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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同文馆:晚清法律翻译的重镇

时间:2024-04-25

刘明卿

摘 要:京师同文馆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所由中国官方设立的近代新式学堂。其作为当时重要的官方翻译机构之一,在晚清西法东渐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文主要从法律翻译的角度出发,探究京师同文馆在晚清法律翻译中的主要成就和重要地位,以期扩展对于京师同文馆以及晚清法律翻译的相关研究。

关键词:京师同文馆;晚清法律翻译;成就和作用

1 引言

我国翻译界认为中国历史上出现了四次翻译高潮,其中将鸦片战争至“五四”运动时期这一段时间划分为第三次翻译高潮,而这期间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晚清时期(1840年-1911年)的翻译。京师同文馆(1862年--1902年)存在期间恰恰是中国翻译的第三次高潮时期,而1839年第一部西方法律书籍的翻译至1902年光绪皇帝正式下诏沈家本、伍廷芳等修订《大清律例》为标志的大规模法学翻译促成了中国翻译的第三次高潮,作为重要的官方翻译机构之一,梁启超曾评价称“中国旧译,惟同文馆多涉法家言。”可见,京师同文馆在整个晚清法律翻译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目前,我国学术界针对京师同文馆而进行相关研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有关京师同文馆的研究主要关注其在外交领域及教育领域的影响,而对于其在晚清法律翻译方面的作用只是一笔带过或者停于表面。有鉴于此,本文将主要梳理和介绍京师同文馆在晚清法律翻译中的主要成就,彰显其在晚清法律翻译中的重要地位,进而推进相关研究走向深入。

二、京师同文馆设立的背景

京师同文馆出现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的确也是顺应当时时代要求的产物。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在与西方列强不断地谈判、签约与修约过程中,清政府官员绅士绝少通习外国文字之人,只能依赖于外国译员或者当时的“通事”(linguist),但是,遇中外大臣会商之事,皆凭外国翻译官传述,亦难保无偏袒捏架情弊。而通事惟知籍洋人势力拨弄挑唆,以遂其利欲,蔑视官长,欺压平民。

随着中外关系的变化,清政府在西方列强的侵略冲击下,也渐渐意识到外语翻译人才的不可或缺。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又称《中英续约》)第五十条中规定“嗣后英国文书俱用英字书写,暂时仍以汉文配送,俟中国选派學生学习英文,英语熟习,即不用配送汉文。自今以后,遇有文词辩论之处,总以英文作为正义。此次定约,汉、英文书详细较对无讹,亦照此例。”这些条约中虽未规定设立译员学校,但是却直接促成了京师同文馆等一系列翻译机构的设立。

第二次鸦片战争中的惨败使当时的洋务派深切感受到“欲师外夷者,必先悉夷情始,欲悉夷情者,必先立译馆翻夷书始。”125在洋务派“自强”的口号下,洋务派就从培养翻译人才,翻译西方书籍入手,把翻译作为追求“自强”的重要策略之一。

在这种内外形势下,1861年1月13日,奕等人上奏统筹全局拟六条章程,奏请“仿京中俄罗斯馆,开设学馆,教授英法语言,选拔八旗子弟入馆学习,成就学业,作为外洋交涉之准备。”正式奏请成立译员学校。到1862年京师同文馆正式成立,由此“揭开了中国官方有组织地正式引进与翻译国外法律与法学著作的序幕。”

3 京师同文馆在法律翻译方面的成就

3.1 京师同文馆选择翻译西方法律的原因

晚清时期正是新的世界秩序的形成时期,西方列强凭借着船坚炮利成为新世界秩序的中

心主体,而作为奄奄一息的末代帝国,晚清政府还没有完全从“天朝上国”的迷梦中完全醒过来。处于被动局面的清政府试图寻找一些途径了解西方列强,进而在新的国际生存环境中获得自己的位置。而各国法律作为各国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全面体现,无疑成为清政府理解西方列强的途径。

