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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创新模式下高职院校科研成果转化的现状分析

时间:2024-04-25

张婧

摘 要:在高职院校的科研力量发展之际,如何将成功的研发成果转化为实际的应用场景成为重要难题。协同创新模式是新时代高职院校以及相关的高等大学发展新方向,力求实现高职院校与社会企业之间的融合发展,实现双方的共赢。因此,充分利用协同创新模式的优势,实现高职院校的科研成果转化率具有较高的时代意义。本文将从高职院校利用协同创新模式实现自身科研成果转化的角度出发,探讨实践中的问题与解决策略。

关键词:协同创新;企业;高职院校;科研成果

高职院校教育是中国新时代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大量高素质人才的积极作用,同时还对提高学生的自身专业素养,适应社会发展节奏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在传统的发展模式中,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是高职院校发展水平的重要评判标准,然而随着社会对高职院校的发展本质认识不断发展、深入,科研成果的转化率成为了主要参考因素。很多高职院校为了提升自身的表面科研实力,不惜大力发展一些虚假科研成果,开展大量不切实际的科研活动,致使大量的国有资产被用于质量较差的科研活动之中,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浪费,以及真正有质量的科研活动无法获取足够的资金支持。在此前提之下,必须对高职院校的科研成果转化率进行重视。科研成果的转化率可以直接有效地体现高职院校的科研成果水平和质量。协同创新模式为高职院校的科研成果转化提供了有利的大环境,高职院校必须牢牢把握时代的发展机遇。

1 高职院校在协同创新模式中的定位

协同创新模式本质是连接高校与社会企业,将二者的优势进行互补,实现双方的共赢。高职院校作为其中的一方主体,在协同创新模式中的定位具有领导性。高职院校与社会企业双方共同主导了协同创新模式的发展方向与具体工作细节。

1.1 高职院校需要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高职院校是重要的社会经济发展资源,并且对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国的高职院校发展状况,大量的高职院校存在于市区、县区,分布范围较广,并且数量庞大,远超一般性的高等大学,惠及的学生数量较多。因此,高职院校对于所在区域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甚至超过了高等大学,并且高职院校的开办主体多数为当地的政府,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学生的就业也会具有明显的政策性优势。以上因素,最终使得高职院校对当地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1.2 高职院校需要服务行业企业

高职院校相较于传统的工业教学模式,具有专业性较高的明显优势。高职院校集中于多个学科的建设,大力引入专业的教师,购置专业的教学设备,打造具有科学性的专业教学规划体系,培养的学生也具有明显的专业区分。不同专业的学生接受了多年的专业知识教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专业知识储备,应当对接符合自身专业的行业,为该行业的企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业性学生不同于全面综合发展性学生,在其就业过程中,必须注重专业对接的问题。高职院校在协同创新模式下的发展,必须充分考察自身的专业建设情况与生源情况,紧密结合关联行业企业,实现专业的契合。

1.3 高职院校需要重点服务小微企业

高职院校对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重点支持,是一项符合国家政策需求、社会经济良性发展需求的策略。小微企业已经逐渐成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然而与其重要的经济地位相不符合的是小微企业并不具备完善的人才渠道。小微企业的规模较小,相关的制度建设不完善,故人才引入工作极为困难。高职院校作为协同创新模式的重要主导者,积极与小微企业进行对接合作,有利于实现自身的社会效益,推动当地的小微企业发展,间接推动整体的社会经济进步。

2 高职院校在协同模式下的科研成果转化困难

高职院校的科研成果转化必将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而这些困难的来源并不统一,必须进行针对性分析,深入了解难题的产生根源,并进行对症下药。

2.1 高职院校的科研成果转化积极性不高

虽然科研成果的转化已经成为了高职院校的重要评判标准,但是限于传统的高职院校发展弊病,其科研成果转化大致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即无论高职院校是否主动进行协同创新,其科研成果的转化率不会发生较大幅度的变化。以上原因直接导致了高职院校的领导者不愿意为科研成果转化提供大量的人力与物力支持,从而也会直接影响高职院校内部与企业合作协同创新的积极性。此外,高职院校与社会企业的协同合作模式并不明确,政府发挥的中间人作用较小,双方无法通过官方渠道进行合理地对接,无形中增加了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难度。高职院校的自身发展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和体制性,规划性加强可以大大减少高职院校的工作失误,但是也会使得高职院校的发展缺少了灵活自主性。高职院校内外部均受到了各种因素的限制,增加与社会企业协同创新工作的难度,故其主动积极性也势必会下降。

