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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进展、问题与对策建议

时间:2024-04-25

徐晓丹

【摘 要】 自2016年开始,商业银行为了更好地处置不良资产,重启了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并且经过不断的完善发展,逐渐成为了不良资产处置的新兴渠道,加上实践探索及成功经验的借鉴,成功地处置了部分不良资产,效果显著。然而今年上半年,不良资产证券化有所削减,产品发行量下降,原因值得进一步探究。本文对现状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市场环境提出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 不良资产证券化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交易结构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现状

早在2005年,我国初次进行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并且逐步探索发展,直到2008年遭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宣告暂停试点。但在暂停之前,已成功通过证券化处置了四单不良资产案件。暂停之后,一直到2016年,重启试点,在随后两年期间处置了一批不良资产,主要以小微企业贷款为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具体而言,自2016年开始试点之后,几大银行包括工行、中行、建行、农行等开启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总共发行了14支,规模达到150多亿元,平均本金折扣率达34%左右。2017年,试点范围扩大,中信银行等12家银行参与进来,共发行了19支,规模在130亿元左右,平均折扣率在30&左右。而在2018年上半年,发行规模不到45亿元,明显缩小、下降,主要原因在于监管环境的变化及市场交易环境的影响。近两三年来,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虽然有所发展变化,但是在产品的政策环境、发行端等多个方面不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得到改善。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弊端

1、供给端方面的问题

(1)就现阶段而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两大手段为整体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或者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来说,证券化的处置方式较其他方式而言,优势并不明显。纵观近两年的证券化情况,基础资产折扣率在30%上下浮动,而通过整体打包出售给AMC,通常折扣率不会低于35%,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方式在同类竞争中价格优势有所减弱,银行发行相应产品的热情与意愿有所下降。除此之外,不良资产因其自身特殊性,对其定价尚未具备稳定的标准,市场存在较大的价格泡沫,对投资者应当加强培育,避免非理性高价收购行为的发生,扰乱市场的稳定秩序。总的来说,2017年不良资产价格有所上升,但2018年至今又有所下降,明显的价格波动带来一定的风险。实际上,部分投资者缺乏专业意见及处置经验,存在非理性高价收购不良资产包的行为。也有一些投资者因过分担心抵押物处置回现的压力,从而退出竞价,这是导致价格波动的主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进入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机构主体种类较少,基本上是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非银金融机构,资本结构单一,难以分散风险。

(2)在发行意愿方面,商业银行为了保持一定的成功率,通常将基础资产次级作为主要发行标的物,占比较多,对积极性造成一定的影响。而我国在证券化方面仍处于试水阶段,为了防止发行失败,银行把注意力集中到了质量较好的信贷资产身上,这类资产抵押物较为完善且有一定价值,收益更为稳定。但是,这一行为虽然保证了一定的发行成功率,却导致银行留存大量质量更差的不良资产,尤其是损失类不良贷款,最终只能通过核销方式清除。总的来说,目前进行证券化的不良资产质量相对较好、收益可观,但也导致了发行积极性有限。

(3)从本质上说,不良资产证券化不论是2005年的最初开展,还是2016年的重启,银行的重要目的在于实现出表。早期阶段由于监管问题,对于次级档产品,商业银行必须自行持有5%,会消耗部分资本,但无法完全出表。相比而言,将次级档产品完全转让给AMC,则可以实现完全出表。随后依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发行方,原则上应持有5%资产支持证券。由此,资产可以出表,但是风险难以全部出表。一直到2013年,前述自留行为的原则得到了调整,持有的资产可以是优先档,也可以是次级档,尽管有利于风险的分散,但是总体来看,与转让给AMC的方式相比,仍然欠缺优势,尤其在資本充足率方面。

2、需求端方面的问题

(1)就投资端而言,AMC基本上是主要主体,通常作为劣后级投资者,也是次级市场的主要参与方,从某种程度上说,交易对手存在同质性。主要原因在于AMC或其他同类专业机构长期以来形成了较为专业的行业能力,具有丰富的经验,在尽职调查方面和不良资产处置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除此之外,AMC因其特性而具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对资产能够进行专业、客观的价值评估,因此,投资者类型相对集中、单一,还需要进行更为成熟、严格的培育。

