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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异化劳动的原因

时间:2024-04-25

【摘 要】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哲学手稿》中提出了经典异化劳动理论。所谓异化劳动,即工人生产的越多,他能够消费的越少;他创造的价值越多,他自己越没有价值;劳动者创造的产品被资本家占有,且成为资本家进一步奴役劳动者的资本。而异化劳动正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背景下,由作为国民三大收入来源的劳动、资本和地租三者在相互结合间产生的。因此,本文将基于《国富论》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对异化劳动的原因进行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 异化劳动 劳动 资本 地租 价值

一、概述

何为劳动?据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可知,劳动是我们谋生的手段,更是我们实现人生价值的道路。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观将劳动定义为:劳动不仅是谋生的手段,更是通向客观世界与主观世界的媒介,也是实现人性至美至善、彻底自由的必由之路。由此观之,劳动的重要性已不需再赘述,但为了更进一步地考察劳动与劳动异化,劳动价值将成为本文讨论的起始点。同时,本文所讨论的内容是以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以及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为起点的。

二、异化劳动的产生

《国富论》首卷就阐明了价值是一种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此即当今劳动价值论的基础观点,同时我们也可以得出:商品价值决定于物化在商品之中的劳动,以及在市场经济中,劳动价值将会分别表现为商品的价格和劳动的价格即工资。既然劳动是价值的内在尺度,那依照我们的设想,劳动者当然可以通过劳动创造商品并交易,以此实现自身劳动的价格,获取工资。但不难发现,从古至今,那些真正占有大量财富的人,往往并不是那些一线的劳动者。现在如果谁认为那些车间的流水线工人是一些有钱人那无疑是非常可笑的,而大企业、大公司的老板似乎才是那些真正掌握多数财富的人。为了说明这个问题,马克思首先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了“异化劳动”的观点,即: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及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异化劳动在经济社会中体现为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产品越多,他就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而当今社会现实却存在着大量与“异化劳动”相关的缩影。而国家收入的三大来源的结合正是异化劳动产生的原因。

三、国民收入的三大来源

(一)劳动与资本的结合

《国富论》认为劳动、资本、地租共同构成了国家收入或国民收入的三大来源,即通常所说的“资本获得利润,土地获得地租,劳动获得工资”。人类通过劳动创造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这一过程的实现首先是由资本家买来生产资料和生产设备,然后工人利用生产设备对相关资料进行加工,工人在加工产品的时候,是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的。也就是工人的劳动,生产完成后,劳动者在市场上将劳动产品进行交易或将劳动产品自行保留都构成了其自身的收入。在这里,我们可以把工人理解成所有生产产品的人,包括土地上的农民、工厂里的工人、海上的渔民等,他们都可以称为工人,他们的所有生产活动都可以称为劳动。

但是,劳动自身是没有价值的,而且劳动从来未曾能够独立存在,劳动往往要依附于资本或者地租才能存在。或者说,劳动受到了资本或者地租的支配。因为现实中不存在凭空产生的劳动产品,劳动也需要借助于一定的场地或者器具,劳动是物质的,立足于物质世界且受到了客观物质条件的制约。没有人能够不使用任何的金属挥挥手就创造出一辆汽车,更没有人能够不依靠土地就能凭空地种植、收获粮食。而这些生产条件或工具往往都属于资本与地租的范畴。但值得注意的是,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劳动与二者相互混同的情况,如商人售卖自行生产的劳动品或土地所有人自行耕种,这类情况要与本段所谈的“劳动”有所严格区分。总而言之,劳动创造价值,为生产者实现自身劳动价格,获取工资。但收入来源有三,价值需要在三者之间进行分享,且因为劳动与资本、地租之间存在依附关系,大部分价值将会被资本、地租攫取[1],最终劳动者所得的劳动价格往往少之又少。但为何劳动价值与劳动价格会被二者所攫取?

作为国家第二种收入來源的资本分为四种。第一种是生产场地,二是生产工具,三是生产原料,四是未销售的商品。前段已经说明了劳动需要借助于资本。一个普通劳动者绝不可能有大量的资金去支持他取得上述四种资本,或者说社会上绝大多数的普通劳动着难以获得足够资本以支持自己的劳动,那么劳动者就必须请求资本所有者将资本出借给自己,而自己将以一定收益来偿还出借者。这时,劳动者便走进了资本所有人的工厂,用起了他的生产器具,此时,劳动便与资本结合起来了。但是,这种结合是有代价的,作为借用人的劳动者必须偿还出借人一定的收益。此种收益的第一种构成即是资本的租赁金,劳动者必须在全部收益中按一定时间一定标准扣除其中的租赁金来付给出借人,租赁金是以资本获得收入来源最基础的构成部分。但这种租赁金却不可能大量地分享劳动的价值,资本的租费只能是其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除此之外,由于将资本出租给劳动者,此时资本家就进入了商业经营的生产环节,那么他必须承担经营上或商业上的风险。而作为出借者,他所承受的风险比劳动者更大,劳动者只能损失自己的劳动,而资本者则可能损失自己的财产,即损失自己的投入资本。同时,劳动者只要创造了收益,将劳动产品兑现为劳动的价格就可以偿还自身的劳动。而对于资本所有人来说,劳动者需要创造更大的收益才能偿还他所付出的财产,因为收益必须要超出租赁金的范围才不会致使其亏损。众所周知,风险与收益成正比。因此,基于出借者承担的风险远大于劳动者承担的风险的原因,劳动者实现的劳动价格必须以其大部偿还给出借者。所以必先在劳动的全部收益中扣除租赁金和风险偿还金的部分,所剩收益才是劳动者可以得到的真实的劳动价格,也就是劳动者的工资。资本分享了劳动的价格是偿还租赁金的需要,更是对他人承担巨额风险的补偿。换言之,在对资本不加以任何限制的背景下,资本家攫取了生产财富的绝大多数,此时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产品越多,他就更会变成廉价的商品。

