导向的目的决心,商法保障的是安全性和执行效率,因此注定目标的专注。民法呢,侧重与精神层面,服务主体自身独立特性和受遵守程度更明显,相比商法来说道德性是他的特性,伦理色彩浓厚,民法更专注交易过程中的公平行为,以及个体财产在交易已转后的归属关系,强烈的人格独立性和个体权益更受关注,是以严肃性为本的私法。

再者,服务个体对象的差异性。商法关注的是个体间的商业关系,民法则关心民事关系。商事关注与利益最大化,因而以营业活动为根本出发点,在营业活动过程中的社会化关系,这些主体都具备经营性单位这样的抽象概念,呈现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等价有偿行为基本要求。商事同时又是对社会关系中特定的具体存在的生产经营的概括,它的具体特性和深层次特性非常明显,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本质。民事关注个体间的平等关系,社会关系的总体,在从事各项民事活动中逐渐形成的范围,除了具备同商事的有偿社会关系之外,还包括了财产关系、人事关系、等价有偿等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的民法在社会关系中反应的法律基本属性是相同的,其中对财产关系的关注更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他与不同社会条件中体现出来的生产关系不会存在特有内容。

1.3 民商法的功能与作用

民商法的本质是作用于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它是以主体平等为本源的基础上,民商法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产物,关注于服务主体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的行为保护,应用法律工具对国家人民经济利益进行安全性的保障,进而规范性这些经济交易的过程,坚守以整体社会的经济利益为重要核心,同时协助行政法和民事法,解决他们无法涉及到的社会经济问题。是管理国家经济的法律,为使国家经济平稳运行、安全保障、主体公平的发展起到必不可少的作用。

2 民商法学的发展现状

2.1 民商法学的发展历程

在建国初期,在国民经济迅猛增长的时期,势必需要一种规范化来权衡和保障运行,经济发展带动社会发展,个体间的交易量增加,急需一种制度来保护交易个体和交易本身的安全,民商法的不健全已经成为瓶颈效应,只有不断完善和适应社会发展才能直接或间接的保护利益本身,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行为准则。我国民商法学不断发展人大法学院功不可没,在人大法学院的带领下不断进步和完善,是发展市场经济和稳定国民安居乐业至关重要的保障,只有在健全的民商法学的前提下才能稳步向前发展。先后创建了民法学专业,和商法学专业,为社会提供大量人才,为完善民商法这块的空缺提供了最基础的资源输入。

2.2 民商法学之间的发展关系

民法和商法密不可分,他们都在调节商品经济,相互之间的规范制度也是彼此包容和互补的,都是服务于交易个体,各自都有自己的关注点和目标。大家都知道,民法是协调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随着商品经济一同发展起来的。商法体现的是因商品交易事宜发生的商品直接的互换而形成的规则,可以认定成为民法的特别法来看待,实际可认为商法所保护的也是个人利益。民法就是通过平等个体间的财产关系的协调,来确认个体权利和确定所有适应市场经济的民事法律制度,为民事个体参与市场活动和市场竞争提供一系列必要的条件。现如今的社会都是以商品交换为运作模式,正是因为有了商品交换,才使得实现个人利益的形成。

2.3 民商法学的发展遇到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发展阶段中,可以说民商法律制度是最基本的法律制度,还无法紧跟经济发展的趋势和需求,以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暴露弊端,不能跟进时代变化的民商法跟早起民商法缺失的代价是一样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不断加速的现代,相关法律法规的即时跟进是促进社会化进步的必然条件,而现行的民商法仍然存在着不少急需解决的问题,其所涉及的问题有以下几点:首先,守旧的民商法制度或相关民商法制度设置跟新速度缓慢,在改革开放后的场景下,还有很多内容是描述关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特征和要求,伴随时间的推移,经济形态日新月异的变化,与国际接轨的大环境下,民商法制度明显表现疲软,现行民商法制度表面上的改进,实际并没有在根本问题上做到改革,对传统行政体制制度依然被保留下来,怎能去与现代经济体制配套发展。 其次,立法系统无序化,由于民商和经济体系自身的多样性和繁杂,法律规定仅仅是框架结构,细致程度远达不到实际具体要求,进而导致现行民商法的立法系统的散乱,无法做到统领整体的作用,无序化明显突出。由于急需填补法律法规上的空白,在还未成熟的框架前提下集中爆发式的整理出来大量条例、细则、办法和意见等条目,杂乱繁多。表面上有了条条框框,实际却是杂乱无章,随时遇到随时补充,也使得缺失了规则之间的制约性、关联性、一致性和整体性。民事纠纷和商事纠纷的产生也会因为重复多次立法现象的因素,导致无法根本性解决。再者,行政化趋势,现行民商法的大部分民商立法是由行政部门牵头拟定的,在一些民商法涉及到的立法中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的不占少数;再有就是现行民商事法律的规范也属于行政法律范畴。在执行和实施民商法律制度的时候产生了消极影响,在某种程度上说民商法在权利行使中受到一定的制约。

3 民商法学的突破

3.1 理论体系的全面建设

在我国民商法体系已经形成了基础纲领,但是与国际现代法律制相比较,存在较大差距。民商法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最本质、最适合的关键要素,通常体现在社会化经济中主体间的交易活动,而主体交易的安全性保障以及交易自身的规范性保障都是在民商法的保护,只有主体没有过分担忧了,才会提高对市场交易的信任度,进而促进更多的交易发生,经济环境才会不断地得到进步和发展,而且全面的经济形势也在挑战民商法的健全性。现阶段经济市场情况下,我国在不断完善传统文化中沉淀,除了将其中的精华留存住,同时还汲取了世界民法思想相结合,因此国家及社会的健康建设需要民商法制度的健全,并且在社会化发展的过程中,能够齐头并进的共同发展,才能成为法制建设的推进器。论体系在整个市场经济环境下不断完善和建设,为达到更全面更现代化更富有创造性,反作用到市场经济体系中,带来巨大的效应。

3.2 建立公平的立法体系

首先,要鼓励民商法创新,科技时代的日新月异变化带领下,立法机构摒弃旧观念与市场经济同步与国际思维同步,转变法制观念,立法更替加快,尤其对立法创新要大力支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能给予更有力的支撑和保障。经济需要创新,我们的立法也同样需要创新突破。立法滞后性的劣势已经在经济发展的缓慢现象中表现明显,完善和适合的民商法制度变得尤为渴望,现在是创新主导的年代,不断鼓励创新思维是缩短与经济发展滞后性的必然方法,同时细化立法制度中的名目也是不可或缺的,有的放矢的去创新是未来一个方向。完善我国民商法制度,民商法理论研究应起到先导作用。

其次,完善民商法體系,民商法体系的调整在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立法化流程的精细要求,与市场经济中运行的法律体系相结合,同时协调好其他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之间联系,斟酌立法过程中每一个法规细则,每项规则责任到人,纵横对比所有立法名录避免出现重复、矛盾的现象,只有提高自身要求才能不断地完善民商法体系,建立公平的立法体系。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家大力投入民商法的建设,为使社会经济中的个体行为规范化同时得以保障,为能更好的投入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中去,离不开健全的民商法制度,同时从主体角度,也要不断地让经济交易过程中的各个主体提高自身意识,积极主动培养和关注建社国家法律法规意识,只有全民行动才是最大程度上的安全保障,虽然当前的民商法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我们需要创新思维和与其他法律法规相结合的方式继续走下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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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小玉. 试析民商法的功能与作用[J]. 管理观察, 2014(4):16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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