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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与非诉讼的经济学效益比分析

时间:2024-04-25

左佳璇 张宇 朱寒冰 周碧瑶 周杨芳菲

摘 要:本文运用经济学的基础知识,结合科斯定理,从医疗纠纷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在货币成本、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等多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哪种程序为最优途径。具体阐述医疗纠纷中非诉讼程序的优势以及今后完善和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法经济学;效益比;调解

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在我国主要是诉讼和非诉讼两种,其中非诉讼途径主要由协商调解和第三方调解两种途径构成。协商调解指的是医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自行解决争议[1]。第三方调解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签署调解协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解决方式[2]。虽然我国给患者及患者家属在遭遇医疗纠纷时提供了多种方案,但在司法实务中大多数医疗纠纷中的患者却更愿意选择司法诉讼途径。诉讼途径究竟是不是解决纠纷应该选择的最佳途径?

下文我们将从成本—收益、机会、时间三个视角来验证医疗纠纷非诉讼方式较诉讼方式而言,更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利和实现司法的公正。

1 成本-收益方法下医疗纠纷诉讼与非诉讼

传统的医疗纠纷以诉讼为主要解决方式,而现今,非诉讼方式以其特有的优势也逐渐成为医疗纠纷下医患双方的首要选择。科斯定理认为,当事人之间如何通过谈判而达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这其中围绕着交易成本的大小问题,而传统的诉讼方式其程序的繁琐、司法资源的浪费等弊端也逐渐凸显,使越来越多人去探索另一种简便快捷低成本的解决方式,即非诉讼方式。下面我们将用成本-收益的方法简析医疗纠纷中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的产值与效率问题。

1.科斯定理下的诉讼和非诉讼成本交易

根据科斯定理,假设这个世界没有交易成本的话,那么不管你如何赋予产权,或赋予给谁,从效率的角度来讲都是没有效率的。而实际中,交易不仅有成本,而且成本十分巨大,既然交易成本十分巨大,那么制度的设计者在设计制度的时候,要朝着降低交易成本的方向来设立产权。我们首先应当明确的就是,交易成本在医疗纠纷中所占的比例大小。追求低成本已然是我们的首要目标。

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医疗纠纷的处理实际上就是形成一个“私的协议”(譬如协商)或者是“公的协议”(譬如调解和诉讼)的过程[3]。即根据科斯定理,我们要排除一种误区,即协商无成本。众所周知,任何事物的协商过程肯定会付出一定的成本,至少人力成本就不可排除。而时间成本、金钱成本、司法资源等更是值得探讨的地方。

首先,在协商过程中,如果协商过程顺利双方达成合意,那交易成本就会达到最小化,从而效率值最高。但是,协商既不可能出现无交易成本的现象,因为医方也要消耗人力资源而患方也要消耗一些因协商所输出的基本费用。如果双方未达成合意,则协商过程有可能演变成暴力冲突甚至是医闹现象,更有甚者可能会发生刑事案件,这样就大大加剧了其成本。

其次,调解必然涉及第三方的介入,这已经是一种交易成本,而第三方的责任是将医患双方的交易成本到达最低而尽可能追求高效。第三方调解有其自身专业性的优势,会缩小双方的博弈过程,也会以公正的案外人角度来寻求一个平衡,这种平衡是双方合意的体现。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调解会出现和协商一样的问题,如调解不适,也会引起国家行政机关甚至是司法机关的介入,这样一来,交易成本又加大,所得效益比又会下降。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医患纠纷中非诉程序的效率仍是远远超过诉讼程序的,因此,我们应当鼓励非诉程序在医疗纠纷中的应用,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发展。

2.交易成本方法下的理论实践

对于诉讼与非诉讼程序之间效益比分析,最直观的体现就在货币成本方面,这同时也是患者与医院在处理纠纷选择何种方式时最看重的因素。

实践中具体的诉讼成本包括:诉讼费用,鉴定、翻译等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人力资源等[4]。在医疗诉讼纠纷中会涉及到国家公权力,因此会消费大量的公共资源和公共财力,而获得的收益却不一定乐观。因为在任何一个诉讼案件中的解决方式并不当然是一种有效利用资源,使得效率最大化的途径和方法。而在非诉讼程序中,由于没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也不用走司法程序,在时间周期和交易成本上就大大节省,并且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能够更好地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体现出来。将双方当事人搁置于相对平等的位置,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便能快速高效的做出赔偿决定,便可以节省时间、费用成本。以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中发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为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费用总共103193元,法院最后判给原告总共24576.98元。且由原告负担本案受理费972元[5]。在非诉讼途径解决上,从2005年到2007年9月底,根据上海调解中心的统计和估算,调解中心处理案件比按诉讼、鉴定等方式处理至少节省社会成本2800万元[6]。以浙江省为例,针对不同处理途径患方的获赔情况,协商获赔例数为117例,患方基本费用257元。调解获赔例数为9例,患方基本费用为4833元。而诉讼的情况为获赔例数为17例,患方基本费用为20735元。以及关于不同处理途径患方投入回报的对比,协商的基本费用为257元,获赔率为86.3%。调解基本费用为4833元,获赔率高达100%,最后诉讼费用为20735元,获赔百分比低于前俩种途径仅为60.7%[7]。由此可以看出病人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的成本高于非诉讼途径主张权利的成本。

