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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思维定势的局限性及解决办法

时间:2024-04-25

陈楷天等

摘 要:侦查活动是一个复杂而循环的过程,需要通过不断地思考分析而后实施相关侦查措施,如此重复循环至最终查清案件事实。侦查思维定势的运用,从整体层面上看,能够加快整个侦查过程的进行。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局限性。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合理适时地运用侦查思维定势,并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既注重理论,又结合实践,使侦查思维定势发挥出最大的功效,体现其对侦查的价值。

关键词:侦查定势;思维定势;局限性;解决办法

侦查活动是一个复杂而循环的过程,需要通过不断地思考分析而后实施相关侦查措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如此重复循环至最终查清案件事实。在长期侦查思维习惯中养成的思维定势,并不总是一定利于推动案件的侦破,也时常使侦查人员对案件的思考和判断发生错误的认识,阻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侦查思维定势由于贯穿于案件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运用好侦查思维定势快速反应的优势,避免和克服其对案件侦查的不利影响,对于案件的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必然起着重要推动作用,同时也是提高破案效率的关键因素之一。

1 侦查思维定势及其表现

1.1 侦查思维定势的概念

思维,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间接的、概括的反映,是在表象、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认识活动的过程,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精神活动。[1]侦查思维是职业侦查人员在侦查实践活动中认识、分析案情,收集证据和查缉犯罪人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职业性的思维方式。而思维定势,最初由德国心理学家穆勒和舒曼于1889年提出。[2]其是由一定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所形成的某种准备状态,决定同类后继心理活动的趋势、方向。侦查思维定势,就是侦查思维和思维定势的结合体,指主体侦查思维活动前的意识准备状态,主体受已有的知识、经验、情感、需要、意志、价值观念和社会思维方式等的影响,在侦破具体案件时具有一定的倾向性、相对稳定性和程序性。它反映侦查主体思考问题时的一种同化趋势。 [3]

1.2 侦查思维定势的形成

在长期的侦查破案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处理了形形色色的案件,这些案件必然能按照不同點和共同点进行分类。同一类型的案件自然就有基本的规律可循,包括作案规律,作案时间、作案手段、作案方式、作案人数和地点的选择等。侦查人员在处理某一案件时,往往会不自觉的在记忆中去搜寻以前遇到的类案件,借鉴之前的分析和处理的方法,对现在的案件进行思考判断。所以侦查人员在侦破具体案件时的思维会体现出一定的倾向性、相对稳定性和程序性,即形成了侦查思维定势。

1.3 侦查思维定势的表现

侦查思维定势作为一种习惯性的思维模式,其作用的发挥常常表现出无意识性,一旦相关的情势出现时,思维定势就会将其纳入已有的思维轨道,使其接受思维定势的同化,这样就能使原本复杂的、未认知的信息简化至能理解的程度。

1.在案情的分析过程中,表现出倾向性。侦查人员经过系统学习或者长期办案经历,对案件的类型及各自特点都有比较全面的认识。[4] 当侦查人员对案件分析认识时,根据现场呈现出来的特点,在自己的思维框架中很自然的把案件归为某一类,继而结合此类案件的一般特点来迅速分析认识当前案件的各个构成要素。这种在案件分析时的倾向性,能使侦查人员在短时间内迅速理清侦查思路,展开侦查工作。

2.在侦查方法的使用上,表现出相对稳定性。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之后对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在分析过程中自然地会在记忆中搜寻是否接触过此类案件,是否有类似发案现场或作案方式手段。根据侦查思维定势对案件的快速反应,简化了案情分析、制定侦查计划的过程,并且能防止侦查思维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意外干扰,从而提高侦查效率。

3.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表现出程序性。侦查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一般有严格的流程和相应的办案机制。侦查人员经过长期办案后,必然会对此十分熟悉,形成一种思维定势。所以当侦查人员处理案件时,由于这种定势的存在,能对各个侦查环节做出迅速、有效的反应,保障各个环节衔接的连贯性,不因思考流程等问题而耽误案件的处理进度。

