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张晓
摘要:永续债作为新型融资工具,近年来备受企业青睐。但在实际业务中,因债与股的界定较为困难,大部分企业为享有权益工具的优势,自主将永续债划分为权益工具类别。2019年1月财政部颁布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对不同属性永续债的划分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根据此规定大部分永续债需重新认定,而重新认定的永续债将会对发行方的资产结构、损益等方面产生影响。
关键词:永续债;属性分类;财会新规
作为新型融资债券的永续债,因兼具债与股的特性,近年来备受大中型企业青睐,尤其是国有企业。2014年3月,财政部颁布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及其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间接地规范了永续债在不同属性下的会计处理,在其基础上2019年1月颁布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对不同属性永续债的划分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本文拟对新规定下重新认定的永续债及其影响进行探讨与分析。
1 我国永续债现状
1.1永续债发行数量及金额
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起息日期口径),我国存量永续债1540只,到期债券179只,合计1719只,发行金额共计30848.62亿元。2013年- 2019年永续债(含到期永续债)的数量及规模如图1所示:
由图1可知,永续债的数量逐年递增,发行规模同样呈上升趋势,并在2019年呈现急剧增加现象。
1.2 永续债的二级分类
永续债券的二级分类包括一般中期票据、一般公司债、一般企业债、定向工具、证券公司债、私募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其他金融机构债,其中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及其他金融机构债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已全部赎回。分析可知,行方选择中期票据为主要发行方式,占比为69%,一般公司债占比为20%,一般企业债占比为5%,其余三项的发行规模较少。
1.3 永续债发行主体
国有企业占永续债发行主体的绝大多数,占比高达94.5%,其中地方国有企业高于中央国有企业,占比分别为63.72%、30.79%。其他主体包括公众企业、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发行较少,所占比例合计为5.5%。
1.4 永续债的赎回情况
从2017年开始,发行方陆续开始行使永续债赎回权。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共有179只永续债被赎回,规模达2950.58亿元。其中2017年赎回7只,金额为208亿元,2018年赎回67只,金额為1040.5亿元,2019年赎回105只,金额为1702.08亿元。由以上数据可以得出,2019年是赎回高峰期,数量占比为5 8.65%、规模占比达57.68%。
2 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区分的基本原则
永续债按债与股的不同属性特征,可划分为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这两种类别对企业的财务影响差别明显,因此如何正确对永续债进行分类显得尤为重要。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的本质区别在于发行方与债券持有方签署的合同条款能否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如若双方签署的合同满足上述条件,归类于权益工具。若不满足,则属于金融负债。
3 永续债重新认定条件
根据新规定,若发行方拟将永续债划分为权益工具,应当不能涉及以下任何一项内容,否则应计入金融负债。
3.1合同到期日的确定
在合同条款中未规定永续债到期日,但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的条件下:
(1)若永续债持有方可决定清算的发生与否,属于金融负债;
(2)若未来赎回时间并非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不能自主决定不赎回永续债,属于金融负债。
3.2清算时的清偿顺序
若永续债的清偿顺序与其他普通债券及其他债务在合同条款中无差别,发行方应审慎判断在此情形下未来发行方是否存在交付现金和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如存在,归类于金融负债。
3.3利率跳升条款构成间接义务
如果永续债合同条款对到期日未做出规定但却明确了未来赎回时间且发行方拥有赎回权,在此情况下,若发行方不行使赎回权,按照合同规定永续债票息率可以跳升,发行方应根据实际情形判断永续债的类别。如果最高票息利率大于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的平均利率水平,即利率跳升条款已构成间接业务,则认定为金融负债。
4 重新认定永续债的影响
根据我国存量永续债的发行招募书来看,能同时避开上述条款的永续债几乎很少。如若按照新规定严格执行,需对永续债重新认定,将会对以下方面造成影响。
4.1 资产结构的影响
大部分企业选择发行永续债不仅因为它是一种新型融资手段,更看重发行门槛低、可降低资产负债率这一优势。企业将永续债划分为权益工具不但可以增加企业资产,而且也可达到去杠杆的效果。这样企业的财务业绩将得到美化,同时也能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关注。但在新规定下,划分权益工具的条件变得更加严格,我国绝大部分的永续债需重新认定为金融负债。在此情形下,发行方的资产负债率将会上升,失去杠杆的优势,部分企业将面临资产结构恶化且财务风险急剧增加。
4.2损益的影响
企业将永续债认定为权益工具时,发行永续债所发生的手续费、资产评估费、律师咨询费、信用评级等费用,直接冲减“其他权益工具”科目;若按新规定将永续债重新认定为金融负债后,上述费用将计入“应付债券一利息调整”科目,并在债券的存续期间内按一定的方法摊销,所摊销的利息调整费用将直接影响利息费用的金额,从而对损益产生影响。此外,当永续债归类为权益工具时,存续期间的利息支出可以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但当重新认定为金融负债后,利息支出将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期末结转从而影响企业损益。
4.3抵税效应
若企业将永续债认定为权益工具,存续期间所支付的利息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即利息支出将按一定的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新规,对不能满足权益工具认定要求的,永续债与其他普通债券及其他债务类相同,利息支出可在税前扣除,达到降低资本成本的效果,有一定的抵税效应。
4.4 赎回权的影响
根据2019年存量永续债的发行数量和金额来看,永续债仍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由此可知新规定的颁布未对永续债的发行造成影响,但据永续债券的赎回情况,新规定对赎回有一定的负面影响。新规定规范了永续债的认定界限,明确了债与股的划分。针对新规定颁布之前发行的属性特征不明显或划分错误的永续债,一部分企业选择对永续债重新认定,另一部分企业选择行使赎回权。因此,2019年永续债的赎回金额及数量达到高峰期。
作为创新融资工具的永续债,一直以来,债股特性的界定较为困难。新规定颁布后,永续债的界定条件逐渐清晰。企业在永续债的实际业务中,应合理设计合同条款,恰当划分永续债的属性,灵活利用不同属性的特征以帮助企业实现融资目标。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号,2019-01- 28.
[2]李琪.永续债:国内发行现状及财税问题[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8(10):54-55
[3]杨焕云.税会新规下永续债属性认定及其影响[J]财会月刊,2019(19):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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