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摘 要:随着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复发和新型的传染病成为一个全球性的议题,同时传染病防控下的人权保护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拟从传染病防控对人权法的背离出发,阐述传染病防控下人权保障的缺失并试析其中原因,以及提出针对性完善建议。
关键词:传染病防控;国际人权法;全球化
1 与国际人权法背离的传染病防控措施概述
在古代社会,统治者对民众掌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对传染病病人(包括传染病患者、病毒感染者或携带者)可以采取活埋、焚烧的方式来防止传播。欧洲各国的检疫措施曾以其虐待外来旅行经商者而臭名昭著。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人权雨露也并未播撒在传染病控制领域。“麻风病人被卷入一种排斥的实践,放逐——封闭的实践……瘟疫患者则被卷入一种精细的分割战术中”。在政府采取措施控制疾病传播的情况下,个人有义务而无权利。该种情形在亚洲也经常上演。根据典籍记载:在中国的古代社会最常用的手段也是隔离观察治疗。“元始二年,旱蝗,民疾疫者,舍空邸第,为置医药。”至南北朝时期,则已成为制度。萧齐时,太子长懋等人曾设立了专门的病人隔离机构——六疾馆,以隔离收治患病之人。
由于医疗水平低下及资源匮乏,隔离和集中的方法很大程度上加快了传染病人的感染程度及死亡,同时出于对传染病的恐慌,一些疑似传染病的患者也不得不被隔离关押,促使并非传染病患者在隔离环境中受到感染,这些方法是对人权的一种极大漠视。更有当权者不惜用集体处决和活埋来控制传染病,表面上宣扬为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减少死亡,但其实质却是对人权的一种践踏。随着艾滋病等传染病在全球范围内的蔓延,人权问题所引发的问题和冲突愈演愈烈。虽然,一些发达国家,如英美等国率先建立了相对完善和先进的现代传染性疾病的预警与应付机制,但是由于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经济条件或社会条件尚未达到英美国家的水平,在疫情发生时采取传统或过激的方法控制疫情,既无法达到有效地防控效果同时也对传染病人的人权造成了极大的侵害。
总而言之,传染病防控措施作为维护公共安全的一项必要措施,属于国家主权的范畴,应受到国际法保护,但却不能违背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准则。2005年的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确定“充分尊重人的尊嚴,人权和基本自由”为控制疾病国际传播的第一项基本原则,从而以条约法的形式确立了传染病防控下的人权保护原则。然而,毫无疑问的是,目前许多国家所采取的传染病防控措施显然都在不同程度上与国际人权法相
背离。
2 传染病人的人权保障缺失及原因分析
正如普罗泰戈拉所言“人是万物的尺度”。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普适性和道义性是人权的两种基本特征。但是由于学术上的不同以及世界各个国家对人权的定义既有共识也有分歧,为此,考察各类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将有利于分析政府在行使公共卫生权利时应当如何去尊重,保护以及履行各项公民权利。
(一)传染病人之人权保障缺失
1、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和第三条之规定,人人应当享受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这些最基本亦是与生俱来的权利。但是由于经济水平、医疗条件的不同以及对传染病防控和人权认识上的差异,促使一些国家对于传染病患者一般情况下都会采取传统的隔离措施,而在这类措施之中对传染病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甚至活动范围都会有明确和强制的限制。很多国家在行使这一行为时缺乏法律的支持而仅仅是从公共卫生安全的角度去强制执行,这就时常出现一种尴尬的局面:一些国家的公共卫生法中对人身的限制与宪法产生了冲突同时也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造成普通法甚至可以跳出宪法得到承认和执行,更不用说这些行为违背了国家人权法了。
2、居住与迁徙自由。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规定,一个人有权在本国自由迁徙、居住和离开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但是实际状况却并非如此。一个人的出境和入境,在宏观而言涉及到一个国家事务的主权,从微观上而言涉及到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等众多方面的法律规定,所以必然牵扯到各方因素。而对于一个传染病患者而言,其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常受到限制,甚至还会遭受侵犯。
从严格的意义上去审视,上述国际条约的条款中对于传染病患者的所属的“本国”意味着对于患有传染病的本国人和外国人有着不同的法律,而且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很多时候都是关系到一国的主权和司法独立的问题。虽然国际人权法只能保证传染病患者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迁徙和居住和离开本国的自由,以及重新进入本国的权利不得受到任意的剥夺,但是由于国际人权法本身并没有执行的部门和相应的法律效力,所以一些时候传染病人由于他所属国家的法律和出于维护公共卫生的角度,不得不受到人权上的侵犯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强制体检等。从外国人的角度,由于患有传染病的外国人入境、居留甚至迁徙有关一个国家的主权,所以任何国际人权法律文件没有且无法明确表示一个人有权自由进入另一国的领土。
