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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公职人员懒政怠政行为产生的原因与对策研究

时间:2024-04-25

顾伟新

十八大过后,伴随中共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亮剑,我国的各级党政机关逐渐进入“风渐清、气渐正”的政治新常态。然而,在公职人员中间却有一些以“为官不为”为主要特点的懒政怠政行为在逆势生长。这与党中央提出的“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的目标相悖。所以,去年两会期间,“为官不为”、“懒政怠政”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对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的要公开曝光、坚决追究责任”。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又提出,要坚决整肃慵政懒政怠政行为,决不允许占着位子不干事。这凸显了党中央国务院重拳治理懒政怠政行为的决心和勇气。

1 公职人员“懒政怠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懒政怠政”主要指的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不作为,在对待本职工作时慵懒懈怠,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方法简单、作风推诿,违背为民服务宗旨,对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一种消极现象。与贪污腐败一样,“懒政怠政”行为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严重破坏党群、干群关系,为党和政府所不容,也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总结起来,公务员的“懒政怠政”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就是精神懈怠,工作效率低。主要表现就是思想涣散,对待工作不积极、不主动,在工作期间没有把全部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上,导致工作效率偏低;第二就是推卸责任,为官不作为。主要表现就是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待工作推诿拖拉,敷衍了事,为官不作为、慢作为或者乱作为,导致群众办事困难,抱怨不断;第三就是形式主义,务虚不务实。主要表现就是只做表面文章,不做惠民实事,大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擅长喊口号,用会议来贯彻会议,用文件来执行文件,导致工作停滞不前,百姓非议嘲笑。

2 公职人员“懒政怠政”行为的原因分析

公职人员的“懒政怠政”行为与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不符,与为民服务的宗旨背离,虽然在公职队伍中是个别行为和少数现象,却也会给党和政府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要想对症下药,使“懒政怠政”行为得以有效治理,前提是要正确把握“懒政怠政”行为产生的原因。经研究分析,认为公职人员“懒政怠政”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思想意识层面放松了对自我的要求

公职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从事工作的特殊性对公职人员的思想政治意识、岗位职责、工作纪律、权力运用等都有着严格的标准和要求。其中,在思想层面来说,公职人员必须要按照以上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以及政治意识等。所以从公职人员个体的角度来看,“懒政怠政”行为的产生首先源于公职人员在思想意识层面放松了对自我的要求,滋生出了慵、懒、散、废等消极思想,从而导致其精神懈怠颓废,理想信念迷失,道德观念滑坡,无视组织纪律,无视工作职责,甚至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

(二)法律制度层面缺乏统一严格的规定

公职人员“懒政怠政”现象在十八大过后有逆势增多的苗头,逐渐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重视。所以在去年以及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连续提出要对懒政怠政行为进行治理,但是在中央层面并没有出台专门的制度或者说法律。而各省市虽然随后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加大了“懒政怠政”行为的整治力度,但这些政策和制度往往带有地方性的色彩,不免会有各自为政之嫌,这就导致针对治理“懒政怠政”此种行为的政策和制度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要求,治理的效果往往会大打折扣。

(三)监督约束层面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

监督是对公职人员“懒政怠政”行为进行约束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手段。而对公务员日常工作行为缺乏有效监督,也是导致公务员“懒政怠政”行为屡见不鲜的一个重要原因。首先,来自上级与纪委的监督虽然具有突击性,但缺乏经常性,导致公职人员存在侥幸心理;其次,内部监督失之于软、失之于松,自己人去监督自己人只是走走过场;另外,社会监督也是偶发性的,尤其是人民群众的监督还与其民主维权意识的强弱相关。因此,在各种监督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下,一些自律性差、存在侥幸心理的公职人员就会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懒政怠政。

(四)惩罚处置层面无法形成严厉的震慑

从各省市制定的相关政策和制度来看,对“懒政怠政”行为的公务员的问责一般是根据情节轻重分为几个等次,比如轻的有效能告诫、诫勉谈话,重的有调离岗位、免职甚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公职人员“懒政怠政”行为导致的危害究竟有多大没有定性的规定,而且被发现的“懒政怠政”行为往往情节较轻的属于大多数,这就导致在对“懒政怠政”行为的公务员的处理上普遍倾向于较轻的处理,而这些惩罚并不足给他们以及其他的公职人员产生很强的震慑作用。所以也就导致“懒政怠政”在公职人员群体中时有发生,屡禁不止。

3 治理公职人员“懒政怠政”行为的对策建议

国家总理李克强曾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懒政也是一种腐败。“懒政怠政”就像是潜藏在党和国家肌体里的慢性病,如果不及早引起重视并进行治理,最终危及的是党和国家的政治生命。因此,治理“懒政怠政”要敢于下狠手、出绝招,对庸官懒官也应当出重拳、勤亮剑,保持治理“懒政怠政”的常态化形势。

(一)强化思想教育工作,帮助提高思想认识

思想教育工作是党和政府加强对公职人员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把对公职人员的思想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常态化的思想教育机制和学习机制,注重加强对公职人员思想动态的关注和引导。在思想教育的内容上要重点加强公职人员在党性修养、公仆意识、宗旨意识、纪律意识等方面的认识和提高,加强公职人员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以及基本制度的学习。公职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主动参加学习,严格遵守党和政府的各项法律和规章制度,践行“三严三实”。

(二)建立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懒政怠政行为

借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列举六大负面清单的经验,针对“懒政怠政”行为制定明确细致的懒政怠政行为负面清单,比如开县就印发了《开县公职人员廉政怠政行为“八不准”》,明确提出了八个不能做的行为。另外,应当适当提高印发负面清单机关的行政级别,如由党中央和国务院来联合制发,一方面,保证负面清单标准的统一,另一方面提升负面清单的规格和效力,以便引起各级党政机关和公職人员个体的重视。公职人员则可以通过这份负面清单对其不能做的行为一目了然。

(三)强化立体有效监督,加强懒政怠政查处

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要综合运用上级部门、纪检部门,本单位内部、社会等多途径监督,建立多元立体化的监督约束体系。上级与纪检部门的监督要保证监督的突击性和保密性,增加监督的频率;本单位内部的监督要强化本单位领导班子的主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人员要严肃处理,决不能心慈手软;社会监督要为新闻媒体与人民群众提供监督便利,切实推行政务公开,畅通反映问题的渠道并对其及时受理。

(四)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懒政怠政问责

既然要坚决整肃,就必须严字当先,对发现的懒政怠政行为和庸官懒官要严肃处理。建立赏罚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对积极作为的公职人员要给予相应的鼓励,对懒政怠政的公职人员则要给予严厉的问责,避免干好干坏一个样。首先,对“懒政怠政”行为的问责种类要确定统一的标准,避免各地区各单位在问责结果上的随意性和形式性;其次,整体提高问责种类的严重性,提升“懒政怠政”行为的违规成本,处理结果可以与公职人员的职务升迁、工资待遇甚至政治前途挂钩,从而促使公职人员引以为戒,形成不敢越雷池半步的自我约束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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