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摘 要】 采矿业对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是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本文针对矿业用地取得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利影响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最后提出几点完善措施的建议。
【关键词】 矿业用地使用权 征收征用 完善措施
一、矿业用地使用权存在的问题
(一)矿业用地范围不明确。矿业用地范围就是由法律来划定什么类型的土地可用来进行什么类型的矿业活动。但是根据我国目前已有的法律来看,《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发实施条例》都没有对采矿用地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关于矿业用地的规定零零散散,大致来看,我国矿业用地主要就是分为了采矿区用地、尾矿库用地这两大类。采矿用地作为一个庞大,繁复用地大类,其不仅应该包括“采矿区用地”和“尾矿库用地”,而应该包括所有其他直接为矿业开采活动提供服务的设施或者工程用地。
(二)取得方式单一且强制。根据矿业用地的取得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有两种途径,第一是划拨,第二种是出让。矿业用地属于国家的那就直接出让,但当矿业用地属于集体土地时便要先将那块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再进行出让。矿业用地征收工作十分复杂但是取得方式的规定却较为的单一。与此同时,矿业用地的取得属于行政行为,因此具有强制性。对于需要使用的采矿用地而言,是由国家权力直接获取的,并非需要土地权人的同意。对于该土地的征收和使用,还有补偿与救济等所有环节,都是具有行政强制性的,都由国家公权力说的算,被征收对象没有话语权。
(三)矿业用地与集体用地有冲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矿产资源是国家独有的,土地是国家和集体共同所有的。而在现实实践当中,我国将近85%的矿产资源都出自于农村的集体土地,这就导致了矿区和集体土地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由于法律规定矿业用地必须是国有建设土地,我国面对矿业用地和集体用地的冲突时,可以采用的方法是第一,国家先将该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合法归为国有之后再对采矿企业进行出让,给予采矿企业一定的使用权。第二种方式就是采矿企业直接利用该集体土地,如出资,入股等形式来使用该集体土地。
二、矿业用地使用权取得制度的不利影响
(一) 采矿企业用地困难。采矿权是否能得以实现就要取决于是否能取得要开采的矿业用地的使用权。事实上,我国土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享有审批权限;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则由国务院、省、市(地)和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享有审批权限。由于我国对这两个权利的取得程序有不同的规定,采矿企业想要获得土地就显得十分的困难。尤其是采矿用地是在农村集体土地时,上文提到的那两种方法,第一种由国家进行征收转为国有再进行出让的方式。由于如今越来越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矿用地的审批越来越严格,所以导致如果涉及到大量耕地时,就会以不满足建设用地标准而无法获得该土地的审批资格。第二种方法就是采矿企业直接使用该集体土地,但是这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采矿用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定,所以大多采用这种方法的都是属于违法用地。使用违法用地开采矿产资源所要承担的风险不仅极高而且当涉及权益受损等情形时还没有任何的法律保障。
(二)影响农民和集体利益。矿产资源的开采背后是巨大的经济利益,当采矿产业与集体土地二者效益进行比较时,矿业产业的经济利益当然要远高于农耕所获得的经济效益。集体土地的农耕是生活的地方政府从发展地方经济,增加政府税收角度考虑,往往扩大法律的“公共利益”外延解释,强行征收农民土地进行矿业开发,从而造成被征地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诱发了大量的工农社会矛盾;同时,由于矿业征地的增加和土地资源的破坏,大量失地农民成为社会闲散人员,在我国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没有相应跟进的情况下,增加了社会不安全隐患,不利于当前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完善措施
(一)完善对矿业用地的范围的规范。我国今后应在矿业基本法中明确采矿用地的概念,而且明确其用地范围,对采矿用地概念的界定应采广义的采矿用地概念,借鉴概括加列举立法模式,详细划定我国的采矿用地范围,即:矿业权人基于矿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目的,可依法申请使用矿区范围内他人土地,其具體包括:a.露天采掘矿物;b.开设坑口、坑井;c.设置采、选、炼矿等必要的矿业设备;d.建筑矿业厂库或其他必要房屋;e.堆放矿产物、土石、矿渣和一切矿用材料;f.设置交通、能源、供排水、排气等辅助工程;g.其他矿业生产必要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等。只有明确在矿业立法中对采矿用地做出详细的规定,才能有效保障矿业企业的用地需求,同时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对采矿用地的行政管理。
(二)完善征收补偿制度。我国目前没有专门规定采矿用地补偿制度,仅适用于一般土地征收补偿,我国目前矿业用地赔偿只对土地征收的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对财产征收的间接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不予考虑。没有明确的补偿原则和标准,与发达国家的矿业用地补偿相比,我国补偿范围明显狭小。我国今后的采矿用地征收改革的方向应该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收程序,建立起一个合理、规范和多元的补偿制度。
结 语
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并事关公共利益、国计民生和国家战略利益,为了保证矿产资源、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就要重视采矿用地使用权,还有采矿用地使用权取得制度,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针对权力设置产生的不利影响,制定矿业用地法律法规,完善矿业权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 丁丽丽:《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法》[J].黑龙江国土资源,2002年2月第1期.
[2]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等.世界主要国家矿产资源勘查投资指南系列报告.2012-201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法》第六十条(使用他人土地之法定原因)矿业权者因下列情事之一,必要时得依法使用他人土地:一开凿井、隧。二堆积矿产物、爆炸物、土石、薪、炭、矿渣、灰烬或一切矿用材料。三建筑矿业厂库或其所需房屋。四设置大小铁路、运路、运河、水管、气管、油管、储气槽、储水槽、储油池、加压站、输配站、沟渠、地井、架空索道、电线或变压室等。五设施其他矿业上必要之各种工事或工作物。
[4] 王素萍 .完善我国矿业用地管理的几点思考[J].发展研究,2014(2):61-64.
作者简介 :姑利亚·艾尼完(1996-5)女,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图木舒克市,硕士研究生,西南民族大学 研究方向: 婚姻家庭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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