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省正英
摘 要:本文研究了農业生产大国巴西采用农业信贷票据(CPR)工具的背景与优势,并结合我国实际建议借鉴其相关经验开展新型涉农融资工具试点工作,以更好地支持农牧业绿色、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巴西;CPR;涉农融资
中图分类号:F127.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8(4)-0064-02
相对发达国家高度机械化、产业化、保障完善的现代化农业,我国的农业生产具有高度分散性、季节性、风险性等特点,加之地域宽广、差异较大,农村地区对金融的需求尤为复杂多样,仅靠农信社为主的涉农信贷与有限的政策补贴无法满足这种零散、复杂、小额度的需求,这就要求政策性、合作性、商业性等各种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全面介入农村融资市场。与我国同为农业生产大国的巴西,在20世纪90年代经历了农业信贷体系坍塌之后,又成功恢复其农业融资,除了调整银行利率和建立新投资渠道之外,更得益于“农业信贷票据”(即CPR,葡萄牙语:CeduladeProdutoRural,英文:RuralProductNote)的成功推广,这是一种“以产量控制发行量”的发行机制,既帮助农业生产者获得资金支持,又规范和引导了民间融资发展,还丰富了农村金融市场产品,其制度设计对解决我国农业生产融资难和规范民间融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一、CPR融资工具推出背景
20世纪80年代,由于政府破产和经济动荡使巴西的经济跌入低谷,20世纪90年代初,新一届巴西政府开始实施大规模反通胀计划——“雷亚尔计划”。由于效果突出,经济逐步趋于平稳,但是在此过程中,农村信贷体系形成了大量的坏账,特别是价格大幅波动给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带来了极大的打击。在此情况下,巴西政府坚持以利用市场手段提振农业经济为主要原则,意图通过提升信用等级、降低农村金融风险,吸引更多私有资金进入农业融资市场。而期货及期货交易所具有规避风险功能,以及提供专业大宗商品管理、清算服务,可以提升抵押融资品的信用等级和标的范围,有助于增强农业的融资能力,更好地联结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因此,巴西政府于1994年推出了期货交易所、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为牵头主体的农业融资产品CPR。
二、CPR融资工具发债过程与主要分类
CPR工具是一种非标准合约,承诺在未来某时、某地,交付定量产品的凭证,实际上是附加了农产品远期合约功能的债券。CPR也是一种方便农业生产的远期融资债券,通过发债,农民及农业生产企业可以提前获得相应的生产资金,以促进农业生产。其中发债方为农民以及农业生产商或相关团体,由于发债时间可由发债方自己设定,可以提前从购买方获得生产资金,规避了农业融资季节性借贷压力,因此成为重要的民间融资工具,也在民间融资和正规金融之间架起了桥梁。按其交割和定价方式,CPR主要分为实物CPR、金融CPR和期货指数CPR三类。
由于CPR受法律严格保护,一旦发债人违约,则按规定立即对抵押品没收,并且被授权可直接在庭外处理,免去了发生违约后,买方将遭受法律诉讼的麻烦,因此受到买方市场欢迎。
三、我国借鉴CPR融资工具可带来的优势与意义
目前我国农业生产整体融资能力仍然较弱,特别是在欠发达地区,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网点撤并权限上收,基层农业融资主要以农村信用社信贷为主,渠道窄、额度小、品种少、选择性信贷问题严重,非常缺乏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通用的直接金融工具,农业生产者(包括农户、农业合作组织等)在当季生产中难以获得足够的贷款,因此结合我国实情,借鉴巴西经验,可以尝试推出类似“农业生产预期债券”的新型融资模式。
一是多方受益,提供农业融资市场可持续发展动力。通过借鉴CPR推出“农业生产预期债券”,可以让农业生产者、银行和投资者都能从中获益,尤其对农业合作组织以及生产合作社而言,通过发行类似融资工具,提前获得了相应农业生产资金,可有效避免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增强了农业生产的融资能力,有利于农业生产扩大规模与产业升级,减轻了政策性金融与地方财政的帮扶负担。
二是多方担保,有效提升农业融资信用等级。可借鉴CPR多方担保的模式,采取政策性担保与商业性担保并举的方式,提升“农业生产预期债券”融资模式的整体信用等级,将农业融资债券的违约风险分散于各个金融市场之中,进而将农业生产的风险分散到各个环节,可以改变以往因农业生产缺乏抵押物和固定现金流,导致将风险集中到涉农金融机构,影响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的问题。
三是发债时间灵活掌握,平抑季节性融资压力。可以借鉴CPR融资发行人自主发行的制度,灵活选择“农业生产预期债券”发债时间,使农业生产者可以在任何阶段进行融资,有效减缓农业融资最难以克服的季节性压力,解决以往金融机构信贷投放与农业生产周期之间不匹配的问题,避免农业融资不及时与闲置并存的问题,最终实现大幅提升资金利用效率的目标。
四、推出我国新型农业融资工具的建议
一是借鉴巴西《第8929号法》对CPR工具进行全面定义的经验,推出统一的农业融资工具立法,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对新型农业生产融资工具的交易方、交易机制、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框架式的规定,明确发债人、银行、保险、证券等各方权利和义务,特别是考虑农业融资工具“以产量控制发行量”的特殊发行机制,要明确强调地方政府在融资工具发行中担负重要的管理责任,以统一规范的法规解决其推广以及相关纠纷,打破部门条块分割,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为农业融资提供合法运行载体与顺畅经营环境。
二是借鉴巴西2006年《第11311号法》,对我国个人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上买卖“农业生产预期债券”工具获得的收益免交个人所得税等,同时严格控制“农业生产预期债券”工具发行过程的担保、证券登记、银行管理等费用,确保整体发行费用率低于贷款利息率,以刺激各方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吸引资金投向农业生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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