3、隐私权。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对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对其名誉和名声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到这种干涉或攻击。可是当一个正常人一旦成为传染病人之后,他的隐私权便会陷入一个两难境地,即一旦一个人被确认为传染病病人之后,出于公共卫生的考虑,国家的相关机构和部门就必须对该人的病情进行掌握以及在某种程度上对他的生活进行
监控。
传染病防治措施与传染病人的生活联系紧密,非法传送和公开传染病人的体检情况如艾滋病人的体检情况,会使该患者难堪、遭受他人的歧视甚至社会的排挤,甚至波及其家人和朋友。然而,往往一个传染病人的体检状况遭到公开之后却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传染病人时常必须接受强制婚前体检、强制治疗,强制体检或检查等行为,在实现了这些公共卫生的义务之后其体检的资料和数据都无法受到合理的保护和保密,即便出现了资料的泄漏,法律上也没有提供更多的保护或支持。
(二)传染病人之人权保障缺失原因分析
在传染病人人权保障方面,虽然有诸如《国际人权法》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法作为指导,但国际人权法只是向世界提供了一种法律的框架,框架之内并没有对人权保护的详细规定。人权条约更像是一种理念,通过各个国家对人类基本权利的思考和保护,以及结合自身情况对这些法律和条款的执行和理解,从而在国内法中体现出来。同时,国际人权条约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软弱的监督机制和无力的执行,任何一个国家在于关于人权的报告只会是义务性的而并非强制性。
此外,对于人权的理解,国家之间存在很大的分歧。当今很多有关人权的评判标准、审视方法等都是以欧美为主导,所以必然会与其他的文化产生一些冲突。以地理位置横向划分,世界分为东西两个世界,这就意味着文化上和国家周边影响都将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以经济条件纵向划分,可以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这样在面对同样一个人权问题的时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侧重点和方向都受着自身的经济基础影响,例如从合乎人权法的角度去给予一个传染病人或者感染源者以人身自由权利,发达国家能够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和生活保证,但发展中国家却无法达到这样的水平,同时甚至更糟糕地会造成传染源的扩散。西方世界将人权作为一种普世价值在全世界传播,然而在传播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问题,诸如经济发展水平,文化差异以及政治因素。西方世界以发达国家为主,在人权的实行中有着更好的经济实力背景,但是若只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却不强调经济水平的改善以及国家实力的增长有助于全面改善人权这一事实,从而一味推行个体的人权却忽略以国家为代表的集体人权的话,人权的发展必将受到阻碍。发达国家对人权普遍性的宣传力度远远超过经济和医疗上的支持,这一本末倒置的行为无法获取国家之间的信任,更会错误地让发展中国家将人权的普及认为是一种人权攻击和政治压制,从而反向的消极对待国际人权法。
3 传染病防控视阈下国际人权法的完善策略
随着国际上对人权的不断重视和关注,经济上全球化的加深以及众多新型传染病的出现,这些因素都要求对传染病防控视域下的国际人权法进行不断的完善。如何从过往对于人权漠视的传统做法中摆脱出来,在既保护人权的同时又能有效地控制传染病,这都将有利于国际间的交流以及人权的真正实现。
1、国家之间的认同与合作。人权作为一种普世的价值观,需要由全世界去理解、认同和接受。国家之间的必须通过不断的交流来达成对人权的共识,应该接受人权不但包含个人的基本权利,也包含着以国家为代表的集体人权。一味推行个人的人权价值观本身不僅会伤害到国际组织中成员的积极性和信任感,而且由此带来的消极应对只会让个人人权受到更大的伤害。同时,发达国家不能只一方面大力宣传人权的普世价值观,一方面却不愿意提供经济援助和医疗技术指导,让本来经济实力稍逊一筹的发展中国家在发展中单方面承担所有的经济消耗并错过发展机会。以发达国家经济背景为基础的制定和实施的人权推广必然带有主观上的局限,忽略发展中国家的自身情况必然导致国家共识上的偏差,容易造被认为人权攻击和政治压制。
2、世界卫生组织作用的加强。加强国际卫生组织的权威性,不仅能协调国家之间在法律上的冲突,也能避免敏感的政治因素干预,有利于获取信任和集中世界各国的资源,促进在传染病防控方面的国际合作。由世界卫生组织对世界各国在传染病中所需要的资源和技术指导进行评估后的结果更为中肯,同时根据对国家的发展水平去相应地宣布国家的义务更有利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共识。
3. 国内法与国际人权法的融合。诚如上文所言,国际人权法本身只是一种指导,是一个框架,如何在世界文化多样性的背景下来理解人权价值观,以及如何弥补国际人权法本身的效力不足和细节缺失等都亟需国内法的帮助。正如特里派尔曾指出:“国际法需要国内法以完成其任务。没有国内法,国际法在很多方面是无能为力的。国内立法使国际法从无力的状态中得到活力。”具体而言,国内法应当在立法上注意借鉴和参照国际人权法,不应只关注公共卫生方面的立法,同时更应当赋予传染病人合理的权利尤其是申诉权利,这样更有利于保证传染病人的人权和最基本的权利受到侵犯后能够通过法律的途径获得公正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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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侯坚(1980-),男,湖南望城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商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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