2.2 高职院校的科研成果转化受到了市场因素的限制

高職院校的科研成果转化主要是指将院校的科研成果通过企业的方式转变为实践中的应用型技术。然而当高职院校的科研成果进入企业内部转化为应用型技术后,企业还需要将技术在市场经济中进行实际应用,才能确保科研成果的转化过程彻底完成。市场经济会对企业的发展和经营策略起到影响,也会直接影响技术的应用。很多高职院校的科研成果具有理论性和一定的超前性,并不适合在市场经济中进行应用。市场经济受到价格规律的调节,技术不仅需要在应用效率方面具备一定的优势,还需要在成本方面具有优势。高职院校的科研成果并非均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故会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当大量不适宜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技术进行到企业后,不仅无法帮助企业有效实现自身的技术优势,甚至会导致企业的资金流失,浪费大量的现金流,从而降低了企业的协同合作积极性。

2.3 科研成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科研成果转化的风险性主要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科研成果的转化本质是技术从理论到实践层面的转变,蕴含了一定的失败几率;另一方面,科研成果的转化过程漫长,企业的经营受到了市场因素的潜在威胁。

科研成果的转化几率较低受到了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是科研成果的转化会有一定的失败几率存在,而大量的企业不愿意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科研成果转化失败的后果。再者,科研成果的转化是一项复杂的过程,需要在理论的基础之上,结合实践中的特点,进行多个角度和方面的考量与改进,工作量较大。科研成果的转化过程通常较长,而对于一些小企业而言,会占用较多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增加了企业的眼前经营成本,再叠加科研成果的转化失败几率,企业面临的市场因素威胁较大,很容易会导致企业在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被迫减少资金投入和人力投入。

3 高职院校在协同创新模式下的科研成果转化策略

3.1 转变思想观念,积极构建校企合作平台

在传统的发展观念中,高职院校的科研成果转化并没有硬性要求,而企业出于自身的发展需要,会主动寻求高职院校的技术支持。高职院校长期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故其工作理念也没有得到改变。在协同创新的发展模式下,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互有需求。高职院校必须对传统的理念予以改变,积极主动地构建学校官网的校企合作栏目,或者借助政府的网站建设校企合作平台,大力宣传自身的专业建设情况和科研成果优势,吸引优秀的企业前来合作。高职院校还可以通过该平台对寻求合作的企业进行初步的筛选与审查,确保合作的主体企业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也符合自身的合作需求。高职院校必须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切忌固步自封,将自身的技术进行封锁。只有打开学校的合作道路,才能真正促进学校自身的科研成果进行实践转化,实现协同创新的目的。

3.2 深化校企合作,实现双方的利益共赢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其本质目的是盈利。所以不能在校企合作过程中,要求企业放弃盈利的目的,一味地为高职院校的发展提供支持。真正良性的校企合作必须是双方互相在合作中获取了利益。企业为了生存,必须在合作中获取足够的经济利益,为自身的发展提供资金或者技术支持。高职院校可以最大程度地深化校企合作,将双方合作的项目范围与深度进行扩展。比如,高职院校可以选择项目组合合作方式,将一个盈利能力较强的科研成果与一个盈利能力不稳定或者较低的科研成果进行捆绑,确保企业在两个项目的共同合作中,可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这样的做法可以有效减少高职院校科研成果的“死亡率”。在传统的合作模式中,企业会挑选盈利能力加强的项目进行合作,而忽视那些短期内没有足够的盈利能力,但具备一定发展空间的项目。由于时代的科技发展迅速,被忽视的项目极易在短时间内落伍,无法跟随时代的步伐,从而被淘汰。

3.3 优化学校内部的部门建设,全力保障协同创新工作

高职院校可以从多个方面彰显保障协同创新工作的决心,比如从高职院校的内部机构设置方面入手,进行部门建设的改革工作,设立专门的校企合作部门,负责统筹学校内部的科研成果研究状况,及时将科研成果进行社会公示,吸引优秀的企业前来寻求合作。设立科研成果评估小组,对每个科研成果的研发成本、转化成本、盈利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探讨、评估,然后进行项目的合理优化配置。完善合作方审查部门,对寻求合作的企业进行仔细考察,确保其各项信息的准确性以及核实企业具备科研成果转化的能力。

4 结语

协同创新发展模式是国家在新时代提出的重要发展战略,本质是為了通过优化社会内部的资源配置,实现共同发展。高职院校作为科研成果研发的主要单位,与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具有互补性,二者积极发挥自身的优势,并以合作的姿态进行沟通联系,可以最大程度上实现双方的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1]张国丽,崔颖,耿婧.协同创新模式下河北省高职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路径探讨[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8(01):5-6.

[2]徐慧.协同创新视域下的高职教育转型发展[J].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电子刊),2018(05):82-83.

[3]汪锋.综合能力本位的“校-企-校”高职协同育人创新模式探索[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7(26):76-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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