对于诉讼制度而言,费用高是最根本的问题,与非诉讼途径相比较,便是一种成本较高的救济方式了。非诉讼程序以其程序较为简單、灵活,并且要求的成本较低,还能减轻我国的司法压力的优势。因此当今社会实践中,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运用呈现逐渐增多的趋势,其被认为是最廉价却又最划算的解纷方式。随着非诉讼程序适用越来越多时,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他的解决机制,解决过程中医务人员的责任需要明确,要能够更好地发挥出非诉讼途径的法律效力。

2 机会视角下的医疗纠纷诉讼与非诉讼

取得有利机会在法经济学中同样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就机会成本而言,它是采取某个行为的真正成本,与选择或决策有关,与最优选择对应并放弃的次优选择的(潜在)收益[8]。其次机会和成本都是有限的,需要把握住,因此我们必须要在有限的资源内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法经济学遵循的正是效益和正义这两者的有机结合。但是目前的形势是医院和患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发生纠纷后,患者取得赔偿的几率很低,平衡杠杆的倾斜将会使得矛盾纠纷更加尖锐。

因为对于非诉讼机制而言,它的调解过程较为缓和,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如果用协商等方式达成协议,最终达到双方都能满意的结果。这类方式较之以前的传统诉讼方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提高了效率,不会给患者造成过多的负担,保障了患者的利益。

3 时间视角下的医疗纠纷诉讼与非诉讼

时间资源同样是法经济学组成的关键部分。从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来说,时间价值就是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时间,当商品的价值用货币形式表现时,时间就是金钱。时间的价值就是在一定时间里所能带来的剩余价值,带来的剩余价值越多,时间的价值愈大,反之,则愈小[10]。

对于非诉讼程序而言,由于没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也不用走司法程序,在时间周期和交易成本上就大大节省。同时非诉讼程序(如调解、协商)更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使双方处在“相对平等”的位置,双方当事人可以快速地达成合意作出赔偿决定,这大大节省了时间成本、费用成本[11]。据调查,北京卫生法研究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从2005年到2007年9月底共受理医疗纠纷2539件,医院纠纷从院内向院外转移成功率为98%,结案率为79.1%,结案时间平均36天,最短仅用3.5小时[1]。同时以安徽省芜湖市人民调解委员会2014年全年受理的情况来看,累计至10月底,共受理申诉案件总数126件并且通过调解等途径全部解决,平均每件案件的解决时间为三天左右,这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综上所述,从交易成本看非诉讼途径不需要投入诉讼费用,以及为了进行诉讼而付出的相关费用,比如车旅费、住宿费等。从机会成本来看,直接采取诉讼途径意味着放弃了和平协商所能带来的机会收益。最后从时间成本来看,采取诉讼途径就必然严格的遵循诉讼程序,这一程序相较于非诉讼途径的协商调解途径的程序要繁琐的多,所以当事人必然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医疗纠纷问题上。因此与非诉讼途径相比,诉讼途径的成本要大的多。但非诉讼途径产生的问题却也是层出不穷。比如现在适用比较普遍的双方协商,由于双方是利益竞争关系,所以很难达到协调一致。又如行政调解,它经常被认为和医院是上下级关系,其处理问题的公信力不高。

为了寻求更高效的处理方式,国内建立了第三方的调解机制即医疗调解委员会,它兼并吸收了双方协商和行政调解成本低以及处理问题时间短的优点,同时它独立于当事人的地位也使调解结果更具公信力。是非诉讼途径中比较理想的纠纷解决途径。但是目前国内建立的医疗委员会秩序仍然在发展期,存在着经验不足,掌握专业知识的人员数较少,人们认知度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家的重视,积极推动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相信医疗调解委员会秩序的完善能为我国的医疗纠纷问题的解决带来很大的助力。

最后笔者认为,想要获得解决医疗纠纷的高效率,其实更重要的是医患双方心理的转变,医疗纠纷发生时伤害已经发生,双方应该着眼于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和挽救损失,共同努力,理性而负责任的解决问题。只有通过这种途径,才能缓和我国现阶段医患之间剑拔弩张的气氛,创造更加融洽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祝彬.医疗纠纷替代解决机制的分析、评价与选择[J].中国医院管理[M].2010

[2]茆晨雪。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以福州市医患纠纷调节处置为视角。求醫问药:下半月刊[J],2012

[3]高向华.医疗纠纷控制研究.55

[4]理查德.A.波纳斯.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35-36

[5]廖永安。论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与征收证据[J].政坛论坛,2003,(05).

[6]赵学法.法院附设ADR的效益困境与出路[J].法治与社会.2008.10:153-154

[7]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8]缪代文.机会成本原理运用分析[J].成人高教学刊,2010

[9]王晓晔.王国平.尹口.浙江省卫生法治运行现状调查与分析[J].医学与法学,2010,(3)

[10]李瑞娥.李迎青.薛峰光.时间价值的升华:从马克思经济论析中的时间思想到当代时间资源的拓展[J].人文杂志,2004

[11]唐力.在“强制”与“合意”之间: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现代法学,2012;34:3

作者简介

左佳璇(1994-),安徽省庐江县,汉,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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