同时,清政府最终认识到翻译西方法学著作和法律文本已是清朝攘外安内的当务之急。[10]54-55京师同文馆作为中国第一个官办译书机构,其译书活动自然受到政治环境的影响乃至控制。正如“同文馆之父”恭亲王奕所言:“窃查中国语言文字,外国人无不留心学习,其中之尤为狡黠者,更于中国书籍潜心探索,往往辩论事件,援引中国典制律例相难。臣等每欲借彼国事例以破其说,无如外国条例,惧系样字,苦不能识。”作为总理衙门的隶属机构,京师同文馆在翻译法律方面自然是起着领头羊的作用。

3.2 京师同文馆在法律翻译方面的主要成就

京师同文馆是晚清最大的官办翻译机构之一,其所有翻译活动中,翻译西方书籍是最具有代表性的成就,这也无疑是其做出的重大贡献。

那么,京师同文馆一共翻译了多少本书籍呢?关于这个问题,学界的看法不一。根据丁韪良在《同文馆记》中列出的“同文馆师生辑译书籍表”,共译书22种。又据《同文馆题名录》中记载翻译书籍却有27种之多。台湾学者苏精在其著作《清季同文考》中指出:“合计已知同文馆出版的译著西学图书,共有三十六种。”

在苏精认定的36本西学图书中,共有7本法律译著,分别是:《万国公法》、《法国律例》、《星轺指掌》、《公法便览》、《中国古世公法伦略》、《新加坡刑律》、《公法会通》。

同治三年(1864年)京师同文馆教习丁韪良把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Henry Wheaton 1785-1848)所著的《国际法原理》(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with a Sketch of the Histroy of the Science)成功译完,原称《万国律例》,后称《万国公法》。该书是我国国际法学翻译方面的第一部译著,也是晚清法律翻译的第一部“公法”类的书籍。该书也第一次比较完整地向一直有着“华夷之见”的清王朝展示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准则。该书也成为总理衙门在处理与西方列强之间事务的实用指南。傅兰雅(J.Fyer)评价丁韪良翻译的《万国公法》等书皆为华人所悦服者,亦当有益于国。其书文雅清顺,故官绅学士皆欲先睹。

光绪二年(1876年),由京师同文馆副教习联芳、庆常翻译,经丁韪良审定后的《星轺指掌》(Guide Diplomatique)出版。该书除了进一步向国人介绍国际公法的知识外,还在翻译凡例中向国人介绍了各国政体的情况,尤其是其中关于“三权分立”的介绍,这使此书在中国引进“三权分立”原则的历史意义上更加突出。

光绪三年(1877年),丁韪良与汪凤藻、汪凤仪等人将美国学者吴尔玺的《国际法》(Woolseys International Law)翻译为《公法便览》。《增版东西学书录》称此书“上卷载欧洲各国三白年来所立条约,下卷名为证义,盖旁引他书,以补正本书之缺漏,二者皆不可少。”

光绪六年(1880年),在丁韪良主持下,瑞士人步伦的《国际法》(Bluntischlis International Law)也被译成了中文,该书是根据英文译本转译而成,先有副教習联芳、庆常等负责翻译了大部分,其余由丁韪良口译而成。该书共有国际公法86章,并附行军训诫157章,共计1019章,故最初译名《公法千章》,后来出版时改为《公法变通》。

同年,在时任刑部尚书王文韶的倡导下,同文馆化学教习法国人毕隶干将《法国民法典》翻译完毕,称为《法国律例》。这是我国法律翻译史上第一部由官方组织翻译的外国法典,对传统民刑不分的晚清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为后来晚清民律的大量翻译和引入提供了借鉴,在近代法律翻译史上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四、结语

晚清时局内外交困,京师同文馆作为清政府寻求自救之路上的重要翻译机构,虽然仅仅存在了坎坷的40年,但是它的作用却是非常巨大的。“同文馆开风气之先以引导国人认识西学之功,实可当之无愧。”仅就法律翻译方面来看,同文馆翻译的书籍,计有国际公法,外交领事指南等当面的著作......这些书籍就像一只杠杆,有了一个支点,总可以撬动某一个东西。[17]京师同文馆,一方面,它作为晚清西法东渐的重要传播机构,其法学翻译成果向国人展示了一系列的西方先进法学文明,为后来的清末修律和改革旧法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资料和范本,在颠覆中国几千年的法制传统和重塑中国法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它的法律翻译成就是近代法律翻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以后的法学翻译实践和相关研究都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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