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浅谈破产法中政府间接托管经营目的合法性分析

时间:2024-04-25

刘淑亚

摘 要:在我们国家的破产法中规定了债务人如果已经破产,那么为了对其所留下的财产进行合理的管理,不让债务人对财务进行不合法的处理或者转移,在法院宣布破产并且开启破产程序以后,应该有专门的机构对这些财产进行经营管理或者进行处分。而政府托管经营就是这其中的一种手段,它是帮助企业在遇到很严重的风险的时候进行财产管理的一种救助方法。但是破产法中仅仅说明了在企业破产的时候才能够对企业的财产进行间接托管经营,在其他的情况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进行托管。在实际的操作情况中,地方政府注资的国有企业在被宣布破产以后由政府接手进行间接地托管经营的情况比较多见。本文就破产法中对政府进行间接托管经营的经营目的合法性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破产法;间接托管经营;经营目的;合法性

1 政府托管经营的基本分析

托管运营一般是常见于国有企业之中,在我们现实的具体操作中,在国有企业进行自身的改革的情况中可以让政府代为托管经营。托管经营指的是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把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移交给其他的法人进行经营,这里所托付的法人必须要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而且要有一定的承担风险的能力。在法人承担委托之后还要进行妥善经营,这样才可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加企业的收益。

通常来说,政府不会对这些企业进行直接托管经营,因此本文中提到的更多的是间接托管经营。政府间接托管经营指的是政府为了避免企业破产,在不直接出面托管企业的情况下,自己出资建立一个国有企业,然后由这个国有企业代为管理经营即将破产的企业。也就是建立的这个国有企业由即将破产企业的产权运营权利。间接托管最主要的就是直接进行管理的不是政府而是由政府建立的国有企业,但是这个国有企业代表了政府,他在实际的运营中能够得到政府的支持,因此也就能够在实际运营中达到和政府直接托管相接近的作用。

在破产法中,只对于政府进行直接托管经营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在破产法里明确规定了政府直接托管经营是一种危机救助的形式,当金融企业面临破产的时候可以按程序对其进行接管。具体而言就是当金融机构面临重大的经营风险的时候,国务院相关的管理监督机构就可以对这个企业进行托管经营,避免企业破产。但是法律中对于其他情况下的政府进行直接经营托管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因为国务院的管理监督机构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里面的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就能够很好的应对在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但是相对而言,破产法中对于政府进行间接托管经营就没有相关的规定,尤其是政府进行间接经营管理的目的,但这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下文将通过具体的案例来分析政府间接托管经营目的的合法性。

2 政府间接托管经营目的合法性分析

破产法最主要的就希望能够对于各个权利义务主体提供保护,希望能够公平的维护他们的利益。随着我们社会不断发展,经济建设不断推进,我们国家的商品经济也在迅速的发展着。因此市场经济的变化也就非常迅速而且有点复杂,破产法就是在这种大的环境背景下对各个利益主体进行一定的保护。因为破产再大的经济背景下是一种自然发生的现象,债务人虽然有一定的责任但是不应该承担过多的责任。因此就要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之间做一下平衡,这个时候是以企业的利益为先的。但是后来因为时代不断变化,在考虑企业利益的同时还要以国家利益为重,不能够破社会的利益,因此破产法就需要企业在破产以后也要在市场中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就是说既要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利益,也需要保护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法就是要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情况进行平衡。

但是在我们实际操作中,对于破产法的实施是有一定的规律的。例如企业破产程序就是由一系列的目标的。这些目标包括: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公平公证、实现财富最大化。而政府之所以要介入即将破产企业的经营之中,就是为了能够实现上述的这三个条件。例如一些企业在破产以后,企业的员工因为一些财务纠纷或者失去岗位,会做出一些比较过激的行为,而这些情况会对社会以及其他人造成一些危害,这种情况下政府为了能够稳定社会,安抚企业人员,并且能够促进这些失业人员的就业,就会出一部分的资金来投入企业,这也在另一种程度上是保护了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这种情况下政府采取一定的行为对濒临破产的企业进行干预是符合破产法的整体主旨的。

除了上文提到的职责,政府还具有平衡破产法各利益主体利益的职责。利益平衡就是在利益双方出现一定的纠纷或者矛盾的时候,能够按照一定的规则对双方产生的冲突进行一定的调和,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最后能够达到保证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一般情况下,很多研究利益平衡的学者更加注重的是债权人、债务人以及职工的利益保护,但是对于政府的利益进行研究的比较少。相应的在破产程序中的利益主体也有很多,不仅仅局限于前文提到的那三个,还包括了财产权利人和政府利益。这些主体每个人的利益需求都不相同,而且有的时候这些利益甚至可能是相矛盾和相冲突的,这个时候就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来对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进行调和平衡。首先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最容易产生利益冲突,而且这个利益冲突一般是私人的,个人的利益冲突。在破产后这两者之间最主要的利益冲突就是对于破产财产的清算,以及破产和解和重整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前文所说的政府利益指的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考虑政府作为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进行注资以后所获得的一些收益的。政府在这里扮演的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社会利益的代表需要与前两者进行权衡,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这些利益就包括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福利等等。但是因为政府在这里代表的是社会,就是集体的利益,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属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他们之间的利益进行分配就必须要做到前文所说的,既要保证社会的稳定又有实现公平公正的利益分配,促进社会利益最大化。

3 小结

前文提到了政府间接托管经营目的的合法性有两个。一个就是要维护破产法的宗旨和目标,还有就是政府需要平衡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从这两个角度来看,政府对濒临破产的企业进行间接托管经营的目的是合法合理的。政府在对企业进行间接托管经营的时候其代表的就是社会的利益,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它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其实并不矛盾,因为对这些私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就是某种程度上对社会利益的保护。正如有学者所说的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其实就是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是对我们现在这个现代化社会中的制度的一种重视,这些的目的都是为了能够促进社会发展、经济不断发展。同样,除了对债权人的保护是对社会的利益的保护以外,还有对债务人的保护也应该是建立在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的。因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具有利益冲突,也是各种冲突之中的主要冲突。因此这就需要政府通过合理的手段,对双方的利益矛盾进行适当的调和,这样也是为了达到能够维持社会秩序的最终目标。

综合以上的论述,可以说在我们国家的破产法中规定了债务人如果已经破产,那么为了对其所留下的财产进行合理的管理,不让债务人对财务进行不合法的处理或者转移,在法院宣布破产并且开启破产程序以后,应该有专门的机构对这些财产进行经营管理或者进行处分。而政府托管经营就是这其中的一种手段,它是帮助企业在遇到很严重的风险的时候进行财产管理的一种救助方法。而且为了尊重破产法的规定并且为了实现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利益的增长,政府对濒临破产的企业进行间接托管经营从目的上来讲是具有合法性的。

参考文献

[1]魏柳艳 . 论破产法上的管理人中心主义 [J]. 法制与社会,2011(2):115.

[2]巫文勇 .《企业破产法》与中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 [J]. 资本市场,2011(7):84-87.

[3]王刚,印丽雅,狄宝君 .《破產法》中职工权益局限性探讨 [J].现代商贸工业,2012(20):154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