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张昊
摘 要:本文重点就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展开了相关的研究工作,首先分析民商法的历史演变历程及缺陷,并就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做了详细的说明,还原了其本质。进而重点探讨了民商法同经济法的价值互补性,以及经济法与民商法在制度演变进程中的整合问题。最终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工作能够引起更为广泛的讨论与交流,并为相关的民商法基础研究工作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内容。
关键词:现代经济法;民商法基础;价值;变迁;整合
当前针对经济法的独立性地位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然而在民商法的界线问题上依然存在一些较为含混的情况。对此,部分学者认为经济法本身便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而也有学者认为应当由具体的概念、调整方式、历史渊源以及价值取向来着手就针对经济法及民商法其自身的有关特点及差异性因素展开具体的分析与探讨,分别就此两者的独立性予以论证。然而民商法与经济法的界线之所以含混不清,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这两者间存在有密不可分的关联性。对此本文将基于这一点就展开具体的分析与阐述,就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联性做以详细的说明,以期能够论证这两者各自的法律地位。
1 民商法的历史演变历程及缺陷分析
在商品经济的发展初期,民法即为公民自治的基础思想理念,并逐渐演变成为了社会基础法,而商法则正是民法当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类基于历史演变过程当中所逐渐产生出的人们所普遍接受的认可的规则,其的出现及演变是基于约定俗成的共同认同基础之上,在商品经济的发展初期有力的推动了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商法主要是将群体性的利益作为核心指导,此即表明了商法是经由人为性的设计,然而个人自身的认知能力是极为有限的,此种特性也决定了商法原本的限制性情况是无法回避的。
基于整体社会市场的巨大繁荣,大规模的劳动生产以及垄断行为的出现均使得原本市场经济体制便存在的矛盾问题被激化。经济体制基于宏观视角之下运行的盲目性愈发凸显,市场竞争也面临失控的危险,并由此也就到时市场经济体制向着越来越严重的恶性循环方向发展。在发展到这一阶段之时仅凭市场本身的力量已经难以达到预期调控的目的,因此民商法也便应运而生。民商法是基于诚实守信以及公序良俗的原则基础之上针对私有法律制度做出适当的限制性约束,从而逐渐的促使私法向公法的演变。这一演变过程本身便表明了商法本身便具有重大的优势特性,这也便是其自身的自主更新与创造能力的体现,为了不被其它法律体系所超越,此种优势以及特点边促使整体私法秩序取得了多元化的跨越式发展。但是一项法律其根本性的内涵是无法转变的,商法的根本性内涵即为私法,是借助于个人利益的获取与缺失来进行发展指导的。仅凭此一点也便表明了其具有极强的应变能力,然而却难以打破私法的底层框架。即就是人们不可能在民商法的原有框架体系之下来探寻解决市场缺陷问题的策略。
2 现代经济法的产生
被人们所广泛认同的是社会关系不但是形成法律条款、拓展法律体系的根本因素,并且社会关系在法律的调整方面同样具有着决定性的价值与意义。在历经了上百年的发展与演变,目前的经济法概念已经由逻辑层面上的虚拟性转变为了更具真实价值,同时被人们所广泛接受以及应用。美国是全球最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其商法体系最为完备。同时现代经济法也源于此地。在现代经济法当中,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方式策略被人所广泛认同,然而这并不代表着市场机制能够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之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价值。这主语是由于市场经济除了日常的经济发展与建设外,有时还会因为战争与政治的需要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据此也就表明法律体系并不完全是整体社会经济改变的结果体现,而更加准确的描述应当是整体经济改变的一项构成内容。
此外,伴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危机的出现,由于经济问题所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逐渐被放大,并同时还产生出了大量新的社会危机,基于此人们突然惊醒市场经济并非万能。例如,市场经济一项最为明显的特征即逐利性,被动性及滞后性等。因而人们将解决社会矛盾的希望更多的寄托在了国家政府的身上。因此,为了最大程度的减少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预防组织的扩张,便由此产生出了反垄断法等有关新型法律。经济法的产生实现了对于民商法的有效补充,并且也有力的实现了对市场经济负面影响的有效纠正。
3 民商法同经济法的价值互补性探讨
在民商法体系之中重点核心是个人权利,由此也可以窥见民商法的私利性质,然而经济法则是以整体社会的利益为重,其所关心的是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形式上的平等是民商法的核心追求与外在体现,其能够促使每一个个体能够拥有完全相等的竞争机会,并在经过自身的努力后来取得相应的汇报;而经济法则重点关注于人们在获取最大化的经济效益时,还应当对于全社会承担起一定的责任与义务。
如果将民商法与经济法视作为互为独立的两部法律,则其价值的体现则仅能够体现在对其他法律的配合当中。民商法和经济法在许多方面均体现出了明确的关联性特征,这主要是由于此两者均完全实现了对于市场经济发展机制的发展需求的满足,此两者共同构建起了社会经济生活当中的核心法律体系建设。此两者之间的共同影响也恰如“二元互补体系”,是将满足于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各项需求为目标。
4 经济法与民商法在制度演变进程中的整合
由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进行观察,对于法律制度的建设由最初的空无到如今的日趋完善,也正是法律制度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甚至是人们思想观念与认知体系的转变而带来的结果。如民商法与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之中的整体与重新够构建便是经济法律制度发生演变的核心内容。
伴随着经济体制对商品经济的调整与改革,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互相协同作用,直至当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经济法的调整愈发明确,在促使其发挥出应有的价值作用之时,还应当逐步的缩减行政因素对于国家经济的干预,促使经济法能够回归其最初的本质。鉴于我国所采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之路,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存在有许多的不同之处,因此就针对我国现代法治环境演变过程当中所遭遇的具体问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具体的分析处理,目前的实践结果表明由政府主导所大力倡导的推进型经济发展模式更加符合于我国的实际情况。然而,受制于某些特定因素的影响,诸如利益冲突、价值观遭受冲击、民众出现了过高的参与期望值等,从而致使原本的社会体制面临崩溃,由此便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因而这也便需要我国的经济法必须在国家发展的前进之路上能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将经济法主动与民商法相结合,互为协助,共同促进,只有如此方可实现对民商法缺陷的补足,促使其发挥出应有的价值效用。
5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我国的民法体系当中经济法与民商法互为独立,但此两者间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历史渊源。其中经济法是对于民商法而言起到了重要的补充性作用,此两者共同在法律体系之下形成了互为补充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在本次研究当中将民商法与经济法间的相关性做了明确的说明,使其的本质样貌得到了还原,最终期望借助于本文的分析与探讨,能够为推动我国民法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做出一些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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