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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民办教育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4-04-25

苗锟

摘 要: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在推动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重要作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民辦教育事业近些年发展迅速,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中的民办教育类事业单位的有关情况及有关管理问题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民办教育;事业单位;管理制度;对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办教育事业近些年发展迅速,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中的民办教育类事业单位的有关情况及有关管理问题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1 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1、发展情况。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在推动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重要作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2、面临问题。当前,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数量增长较快,发展势头较好,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发展不平衡。现阶段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分布不均,教育培训类的较多,文化、卫生、体育、科技、民政、中介服务类的少,有的只注重经济效益,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不突出;有的管理不规范,业务时好时坏,经济社会效益不稳定;举办单位行业监管、社会力量多方监督不到位。二是自身问题多。逐利倾向严重,缺乏诚信和自律机制。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的目的是为了争取国家的项目和资金,没有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意识,有的人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目的是为了获利,他们把民办非企业单位当作企业来办,违背了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目的和意义;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不规范,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特别是财务管理,很多没有专业财务人员,帐目混乱等。三是性质难界定。按照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但登记过程中,一些俱乐部、家教托管中心等,难以认定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是社会服务型企业,许多还游离于登记之外。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但实际工作中,很难认定资产的来源性质,特别是事业单位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更不容易分清哪一部分是国有的,哪一部分是非国有的。四是管理难度大。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基本上都是个体经营,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员流动性大,相关政府工作部门从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角度,在管理方式方法上还缺乏有效性,相关部门配合上也不够紧密。

2 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进行事业单位登记利弊及登记工作影响分析

1、登记的益处。将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进行事业单位登记有利于打破社会事业举办主体和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单一的现状,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事业单位举办和公共服务提供中的积极作用,使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积极投身到举办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中来,在公共服务领域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格局,形成以社会公益服务机构为重要补充的多样化公益产品,丰富公益产品总量;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有利于激发公办、民办“同市竞技”意识,相互促进,共同提高,提高公益服务质量,不断满足人们的需要。

2、造成的影响。对各类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公众认可度有可能降低。事业单位一词我国由来已久,被广大群众接受,普遍认为事业单位都是国家举办的,有一定的公信度,从某种程度上代表着政府形象。如果将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进行事业单位登记,可能会在社会上造成认知上的混乱,难以区别哪些是政府举办的,哪些是社会力量举办的。二是相关政策法规需要重新修订量过多。相关事业单位所有制度规定均需重新理顺,不仅涉及组织、人事、编制、民政、财政等管理部门,也涉及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行业部门,法规涵盖事业单位管理的方方面面,大的方面主要有登记、人事、资产、审计、工资、日常管理等等。三是加大管理难度。将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进行事业单位登记,事业单位将大幅度增长,在增加基层政府行政成本的同时,也有可能出现管不过来的现象。按照公众的思维定式,事业单位都是政府管理的,出了问题,政府就要负责。另外,将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进行事业单位登记,有可能会激发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快速增长,登记数量增加,登记部门和流程也会有变化。

3 事业单位概念修改和个人举办事业单位意见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所称的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二者区别在于举办主体和资金来源的不同。如将公办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统一进行登记,建议将事业单位应定义为“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其它组织或公民个人依法独自或联合举办的,依法自主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等方面的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组织。”

允许公民个人举办事业单位,但目前应采取准入制。因为事业单位首先追求的是社会效益而不是经济利益,举办者在社会上应该有雄厚的经济基础、良好的社会声誉以及相应的举办条件。最好以成熟的、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效益好的公司或团体为主。

参考文献

[1]黄藤 《中国民办教育研究》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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