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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与反垄断法视角下的专利权滥用及其规制模式浅析

时间:2024-04-25

王冬

摘 要:当前的市场经济发达,欧美国家都在积极推行专利的战略,然后通过专利制度不断设置技术壁垒,对壁垒外企业施压,使得企业遭受巨大损失。本文探讨了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研究了欧美滥用专利权的规制以及评价,结合我国的实际探讨了滥用专利权的一些行为。

关键词:专利法;反垄断法;创新激励

专利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发明,激励创新。在专利法的实施过程中若是超出法律的授权范围,或者是产生各种限制竞争的效果就很有可能违背当时立法者的初衷,产生滥用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

1.1 两者的关系演变

最早建立反垄断制的国家是美国,而美国的反垄断法与专利法的关系在不断发展,不断演变。第一阶段的反垄断法采取的是不干涉行政权,专利权人在专利许可的基础上设置相应的条件,条件由专利权人制定,由法院所支持。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经历了由特权向财产权过渡的一个过程,在封建社会末期,各国的君主为争夺利益,逐步干预海上贸易,然后赋予人们特权,提供相应的军事支持。反垄断法与专利法关系紧密,都是为保护私人权力而存在的,禁止滥用市场秩序以及侵害公共利益。

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目标相同,主要是促进竞争,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权,增加消费者的福利以及社会利益。专利法认为技术创新是一种竞争,而新技术的产生主要是冲击新秩序,其应用主要是提高产品的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反垄断法保障的竞争秩序有利于市场主体稳定,有利于技术提升,从而满足市场需求。在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中,专利法以及反垄断法互相联系,共同促进市场竞争,提升消费者的权利。

1.2 两者之前的区别

专利法与反垄断法这两者关系相对矛盾。市场主体主要在于维护市场竞争,促进创新,将专利技术与经济利益结合在一起,会导致权利滥用,当专利权人签署许可协议的时候,很可能会偏离正常的专利权范围。反垄断法的主要目的是制止垄断,维护市场利益,使得竞争者有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专利法将合法权益置于首位,主要保障的是人们的权利。当前的专利制度最主要的目的是促进技术创新,着眼点在于促进市场竞争,鼓励人们进行创新,促进社会进步。

在上世纪60年代以来,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相悖,在市场环境的变化中,各国的反垄断法执法主要是实现经济政策,保证国际竞争力。当前的专利法主要是激励创新产出,促进生产力。

2.欧美专利权滥用的评价以及规制

2.1 美国专利权滥用的规制

美国对待滥用专利权的态度是消费者中的市场经济理论的反映,美国自上世纪开始起经济理论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前的学派比较重视财产的分配,将消费者福利作为专利权行使的关键。当前的芝加哥學派并不支持垄断,也不反对,主要追求的是竞争,防止市场不当使用理论造成反竞争。当前,法院并非简单的衡量被告与原告的主张,而是针对具体的专利权,综合了市场的力量,促进竞争利益。

执法机构在专利权的滥用中主要衡量的因素有市场力量、垂直与平行关系、合理原则,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维持高价格、低产出,提高竞争水平。若是专利提供市场力量,那么专利赋予权利人的市场力量是合理的,而协议主要是增强福利以及促进竞争。当前,两者的合并能够损害新产品以及服务、开发的竞争。

当前的执法部门利用的指南能够帮助进行实践审查,逐步认识到专利权对市场经济的作用,在指南中总结了专利许可以及反垄断关系的基础。专利权并不能产生市场的支配力,涉及专利权的协议主要适用于反垄断法的原则,执法部门认识到了专利权交易的行为具有促进作用,然后对竞争行为进行相应审查。

2.2 欧盟滥用专利权的规制

与美国的专利法相比,欧盟立法大多数采用的是一元规制模式,根据欧洲专利规定范围以及保护的方式。与美国人审慎的态度不同,欧盟竞争法在判断是否滥用专利权的时候更为严厉。从欧洲法院的观念来看,专利权的行使是否违反欧盟竞争法需要从经济与法律角度判断。当前欧盟法院在案件的审理中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权利区分原则,另一个是权利用尽原则。当前普遍认为专利权的滥用适合反垄断法的规制,专利权本就是垄断性的权力,权利人获得的地位支配是法律允许的,在利益的刺激下,导致竞争秩序受损,触犯竞争法。从案例来看,欧盟对于滥用专利权的规制并不局限于竞争法下的情形,权利人只要违反了专利权就可以认定为违反当前的原则与宗旨。