2 侦查思维定势的局限性

侦查思维定势的形成是侦查人员的一种经验积累过程,然而在长期侦查思维习惯中养成的思维定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推动案件的侦破,但也时常使侦查人员对案件的思考和判断发生错误的认识,阻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1 侦查思维定势可能限制侦查人员思维的创造性

侦查思维定势的存在可能导致侦查人员经验主义的不合理运用,形成唯经验定势,限制侦查人员的思维空间的广度和深度。

在侦查实践的过程中,面对各种各样的案件,有许多的案件存在一定的相似性,现场情况、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等的特征或多或少有某些相似的方面。但有些相似之处可能是作案人故意伪造或因为其他环境因素等影响而偶然造成的结果。此时如果不加以综合地分析判断,机械地照搬“经验”,按照以往的情况下的有效思维对案件进行定性和分析,往往会使案件形成僵局,造成侦查工作不能顺利有效进行。而在实际的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对案件的侦查也可能会受多种案外因素的影响。这些方面的因素可能会让侦查人员产生更多的压力,影响工作的专注度,从而导致在分析判断案情时不理性。此种状态下,经验主义会不受控制的主导我们的思维方式和思考的内容,这是一种人性本能状态的反应。以经验主义为主导而对案情进行的分析判断可能会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较大的偏差,在此基础上开展的侦查活动也必然会走弯路,甚至无路可走,导致案件侦查工作停滞不前。

2.2 侦查思维定势可能将侦查工作导入歧途

侦查思维定势常常导致侦查人员收集、分析、评价案件信息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侦查人员在对分析案情和侦查工作情况分析时,思维定势总是调动自身的知识、经验、需要等作为范本去同化当前的侦查情势,把侦查情势纳入自己的思维框架,形成一种与自己需要相符的观念。这样可能导致侦查人员对案件信息的收集、评价带有或多或少的主观选择性。选择的结果必然是有所取舍,所以自然就会出现限制,从而带来了思维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在这对案件信息的取舍过程中,一些对案件的侦破有用的信息可能没有被选择,甚至某些起决定性作用的信息或信息源也可能被忽视。而案件的有效推进,一定是建立在侦查人员的主观分析和客观实际相符合的基础上。这样侦查人员在对案件信息的片面性地收集和分析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评价、判断,必然造成主客观不统一,也必然会对侦查计划的制定和侦查措施的运用有影响,可能将侦查工作导入歧途,甚至形成侦查僵局。

2.3 侦查思维定势可能导致侦查人员的职业敏感性钝化

侦查思维定势的存在会影响侦查思维敏锐性。查·切斯特顿写道:“为什么他能装成稻草人,戴上一顶破帽子就能躲过被捕呢?那是因为警察是本地人。他知道在这个地方有一个稻草人,或者更确切地说,应该有个稻草人,所以他看到稻草人就根本不会注意。”这就说明思维定势的存在使侦查人员不自觉的用自己的经验、知识等去同化当前的情势,减弱了敏锐的观察力,而未能深入到周围的环境中,观察那些熟悉事物的细微变化所蕴涵的问题,所以导致了侦查人员职业敏感性钝化。

3 克服侦查思维定势局限性的基本方法

3.1 立足于现场勘查

1.重视现场勘查。任何一起刑事案件都有现场,没有现场的刑事案件是不存在的。[5]现场勘查是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起点和基础。因此侦查思维定势的运用必须立足于现场勘查,结合現场反映出的具体情况分析和研究,找出与犯罪相联系的人、事、物以及案件自身的特点,继而在此基础上分析与同类刑事案件中的共同点与差异点,从而保证分析前提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有了详细和扎实的基础,运用侦查思维定势进行的分析才会有客观依据的支持,防止偏离案件真实情况的经验主义,为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的提供保障。