(二)劳动与地租的结合

若劳动不依附于资本,则必需依附作为第三种收入来源的地租。劳动的物质性与资本、地租分享劳動价格直接具有必然性。一国土地,一旦完全成为私有财产,有土地的地主,像一切其他人一样,都想不劳而获,甚至对土地的自然生产物,也要求地租。劳动者要采集这些自然产物,就必须付出代价,除了要付出自己的劳动力之外,还要取得准许采集的权利,他必须把他所生产或所采集的产物的一部分交给地主,这一部分的代价便构成了土地的地租。

而且,土地地租往往占据了土地收获所得的绝大多数,这导致了劳动者自身可收获、可保留的价值甚微。作为使用土地的代价的地租,自然是租地人按照土地实际情状所支给的最高价格。在决定租约条件时,地主都设法使租地人所得的土地生产物份额,仅足补偿他用以提供种子、支付工资、购置和维持耕畜与其他农具的农业资本,并提供当地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这一数额,显然是租地人在不亏本的条件下所愿意接受的最小份额,而地主决不会多留给他。为了进一步考察此中的原因,就必须对决定地租多少的相关因素加以研究。据大多数人的日常认识,土地的肥沃程度或者说是土地的质量、产量与投入改良土地的成本共同构成了影响地租的因素。但我们可以轻易地认识到某些偏僻地方的肥沃黑土地的地租比城郊一般土地的地租要便宜得多得多。同时,同一块土地的地租也是时常变化的,且这种变化并不是因为土地所有人对这块土地进行了改良,而是因为土地出产物的现实价值得到了提高。所以此二种因素与地租并无直接的关系。实际上,地租的决定性因素是地上物所能实现的价格。基于地租对劳动的支配关系与市场的自由竞争和利己主义,土地所有人必定对自身土地所能实现的价格垂涎,他们必定会与那些处于弱势地位又无可依靠的劳动者订立那一类不平等的契约以攫取土地大部分的价格。劳动者为了实现自身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满足自身温饱的问题,不得已必须订立此契约。基于此种观点,我们能更好地解释马克思的异化劳动中“劳动者的产品越多,他自身的就越少”,这都是因为地上物所实现的价格最终大部都归于了土地所有人。这样看来,作为使用土地的代价的地租,当然是一种垄断价格,显然是租地人按照土地实际情况所能缴纳的最高额[2]。它完全不和地主改良土地所支出的费用或地主所能收取的数额成比例,而和租地人所能缴纳的数额成比例。所以,应当注意,地租成为商品价格构成部分的方式是和工资与利润不同的。工资和利润的高低,是价格高低的原因,而地租的高低,却正是价格高低的结果。

四、结语

劳动本来是人类生命活动的表现,但它在与资本、地租结合的过程中却成为了专为他人创造价值的活动。异化劳动之根本原因在于国家收入三大来源之间的依附关系,即劳动无法单独存在,单纯的劳动是无价值的。而资本和地租却凭借优势的支配地位,趁机攫取大部劳动的价格,要求劳动所实现的价格必须优先且大部用来偿还资本和地租的收入,劳动者的劳动价值被无限剥夺,这就使劳动者实际所得的劳动价格与理论上全部的劳动价格极不相称,甚至令前者对比后者变得微不足道。这即可说明,劳动的对象成为了一种不依赖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即劳动的对象化,占有表现为异化。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工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的关系就是同一个异己的对象关系。因为根据这个前提,很明显,工人在劳动中耗费的力量越多,他亲手创造出来反对自身的,异己的对象世界的力量就越大,他本身、他的内部世界就越贫乏,归他所有的东西就越少。

【参考文献】

[1] 李慕菲.浅思亚当斯密的分配思想[J].商情,2017,(1):205-206.

[2] 黄波涛.关于地租理论的比较与启示-对经济学经典理论的认识[J].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12,(013):11-14.

[3] 孙转珍.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及对当代的启示[J].中国商论,2019,(18):227-228.

作者简介:姓名:马晓阳(1999—),性别:男,民族:汉,籍贯:广东省潮阳县,学历: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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