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郭春阳
摘 要: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破产,是一个值得重视值得考虑,并在某些时候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破产是市场新陈代谢优胜劣汰的表现,市场的发展决定了破产的存在。但是,破产不等于企业的灭亡,企业应当正视破产,对债务和资金产业进行有效的管理。本文通过分析新破产法框架下的财务管理模式,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进行讨论。
关键词:新破产法;企业财务管理;管理模式
据统计,自1989年以来,企业的破产申请和破产立案数已超过十二万五千件,并且这个数字还在迅速上升。大多数申请破产的企业都是规模不小的国有企业,尽管这些企业已经申请破产,但是破产后消耗的拥有的资源数还是很多的。因此,对企业的破产财务管理要作为重点,对于企业的破产后资源调度接手等流程要做到规划详细,对企业的破产处理要做好,处理好相应问题。这些过程都要根据破产法来进行,从而保证财务处理的公开公正规范合理。
1 破产法概述
1.1 企业破产法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日颁布实施,共分12个章节。破产法为了规范企业的破产程序,保护债务与债权人的基本权益而颁布实施,从法律层次解释了企业的破产事宜,规定了破产的申请步骤和后续流程,对企业破产之后的剩余财务资源处理,债权债务问题等进行了规范和处理指示,从而稳定了市场秩序,增加了企业破产的规范性,同时实现了资源的合理处置,避免了资源的浪费,对企业的后续发展也有了保障。
1.2 破产法中规定的企业破产流程。破产法对于企业的破产流程有两种方法规定,第一是负债人自己主动申请破产来进入破产流程,从而在这种情况下偿还债务,并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额外损害;第二中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让负债人进入破产流程。这两种流程在法院接受请求后,在10天内对债务人和和申请破产的企业负责人进行通知,从而正式进入破产程序进行破产。
破产流程具体步骤:(1)债务人对债权进行申报。法院发出的通知告知债务人之后,债务人要对自己的债权进行整理,准备要向法院进行申报,对自己所拥有的债权的资金数目,担保人,具体的债务关系的相关情况进行整理总结,在一个月之内向法院进行具体的申报。而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时接到法院通知,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视情况给予债务人延长申报时间的权利,把申报期延长至三个月。(2)召开债权人会议。在债权人对自己的债券情况对法院进行申报后,要对负债企业企业所负有债务进行数额统计,召开全体债权人大会,商讨企业的债务偿还情况,对企业破产后的财产分配情况和企业的后续处理进行探讨。所有债权人都要到会参加,这是破产法中明文指出的。但是有部分债权人,例如有着抵消等权利的人要到会参加,但是不能进行具体情况的表决。(3)破产宣告和财产清算。在企业破产后,要组建和依靠清算组—即破产法中规定的专门负责企业破产后的管理清算内容的组织,来进行破产企业的资本整理和债务偿还,这个组织要在企业正式破产后的半月内进行完全成立。清算组要根据市场和政策,对企业的债务偿还和财产分配进行合理的规划,尽可能的在不损害任何人利益的情况下偿还债务直至企业的剩余财产偿还完毕还无可还,从而结束破产。
2 破产法的作用
2.1 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行完善。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市场经济蒸蒸日上,各种企业的数量也呈几何增长的趋势,市场的发展意味着竞争的激烈。企业对于市场的开发的竞争情况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加剧,在竞争中逐渐占据主动权的企业发展速度加快,逐步占据了市场的优势地位,而其他的企业自然会逐渐解体失败。但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并不是完全的独立关系,企业和企业之间从合作情况到债务负担等方面都有着很密切的练习,如果不能从法律层次上对破产进行具体规范的话,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会无法处理,从而对市场稳定性造成巨大威胁。因此,破产法的颁布完善了原有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市场的良性发展提供了保障
2.2 保护了双方企业的利益。部分企业在竞争中失败后,势必要面临债务的巨大压力从而导致破产,这是无法避免的市场新陈代谢,是市场本身存在因素的一部分。破产法除了完善了法律体系之外,对于企业本身的意义是更大的,通过法律,债权企业和负债企业都能找到对自身权益进行维护的依据,能更好的协调企业间的债务矛盾,合理的偿还所负债务,调节双方矛盾,对于市场的稳定性的维持具有重要作用。
3 当前存在的问题
3.1 对破产法认识不足。无论企业是否正常运转,破产准备和破产后的财务清算准备都是一定要做好的,对于破产法,企业也要做到提前了解熟悉。但是就现在的情况来看很多企业对破产法的认识是不够的,在不得不面临破产这一情况时会出现财务管理和财务清算的漏洞,从而无法按时完成企业的财务合算,在进行破产后的债务偿还时处于被动亏损的情况。
3.2 监督力度不够。破产企业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债务压力过大,已经不能做到正常的运转,其经过核算后的财务总资产是无法将所付债务全部偿还的,因此要通过对资产的清算,从而做到盡量减小现有资产与所负债务的差距,但是,由于在财产清算中的监督力度不够,容易出现财产的转移等情况,从而导致了财产的损失,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甚至对社会和市场的稳定性造成负面影响。在这方面政府的监管力度也不够。
4 新破产法框架下的企业财务管理措施
4.1 健全破产企业财务管控机制。对破产企业而言,财务管控指的是对破产后的资产进行整理管理,企业的资产包括三方面—具体资金、物品和无形财产,进行财务管理不光是对企业资产进行估算和拍卖,更是要做到对企业的资产进行保护和管理,不应当是消极的售卖。通过资金管理来进行债务人债权人的和解和企业债务的稳定。企业要从积极的方面来健全财务管控机制,对企业的资金管理,财务交接等方面进行规划,培养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意识,从而实现财产的保值甚至财产的增值,更好的偿还债务。
4.2 提升企业对破产的认识和财务准备。很多企业在不得不申请破产时,由于前期的准备工作不足,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不够,很容易出现对破产的具体流程和破产后的财务情况不了解的状况,不能实现企业的资产保有,更无法做到资产增值,因此在企业正常运转的时候就应当及时了解破产法的内容,并做好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要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在不得不选择破产时准备不足的情况
4.3 做好破产财务监督。目前,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监督的力度不够,很容易出现财产的藏匿等违法行为而无法发现,因此必须做好破产财务监督情况。要做到这点,首先要对清算组进行有效构建,人员不应该过多,但也不能太少,同时也不能只让债务人或债权人进入清算组中从而产生可能不利于某一方利益的情况。还要严格规定好财务监督的相关制度,对于企业财产的核算和检查要加大力度。同时,政府也要参与到财产监督中来,从而做到对市场和企业的监管。
5 总结
破产法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了建议和规范,对破产企业的剩余资产估算和资金增值等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和解也起到了帮助。破产法对维护市场稳定,促进市场发展,完善法律体系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企业应当认真研究破产法,在破产法框架下的财务管理做好提前学习的准备。从而做到有效和积极的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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