从欧盟法律来看,欧盟市场中的专利权滥用主要是拒绝专利许可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当前欧盟还规定了救济权,对于拒绝专利许可的行为进行规制。

2.3 两者滥用专利权的模式比较

美国与欧盟对待专利权的态度相同,这其中反映的是法律体系的一致,美国与欧盟认识到专利制度能够促进技术创新,对于专利权的规制是在保护的前提之下。当前,专利权的获得仅仅只是独占特定的专利,而支配地位区别于市场的需求程度。当前,美国与欧盟的反垄断法规定了相应的豁免条款,对于专利权的滥用需要考虑市场、协议性的力量以及当事人的关系等。

欧盟与美国专利权的滥用从出发点来看,有一定的相同之处。从侧面来看,两者都是将创新以及提高消费者的权益放在一起,旨在促进消费者的福利。美国是一个比较自由的国家,比较重视个人权利,而法律层面主要是个人的权利,进而实现人力、财力、物力的流通,促进政治的一体化。当前,欧美在专利权的滥用方面更多的是考虑统一市场,将形成市场作为法律的出发点。美国与欧盟在权力滥用层面上立法、司法经验丰富,长期的法律造成了两者规制的差异,但是两者的融合趋势相当明显。其实,无论哪一种模式中,专利法都是出于辅助地位的,这主要是因为专利法能够实现公法的价值以及目标,但是还是最重视保护专利权,这需要求助公共权益作为根本宗旨。

3.我国滥用专利权的相关思考

3.1 国家滥用专利权的选择

权力与权利是法律权利中必然要考虑的情况,这种限制是自然的。当前的专利法滥用主要是限定专利权,其中包括限制专利权客体、申请文件的限制。并且,我国规定了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作为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制。当前,私法中的滥用专利权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与《专利法》中,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规制采用的是世界普遍做法,这奠定了认定专利权滥用的基础。当前的专利强制许可的原则通过实施修改专利许可变化进一步深化。

当前愈来愈多的国家都加入了世贸组织,这成为全球范围内不少国家遵行的国际贸易法则。在此类规则中,传统关税壁垒减弱,在经济主导的21世纪,发达国家逐步强化对科研的投入,抢占技术制高点,推行国家政策,凸显当前的政策性。我国作为世界的第二大经济体,虽然企业创新能力有很大提升,但是整体技术仍然很难与发达国家抗衡,在基因技术、电子通信、新材料领域中尤其如此。

法律有着较强的实践性,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涌现了很多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当前的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利用专利技术进行发展,已然成为垄断的重要因素。在我国,与专利垄断息息相关的事情主要涉及欧美国家、跨国公司之间、掠夺性定价等等。

当前滥用专利权的行为会构成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我们应当尊重传统的法律法规,及时完善二元制的规制。在美国与欧盟的体系与规制中,专利法一直处于边缘地位,我国作为强大的世界发展中国家,为解决矛盾,可以适时的效仿巴西、印度等国家颁发强制许可。当前的反垄断法适用于专利权的规制,虽然我国实施了反垄断法,但意义会超过实际的操作性强的事情。就目前而言,我国尚未颁布反垄断法的专利权的滥用,这导致了标准的缺失,使得反垄断法尚未深入。當前经济发达,滥用专利权会使得反垄断法尚未运用到规制中。在经济发达的今天,滥用专利权需要维护公众利益,适于专利权法。

3.2 法律规制专利权的滥用行为

从我国原先的司法实践中来看,我国的专利强制许可的制度不完善导致申请人在权利申请中犹豫不决,很长时间以来,我国市场专利侵权行为盛行,在发达国家的压力中,我国将精力放在了专利权的保护上,这就使得专利强制没有适合发挥的土壤。

在专利技术中的权利滥用包括搭售、返授、过高的定价以及掠夺性的定价等。国家定价主要是专利权人对于核心技术的垄断,然后向许可人收取的不合理的高价。而过高的定价是基于市场支配地位中的,掠夺性定价远远低于市场的同类价格,尚未形成倾销。在解决企业面临的专利权滥用问题时,应当加大科研投入,掌握核心技术,创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当前,我国滥用专利权主要是以专利法与反垄断法构成的,然后结合专利与反垄断法的调整,及时完善规制模式。

4.结束语

我国市场广阔,不少跨国公司都前来投资,越来越多的企业都走出国门参与了国际竞争。当前,有效规制专利权滥用,维护合法权益仍旧是研究的初衷。在当前的立法层面中,专利法经过了三次修改,日趋完善,这导致了反垄断法无法使用专利权的领域。当前,我国的专利权滥用现象较为严重,这需要未来国家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不断修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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