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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检察监督问题思考

时间:2024-04-25

郑军

摘 要:在我国城管执法部门成立时间较晚,在媒体报道及舆论方面,执法工作往往给人以粗暴、简单等印象,导致人民群众严重误解城管执法,甚至存在抵触情绪,进而对城管执法工作的开展造成极大阻碍。为树立良好城市形象,满足政府职能要求,维护人民大众的合理权益,检察监督在城管执法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为此,本文在充分了解城管执法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对当前检察监督对城管执法的有限介入、检察监督要点进行了分析与探究。

关键词:城管执法;检察监督;现状

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致使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在解决城市发展劳动力紧缺问题的同时,大量人口涌入城市也给城市住房、就业等方面带来了极大的压力,更增加了城市管理的难度。城管执法作为城市管理的主要成分,在解决“城市病”方面城管执法价值得到了国家及社会的肯定,集中执法职能,不仅能够节约执法成本,还能避免重复处罚、多头执法等现象的产生,除此之外,还大大提升了城管执法效率。但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存在不尽人意的部分,如暴力执法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稳定,危害了国家形象。为更好地规范城管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必须加大检察监督力度,遏制暴力执法现象,严惩暴力执法行为。

1 城管执法工作的现状

1.1 法律依据不足。法治化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点,行政范畴内要求依法行政。自城管执法部门成立以来,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城管部门始终秉承依法办事的原则,将法律法规作为行为的准则,作为执法的参考标准。但时至今日,我国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导致城管执法体系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执法环节部分城管执法人员对自己手中的执法权、权力范围都不甚了解。

1.2 执法理念偏颇。伴随市场竞争压力的不断加大,就业环境愈加紧张,弱势群体人数越来越多。城管对象主要是“马路市场”人群,此类人群具有时段性强、流动性大、经营范围广及经营商品价格低等特征,其主要经营模式为摆摊。虽然“马路市场”的产生为城市居民带来了一定便利,减少的居民生活成本,但其也存在诸多弊端,如影响市容市貌、卫生差、管理混乱,为有效管理此类问题,必须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但在执法过程中,却普遍存在非人本化现象,并没有体现执法为民的思想。当前执法者仅是通过强制措施分离了被执法人和其生产材料,强行终止被执法人的经营活动,且利用罚款、严厉惩处的方式满足执法目标。这种执法手段与“以人为本“的执法要求相悖,不仅对人们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还对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1.3 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现阶段我国城管执法队伍组建较为复杂,执法人员学历、素质差异较大,甚至部分人员并没有接受岗前培训。导致执法工作开展时,无法遵循相关程序规范执法。特别是临时工的任用,此类人群学历普遍偏低,甚至少数人在高中以下水平,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低下,极易出现暴力执法问题。

1.4 执法工作监督不到位。当前,我国城管执法监督体系还不健全,在监管条件不到位的情况,行驶执法权,必定为产生滥用职权等现象。因执法监督不到位,监督机构不健全,行政执法部门及管理部门无法相互监督,因各类利益驱使将大大降低工作积极性、公正性,进而产生贪污腐败问题,并对城市管理工作效率造成极大影响。

2 当前检察监督对城管执法的有限介入

为一改往日对马路摊点一律封杀的做法,部分市区路段经市民同意,可设置部分便民类摊点,政府将为他们颁发临时许可证。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应积极争取区政府的专项补贴,对长期依靠设摊收入维生的市民,该摊位确实影响交通、市容的,应探索一次性赎买政策的做法。这些措施不再一律禁止马路摊点而是综合考虑市民生活方便,部分允许便民摊点;赎买的做法更加人性化,考虑到小摊贩的实际生活需要,在观念上奉行了人本主义,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在此过程中,检察监督的介入主要以两种方式得以展现。

2.1 以捕诉的方式事后介入

一般而言,如果双方的冲突性质比较恶劣、造成比较严重的人身伤害后果,或者酿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这种情况下需要以检察引导侦查的形式予以提前介入的。反之,则只需要实行一般刑事案件的流程管理即可。在处理的过程中,间或实行调解或者鼓励双方和解。

2.2 以参与的方式事前介入

在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综合执法以来,已经建立了相对成熟的程序制度,包括城管綜合执法的公开制度、告知制度、参与制度、卷宗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和监督制度。但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综合执法权是多种行政权力的二次分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很大,如果只是机械地适用现行法律关于听证制度和陈述申辩制度的规定是不能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的,就更不必说保证城管执法相对人参与权的真正实现了,在城管执法领域中广泛存在的暴力抗法问题就是最好的明证。因此,除了加强传统的听证制度、咨询制度之外,应加强与相对人的平等对话,形成稳定的制度。

3 城管执法检察监督要点分析

3.1 深入查办发生的城管执法领域犯罪案件。把城管执法领域的热点问题,作为进驻联络室办案的重点,尤其对引发群体性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做到及时依法查办,充分听取街道党委、政府、城管部门的意见,做到宽严相济,及时化解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2 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建立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以信息、案例汇编、警示光盘等形式定期、不定期通报城管执法领域职务犯罪查处情况;提出建议、对策,帮助建章立制,堵塞违法犯罪的漏洞;对重大政策、重大执法行动计划等提出建议、对策。

3.3 全面落实社区矫正方案。对于在城管执法冲突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采用诉前教育、诉后回访方式,帮助犯罪人员改过自新。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根据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专项考察,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3.4 实施轻微刑事案件调解制度。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范围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征得执法冲突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联合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通过向被害人道歉、赔偿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从宽处罚,从而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3.5 提供法律培训和咨询服务。对基层城管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提供法律咨询,使其明确正当执法的行为界限。重点加强对已经发生的严重冲突事件的个案辅导。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自城管执法队伍建立以来,在创建良好城市环境、规范市场秩序及维护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创造了巨大贡献。并解决了长期以来城市管理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能交叉等问题。在城市化进程中,城管执法发挥着其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就是执法者与被执法人之间的矛盾冲突。近年来在数量、严重程度等方面城管暴力执法事件频发,这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悖,严重损害了公民的权益,对政府形象影响巨大,且不利于社会稳定。为规范城管执法行为,避免暴力执法,必须正视城管暴力执法的危害,加大检察监督力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整治措施进行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推动国家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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