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王嘉丽
摘 要:比例原则在民法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适当性、必要性以及均衡性,这些原则通过对手段与目的的研究,来确定国家权力是否有权利干涉公民的基本权利。比例原则最关键的在于把握限度,不能过度,在整个民法中都是如此。在理论上不仅比例原则有很强的可实施性,在实践上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比例原则同时还能应用于民事的立法以及司法等范围中,判断是否存在禁止过度的现象,通过比例原则来确保主体的基本权利,以此彰显自治的价值,同时也会不断更新民法的进步更新。所以,比例原则在民法中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本文主要论述了比例原则在民法中的使用原则以及作用。
关键词:比例原则;民法;权利
最近几年,比例原则在民法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所以应该不断反思在运用比例原则的过程中是否会存在限制民事主体基本权利的行为。除此之外,在司法实践中也会有很多法官在运用比例原则进行案件审判,也可以说是比例原则已经成为民事裁判中的基础。从上述也可以看出比例原则不仅在公法领域,在民法领域也同样起着重要作用,比例原则也对相关学者的研究思想产生了影响。但是现在还并不明确的是此项原则是否能够运用到全部的民法领域。比例原则和其他法制之间有没有矛盾的部分等。
1 比例原则使用的前提条件
运用比例时,需要明确比例原则的使用前提条件。在人类的发展过程中,比例原则就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就通过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过,也存在于战争法、税法等领域出现过;因此在20世纪以前,比例原则这一概念才真正出现,并在普鲁士行政法中被确立。有相关的比例原则的案例,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普鲁士审理了一桩“Kreuzberg”的案件,在这起案件中,规定了警察的权利以此来防止警察的权利过大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在此之后,德国的相关学者就对比例原则进行了系统理论的阐述,并发表于《德国行政法》中。在此之后比例原则的法律地位就被确定下来。也是由于此项原因,对比例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迈耶尔也被叫做比例原则之父。
比例原则的大概内涵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有权利对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进行干预:这种干预方法手段对于一个更高的利益来说是必须的;干预过程应该完成要达到的目标;同时采取的手段要缓和,避免过于激烈。同时防止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或者过度干预其他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所以,比例原则的关键内涵在于适度原则,避免过度。因此。也有相关专家把比例原则称之为禁止过度。这是由于比例原则要平衡公權力和民事主体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避免不择手段实现目的。
在比例原则的实践过程中,比例原则主要应用于国家权力这种公共权力,所以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私人权利的使用。这样一方面会拘束行政,另一方面也会拘束立法。对于性质来说,在最开始实行的时候是为了限制警察的权利,防止其权利膨胀对民众生活造成影响,并保护基本民众的权利。对于立法来说,在立法过程中如果违反了适度性的原则,就是违宪的行为,所以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对于司法来讲,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要运用比例原则,能不能尽可能不限制民众的基本权利,必要的话能不能采取更加缓和的措施手段,达到的目标获得的效益是否大于限制权力损失的利益。在没有办法确定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时,法官要充分考虑到哪一种做法的伤害最小。因为比例原则不断扩大了国家的权利,所以有很多相关领域的学者认为比例原则的运用对全部国家的行为都存在关键性的指导意义。
2 比例原则运用的作用
因为运用比例原则的初衷在于保护民众的基本权利,所以,要论述比例原则的使用在民法中的作用就要首先考虑到基本权利和民事权利两者之间的联系。有部分的专家称,基本权利和民事权利两者有决定性的差距。首先,两个的义务主体不同,民事权利的主体为个人,以私人权利为主要,则基本权利相反,基本权利行使的是国家等权利。其次民事权利和基本权利的使用范围也不同,基本权利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并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在民众个人之间的权利则不同;同时基本权利和民事权利对民众的道德要求也有所差距,人民的地位在宪法中是高于国家,所以对于人民来说可以提出超越道德的要求,国家则不可以,否则就是违宪的行为。针对这种现象,有相关学者指出,要在交易过程中运用比例原则等就相当于表明私法的失效。民法中的财产权和其他权利是对于其他的私人主体,同时要按照个人的意愿进行权力的规定,不存在法律保留原则的空档。
虽然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两者中有很多的不同之处,两者权利的功能也并不一样,但是如果据此就把两者之间的权利进行明确的分割,应该还有思考进步的空间。实际上笔者认为,两者之间还有很多的相似性,在具体内容上也有很多交叉的部分。比如两者之间都明确强调了人格权的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所有的把两者之间的联系区别简单化的观点都是片面的。司法中设置基本权利的初衷在于保护民众的自由与尊严,同样的在民事权利中也特意强调人格权的保护。政府也或许会利用立法等手段来限制民众的基本权利,这其中所包含的价值观点依旧是怎样合理地规定国家权力的范围,其次最大程度保护人的基本权利。所以两者之间笔者认为只是在形式上有区别,深入分析在价值观上两者大同小异。基本权利的实行不应该仅仅包含防御国家公权一个作用,还应该兼具客观规范价值的作用。民法并不能构成某个独立的体系。
立法者或许会根据相关规定去规定考虑主体私权的使用,当事人的权利诉求或许也会失去支持。但是,这类对权利的规定手段,不能够为完成某种目标进行的必要规定,不然就丧失了比例原则中的适度性原则,也就丧失了相关的法律效力。因为比例原则是一种没有成文的法律规定,比例原则的价值也要应用在包含民法在内的所有法律规定,从而协调法律的统一性。所以比例原则应用到民法当中不会有不能跨过的鸿沟。民法也绝对不是独立的体系,民法同样要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在行使公共权利过程中依然要遵守比例原则的相关规定,保持适度性。这样一来,一方面可以合理规划国家权力的使用权限,另一方面也能完善的对民事权利进行保障,实现民众的基本权利。假若国家权力在行使过程中违反了适度性原则,这也是对宪法的违反。
所以为了避免国家的权利过度干涉私人的权利以及空间,把比例原则运用到民法当中,这种做法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在具体的实行过程中,其实部分的民法制度中也包含了关于比例原则的大概内涵,体现了适度性的原则。比如在判断案件中的正当防卫行为时,法官要考虑很多的方面,例如防卫的行为是否是保护正当利益;在案件中使用的手段应该是最缓和并且是有助于保护正当利益的。思考的范围很多,这些案例都充分说明了适度性原则的使用,比例原则的使用能够帮助判断者规定大概方位,防止其在判断中过于依靠自身的意志。
3 总结
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体系上有很关键的作用,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统一表现,也从中表现了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基本需求,传达出了民法的基本价值方向,是及其抽象并且是实用性很强的民事规范。民法基本原则因其内容的不确定性以及适用上的灵活性,使得民法典可以适应已经变迁了的社会条件和社会关系,这也是世界上一些著名的民法典之所以能够保持长盛不衰的“奥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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