(2)2018年开年之初,《资管新规》颁布实施,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体现着非保本投资属性的次级档产品。在去杠杆及打破刚性兑付的要求下,上半年已有20只债券违约,影响了市场信心。金融监管政策越来越严格、谨慎,导致融资增长的速度有所减缓,信贷投放量降低,暴露出的企业债务风险越高。再加上债务违约的发生潜伏期较短,通常为突发违约,而后迅速蔓延,导致投资者风险偏好走向趋同且整体下降,为债券的发行增加了难度。

3、外部环境方面

(1)市场流动性不足。

我国目前仍处于试点时期,证券化产品的数量有限,且流动性明显不足,成交额较低,在债券市场所占比例不高。主要原因在于几个方面。首先,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新兴事物,其价格在市场的地位尚未明确,难以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转让,流动受阻,同时由于其自身变现能力较低的特质,在二级市场交易更为困难。其次,交易场所仍然以银行间市场为主,参与者类型较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个人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基本上只能从交易所获取,交易积极程度不高。流动性的不足对于投资者来说,占用其较多资本,因而会要求更高的预期收益率,与实际难以确定的回报率形成矛盾,影响了证券化产品的发行。

(2)在外部环境方面,法律机制也是影响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法律较为缺失,亟待完善。由于产品的特殊性,在发行定价、估值等方面都必须谨慎监管、严格要求,这就需要制度相应的监管制度来进行明确和规范。首先,信托受益权证需要被明确界定是否属于有价证券,再进一步规范其法律地位。其次,特殊目的公司(SPV)的设立条件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多数SPV难以真正实现资产出售,风险依然存在,只能发挥通道功能。

三、对策建议

1、理财资金可尝试投资优先级产品

在新形势下,不良资产市场需要引入更多的社会资本,多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积极参与处置过程,市场中担任不同角色的各方应当通力合作、优势互补,提高不良资产市场交易、处置效率,从而更好地化解金融风险。从风险方面来看,优先级产品由于风险较低,风险管理及风险控制较为完善,收益较稳定,在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产品中占比较高。因此,银行理财资金建议可以适当投资部分优先级产品,并逐渐提升投资群体的质量和成熟性,推动证券化的重启发展。从监管方面来看,《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放开了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范围的部分限制,允许投资信贷资产,提供了法律支持。因此,商业银行可以考虑使用理财产品资金投入优先级不良资产证券产品,盘活资产,发挥自身优势,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2、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及保障

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处置过程中进行风险管控,主要将注意力集中在抵质押物的变现、清收及管理方面。具体来说,目前不良资产中涉及的抵质押物常见为房产、应收账款、机器设备、股权等,对抵质押物的处理方式的选择,依据债务人实际状况适时调整并决定。首先,如果主债务人已经破产、停产或出现其他已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形,通常采取司法拍卖、以物抵债等处置方式实现回收。若主债务人仍未完全丧失经营能力,且抵质押物处置难度大,可以在保全抵质押物的前提下,通过协商决定分期付款等方式逐步实现回收。

3、推进建设配套法律制度

首先,必须明确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法律性质,解决过去存在的问题,实施外部监管,完善顶层设计。其次,真正发挥SPV的功能作用,隔離破产风险,能够进一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需要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对SPV设立条件、注册资本的要求,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及推动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再者,应当设立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用法律法规规范信息披露行为。证券发行者应当积极披露信息,能够帮助投资者正确决策,提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提升不良资产市场价格发现水平。

四、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将是未来发展的重要目标,为了更好地实现不良资产处置,降低不良率,应当充分结合市场环境,合理定价,加强风险管控,健全法律法规,推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杨春波,陈金鑫.中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新趋势[J].当代金融研究,2018,(3).

[2] 蒋照辉.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证券化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再探讨[J].上海金融,2015,(11):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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