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网络诽谤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初探

时间:2024-04-25

马红,张振

摘 要:随着互联网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网上诽谤、攻击他人案件频发。作为受害者却面临网络诽谤案件取证难等问题,本文通过对电子数据证据探讨,提出了电子数据证据作为刑事案件难题等观点。

关键词:网络诽谤;电子数据;证据

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国人生活的一部分,但是,一些别有用心的网民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通过论坛、微博、QQ、微信等工具在网上诽谤、攻击他人,侵害了公民的个人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规范互联网秩序,201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开始实施,电子数据作为证据首次出现,公民有了依法保护个人权益的盾牌。

1 电子数据作为网络诽谤案件证据案例分析

2012年11月,中国残联主席张海迪被传已入日籍。该新闻一经报道,引起网民热议,虽然张海迪本人多次澄清表示自己"永远是中国的海迪",但还是有不明真相的网民在互联网上进一步传播、炒作该事件。直到2013年网络推手"秦火火"被捕,人们才得以了解这一网络诽谤背后真相。后期,北京警方依法在互联网收集、保全和认定的电子数据为认定秦志晖犯罪量刑提供了关键证据。

2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征

电子数据是指以物理方式存储于计算机系统内部及其存储器中的指令和资料。电子数据证据是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应用的出现而诞生的新型证据,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伴随找国家《解释》实施,电子数据成为国家《新刑事诉讼法》八大证据之一。电子数据证据在其生成、存储、收集、保全和认定等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1)系统性。电子数据证据的形成是基于计算机系统、操作系统、应用文件系统、网络系统、存储系统、手机系统等,这些系统都是具有系统机制的,基于这样的系统机制所产生的电子数据也一定是具有系统性的特征,这个系统存在的空间又是虚拟的,所以这样的系统中产生的证据一定是成批的。

(2)客观真实性。所有的证据都有客观真实性,但电子数据证据是所有证据种类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因为电子数据储存方便,表现形式多样,可长期无损保存及反复重现。电子证据一旦形成,其MD5值始终不会改变,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

(3)易改变性与复合性。电子数据的产生是基于计算机及相应的设备环境等,这就难以避免原始数据被人为篡改、伪造、损毁,这就给案件侦查中判断和确定原始数据来带挑战。同时,就电子数据本身的内容来看,其具有表现形式的复合性,综合了文本、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涵盖所有的证据种类。

(4)国际性。电子数据证据与法律规定的其他八种证据相比,具有国际性的特征,表现为电子数据证据可以同时在不同的国家使用,取证可能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适用的问题。

3 电子数据证据在诽谤案件中的作用

在网络诽谤案件中,电子数据作为一类证据种类,如何固定电子数据证据,已成为网络诽谤案件胜诉的关键环节。但在实践中,仍然有很多电子数据被排除在证据之外,究其原因,是缺乏正确的电子数据证据固定方法。常用的电子数据证据固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打印。对于可以直观或直接反映或证明网络诽谤案件事实的电子证据,可以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的方式进行取证。打印后,可以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电子证据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或来源、取证人员等。

(2)拍照、摄像。对于打开网站、连接等动态内容以及具备视听资料特征的电子证据,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记录数据、文件等的操作过程,通过将录像转化为视听资料的形成固定为证据。

(3)勘验工作。对于不能直接打印、拍照、摄像的或是被人为篡改、删除、损毁硬件等情况,可以委托律师协调法院将相应的物理介质送到具有鉴定资格的电子物证鉴定中心进行分析鉴定,电子鉴定中心将鉴定内容、时间等内容转化为鉴定结论。

4 网络诽谤案件面临问题及对策分析

随着《解释》实施,网络诽谤案件的门槛明确了,但对于普通的诽谤案件还是存在取证难或违法数量未有达到国家追责标准等问题。

(1)明确作案人难。对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未达到五千次,或者被转发次数未达到五百次的自诉案件,作为诽谤案件的受害人,在网络虚拟空间,如何查清始作俑者、明确作案人,就成为受害者的一个难题;尤其对于那种注册资料作假的,更难查找源头。

(2)取证难。诽谤罪案件应及时取证,为今后诉讼做好准备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害者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方面的准备。但由于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毁灭、技术取证难度大等,作为一般自诉案件,电子数据证据提取、收集、勘验等对受害者而言都有不小难度。

电子数据作为刑事证据的重要性越发凸显,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以上问题,作者建议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降低公安机关治安案件受案标准、推进国内电子物证鉴定中心建设等来解决这类普通网络诽谤案件难题。

参考文献:

[1]余彦峰.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概述[J].信息网络安全,2008,11.

[2]董晓菲.电子数据证据的内涵及法律归属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2,10.

[3]杨卫国.作为刑事证据的电子数据[J].信息网络安全,2004,04.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