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陈文俊
摘 要:通过对我国合同法的研究,从中可以发现合同义务带有明显的扩张特性。在1999年的时候,我国颁布了《合同法》,其确立了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附随合同等法定义务。合同义务出现扩张趋势,与义务相对应的合同责任体系也出现扩张趋势。如果合同责任过分的扩张,会直接威胁到权利人与义务人之家的平衡关系,甚至会破坏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利益平衡关系,容易造成权利与义务失衡。因此,此文章将从合同责任基本情况分析入手,并从债权法角度研究合同责任扩张与限制。
关键词:债权法;合同责任;责任限制;责任扩张;
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扩大了合同义务的范围,导致了合同责任的种类呈现出了扩张的势态。在合同责任种类扩张之后,合同签订者更加重视合同义务的履行,履行合同不仅有利于合同行为的规范化,也为合同的最终实现奠定了基础。也可以适当的引导合同当事人重视合同义务的履行,规范合同行为,才能够保证合同目的的最终实现。但是合同责任不断扩张,当事人的权利可能会出现失衡状态,这种情况下在一定的程度上增加了义务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应该加强合同责任体系的优化,才能够促进我国合同法进一步优化。
1 合同责任的概述
现如今对于合同责任的看法有两种,一是认为合同责任就是违约责任,其属于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因为在缔约阶段合同尚未成立,这个时候产生的责任不应该属于合同责任;而另一种就是认为合同责任不只是违约责任,它还包括缔约过时责任,这种责任是因为过错导致合同无效而应该承担的责任。合同责任与合同义务违反它们两者是属于因果关系的,对于合同义务来说,合同义务的类型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类型,他们二者属于一一对应的关系如果在立法中只是规定了义务的承担,但是没有责任承担的规定[1]。如果义务的强制性效力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所以合同权利一定会受到侵害。依照我国的立法规定,合同责任应该包括后合同责任、违约责任、无效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类型。
2 合同责任的扩张趋势
2.1 合同法上合同责任类型的扩张
在“责任-义务”体系中,义务是第一性的,责任是第二性的,也就是说,责任是对义务违反的后果。有一条现代合同理论是“无义务无责任,有义务必有责任”,根据这条现代合同理论,违反了合同义务肯定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义务的扩张要求合同责任的类型相应扩张,应当建立包括违约责任、无效合同责任、后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合同责任体系。
第一,预期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行为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履行期限到来之际,一方的当事人明确的、肯定的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是另一方当事人依据客观事实来预见另一方到期将不履合同的行为。包括预期不能履行和预期拒绝履行着两种形式。依照违约责任的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如果出现了预期违约行为,将会产生预期违约责任。预期违约制度拥有着有利于实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平衡,可以使预期违约造成的损失能够减少到最低限度,还可以使非违约方取得保障自己安全利益的法律手段。预期违约制度有助于实现法律“效益”“安全”“公平”的价值。在我国合同法中的第108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责任的确立,是合同责任扩张的大力表现,同时也使合同违约责任体系变得更加完善。第二,无效合同责任。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为欠缺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而使得合同效力相对无效或者是绝对无效。相对无效合同包括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两种,对于相对无效合同来说,它缺少的是合同的主体要件或意思表示要件。绝对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2]。第三,后合同责任。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义务并没有终结,当事人要承担后责任义务,对这一义务的违反要承担的责任即后合同义务。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并没有对后合同责任类型作出具体规定。有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后合同义务是可以对有效的合同义务和权利关系在诚信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规定。造成了客观的损害事实。最多的表现为财产损害,其中也可能会有人身损害。当然,在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情形下,可能就会产生侵权责任和后合同责任的竞合,按照其有利原则,是可以允许当事人选择经济途径。后合同义务的违反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在确定因果关系的时候,一般要依据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知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这种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这样便存在了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违反后合同义务方存在主观过错。第四,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最初源于19世纪,是来自于德国法学家椰林所著的《契约缔约之际的过失》这一篇文章,该理论认为,双方主体为了缔结合同而互相协商,此时不是毫无关系的陌生人,而是具有共同目的的合作伙伴。如果因为他人的疏忽而造成财产、人身安全的损害,不适合用侵法权调控,因此就需要扩大合同的调控范围,向前延伸到合同缔约阶段。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合同责任仅仅局限于违约责任,也就是解决的是合同有效成立后一直到履行完毕之前义务违反的问题。然而对于合同成立之前的先契约这一个阶段,并没有立法规制,这既不全面,也有违公正。
2.2 合同法上义务群的扩张
在合同义务、责任和权利的关系中,合同义务位于中心地位。因为合同义务一方面连着对方的权利,只要对方不放弃权利,义务就要必须履行;另一方面又连着自己的责任,如果不履行责任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合同责任的研究离不开合同义务的研究,合同的扩张要从合同义务的扩张讲起。在当今社会中,合同是以“给付义务”为中心的基础上,衍生出了好多复杂的义务群,例如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后合同义务等义务群。合同义务内容和种类呈现出扩张的趋势。其中包括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不真正义务[3]。
3 对合同责任扩张的限制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债务人和合同债权人处于一种相互对立、相互博弈的法律和经济地位,其中一方的义务的增加会使其合同责任加重,法律地位的不利也在影响着其经济效益,其合同目的的实现机会的几率也会降低。如果缺乏合理的责任责任的方法和原则,合同关系的平衡竟会遭到破坏。在现代合同法中合同法中合同责任呈现严格化、扩大化的背景下,寻求并探讨合理的合同责任限制方法和原则,无疑将有益于达成这种平衡。
3.1 可预见规则对赔偿违约责任的限制
损害赔偿是违约责任最常见的责任形式,对于损害赔偿,理论上是需要实行完全赔偿责任,即债务人应该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负赔偿责任。
3.2 对预期违约责任谁用的限制
我国的《合同法》中不仅确立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又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来源于不同法系的两种制度相互结合,还对当事人合同权益待权的保护更加周延。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防止期待利益落空是其本旨,是一种先给付一方形使得暂时的抗辩权。
4 小结
通过上述描述和对现代合同法的研究可以了解到,最重要的是安全与效益,特别是在诚实信用的影响下,会带来一系列法定义务,这些义务通常是与当事人义务相互支撑的,从而可以构成合同法义务群。加大合同责任内容的限制之后,才能保证合同法理论趋于完善。
参考文献
[1]李子悦.基于债权法视域下合同责任的扩张及限制的研究[J].法制博览,2017,26(4):103-106.
[2]范家存.债权法视域下合同责任的扩张及限制[J].经济, 2016,18(12):67-70.
[3]许建辉,冯伟福.對债权的相对性的认识[J].法制博览,2017,65(20):23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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