2.注意反常现象。在现场勘查时,一定要注意现场的反常现象,找出案件自身特点,这有利于案情分析的过程中,运用侦查思维定势快速同化案件,找出与同类其他案件的共同点和差异点,从而制定相应的侦查计划。特别是差异点,在案件的侦查中尤为重要,往往是破案的关键所在。犯罪人作案由于受到自己的习惯影响,作案过程中会留下相应的痕迹,而这些痕迹能够反映出作案人特定的习惯,找出现场特别之处,分析本来应该出现的现象痕迹为什么没有出现或者出现了按常理不会出现的现象痕迹,这对作案人的人身特点、作案手段、作案过程的把握十分重要,往往会是侦查的突破口或者重要线索及来源的关键。

3.2 多利用换位思考

1.利用换位思考的可行性。从作案人角度而言,无论是作案还是反侦查都是作案人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实现其作案目的的过程。大部分作案人在长期的犯罪生涯中也会形成一定的思维定势,导致作案、反侦查行为的定型化。因此,侦查人员利用这种定型化特征,换位思考,逆向推理,从另外一个侧面分析判断案情,破获案件。

2.如何利用换位思考。利用换位思考进行分析,关键还在于对作案人研究的准确度。因此侦查人员在平时需要多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研究,掌握其规律,了解各类犯罪作案人的一般特点,积累经验,这对于换位思考时揣测作案人的行为有重要作用。此外,利用换位思考时还应注意对每个案件自身特点的把握,揣摩作案人的智力水平,在这个智力水平范围内分析作案人的思维,不能过分高估或低估作案人的智力而导致换位思考的主观盲从性。

3.3 进行回溯分析

侦查活动往往不会是一帆风顺,而是困难重重,常常会遇到侦查僵局的出现。而侦查僵局的出现除了案情复杂外,往往就是由于侦查人员的思维定势所造成。因为一旦侦查人员在对案件进行了第一次比较详细的分析后,就会按照此思维方式收集线索、展开工作,把侦查情势纳入自己的思维框架中,或判定从作案人入手侦查,或从作案工具入手等,一般不会改变这种思维方式。[6]而如果前期的侦查方向出现错误,那很可能导致后续侦查工作达不到理想的效果,从而产生侦查僵局。当遇到侦查工作停滞不前,没有线索不能继续进行时,侦查人员可以回头思考前期的侦查工作是否合理,有无遗漏处。分析侦查方向有无偏差,现场勘查是否仔细,线索信息的来源可靠或全面与否等,这就是回溯分析的过程,也就是对以前的侦查工作的评价的过程。通过回溯分析,重新整理思路,找出前期侦查工作的合理因素和不合理因素,分析不合理因素产生的原因,保留合理因素。对案件重新分析,并采取相应侦查措施,或重新深入勘查现场,全面收集现场信息,或调查研究线索来源的可靠度,或改变侦查方向等。

3.4 及时进行知识的更新

定期组织对侦查人员的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开拓侦查人员的眼界和视野也十分重要,让侦查人员与时俱进,保持敏锐的观察力,有效的处理当前的案件。通过对侦查人员的多方面培训,提高个人能力,使侦查人员在常规的侦查思维模式上能更新思路,保持一种敏锐的职业观察力,养成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的能力。从而摆脱经验的束缚,打破侦查思维定势的局限性,更好的适应新形势下的犯罪侦查工作。

综上所述,侦查思维定势的运用,从整体层面上看,能够加快整个侦查过程的进行。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局限性,部分因侦查人员的主观臆断而导致案件无法侦破,甚至出现某些冤假错案。所以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合理适时地运用侦查思维定势,并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既注重理论,又结合实践,使侦查思维定势发挥出最大的功效,体现其对侦查的价值。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M],商务印书馆,1194.

[2]乐国安等著.侦察心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

[3]定势与侦查问题的解决[J/OL].环球猎讯网,2009.[2012-04-23].

http://www.szcid.com/methods/2009-6-10/1419.html.

[4]杨宗辉著.刑事案件侦查实务[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

[5]管光承著.现场勘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011.2重印).

[6]何家弘著.新编犯罪侦查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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