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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黄金租赁业务的运营与风险分析

时间:2024-04-25

田震坤

摘 要:近年来,我国黄金租赁业务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增长点,也成为国内商业银行黄金储备、交易量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本文以黄金租赁业务的发展现状为切入点,研究了黄金租赁业务运营模式,并结合具体案例揭示了当前形势下黄金租赁业务的突出风险,分析了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影响,提出规范黄金租赁业务的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黄金租赁;中间业务;风险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8(4)-0083-04

一、黄金租赁业务的运营模式

(一)基本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企业首先需要在商业银行拥有一定额度的贷款授信,在申请办理黄金租赁业务时,由商业银行对使用额度、租赁利率和租赁期限进行审批。黄金租赁业务的标的物是上海黄金交易所1000g含量为99.99%或99.95%的实物标准金,租赁克数必须为1000g的整数倍。商业银行审批时,通过黄金租赁额度乘以当时上海黄金交易所该标准金卖出价的方式计算黄金租赁价值,并确保在客户授信额度范围内,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

商业银行的黄金来源一般分为三类:一是从国际市场或具有黄金储备的国际大型商业银行租赁黄金,租赁利率一般不到1%,但首先须取得黄金进口权。二是来源于自有黄金。目前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开展各类自营交易类黄金业务,已积累了一定的黄金储备。三是拆借国内其他商业银行黄金。可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直接拆借标准金,拆借市场利率在2%左右。

企业在办理完成黄金租赁手续后,对黄金实物有两种处置方式:一种是企业将黄金实物直接用于生产、加工、贸易等,满足企业获取原材料的需要;另一种是通过企业自身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设的交易账户或会员代理账户卖出黄金,以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为规避未来黄金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企业一般会做黄金套期保值业务,提前锁定到期应偿还黄金的价格和金额。当企业归还租赁的黄金时,将远期买入交易进行交割,将交割后的标准金转入商业银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账户,并支付约定的租赁费用。

(二)与普通租赁业务的主要差异。黄金租赁业务中,作为租赁标的的黄金具有不同于普通租赁标的物的特征:一是黄金属于消耗品,会在使用中因耗用而改变形状(如加工成首饰);二是租入方拥有对标的物的处置权,既可直接用于生产其他产品,也可以在黄金市场进行变现;三是租入方到期归还的黄金不是出租方向其交割的原标的物,而是同一数量、品种的实物黄金,因此存在两项不同的标的物。因此,某种程度上,也可以把黄金租赁业务视做一种租赁契约,租赁费则是出租方向租入方收取的利息。

二、商业银行黄金租赁业务发展状况及特点——以甘肃省为例

甘肃省黄金租赁业务于2011年底试点开展,2012年在各国有商业银行甘肃省分行全面推开。2017年共有11家金融机构先后开办了黄金租赁业务,业务开办6年来各银行均未发生逾期未偿或拖欠租赁费用的情况,业务发展势头和风险管理状况良好。黄金租赁业务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加了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和客户来源,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调查情况看,甘肃省黄金租赁业务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业务规模逐年扩大。2012年以来,黄金租赁业务余额年均增速74.8%,增速明显高于同期各项贷款增速。从发展趋势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2012-2015年,甘肃省黄金租赁业务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年均增速高达120.38%。2016年以来,受金交所加强黄金租赁客户审核以及总量控制、市场利差收窄、同业报价竞争等因素影响,甘肃省黄金租赁业务增速大幅下降(如图2)。

(二)开办业务机构以全国性银行为主。从机构看,5家国有商业银行甘肃省分行全部开办了黄金租赁业务,7家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有6家开办了黄金租赁业务,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由于未加入金交所或黄金储备有限等因素制约,均未开办黄金租赁业务(如图3)。

(三)客户类型多样。甘肃省黄金租赁业务客户按照所属行业可分为四类:一是有色金属冶炼加工企业。二是处于黄金产业链上游的金矿采选业。三是用金企业,主要包括黄金制品加工销售和电子器件制造企业。四是控股子公司为黄金产业链企业的综合型集团公司(如图4)。

(四)租赁期限固定、费率灵活。各商业银行总行均规定黄金租赁业务最长期限为一年,无特殊情况不得展期。而从实际情况看,由于甘肃省黄金租赁业务客户均为融资需求,为满足资金周转的便利,在实际办理中均选择了最长期限(1年期)。从整体费率看,黃金租赁业务费率明显低于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图5),各行的费率差别主要体现在内部资金成本、客户授信级别以及议价能力上。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资金成本较低其租赁费用也相对较低,经营状况较好、抵押物充足的优质授信客户租赁费用较低,省属国有企业因议价能力强而享受了极低的租赁费用,最低可比基准利率(4.35%)下浮约20%。

(五)管理制度统一、操作流程规范。各商业银行总行均制定了《贵金属租赁业务管理办法》、《贵金属租赁业务操作规程》和《业务操作手册》,细化了业务操作流程、合同及协议文本,完善了租后管理制度,强化了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在客户准入以及租后管理上,各分行一般是按照信贷业务流程,由授信审批部和风险管理部完成相关的审批授信和档案管理等职责。而黄金租赁业务的具体办理及贷后监测则是由金融市场部或国际部等从事黄金及其衍生品交易的部门和总行共同完成。具体来讲,客户营销备案、费率金额确定、租赁框架合同及物权转移协议报送由分行完成,合同的签署及物权转移均由总行在金交所完成。

三、黄金租赁业务的风险分析

从调查情况看,黄金租赁业务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其作用与影响远远超出服务产金用金企业、满足其不同时期黄金资源配置需求、降低企业财务与市场风险的设计初衷,已由商业银行的贵金属衍生交易类中间业务,转变为新型表外信贷业务,即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把黄金租赁作为一个媒介,其目的不是为了“融金”,而是为了“融资”。这一市场职能的转变存在以下问题。

(一)以黄金租赁为通道开展表外贷款业务。调查中发现,甘肃省大部分黄金租赁业务都是商业银行以“黄金租赁+大宗交易+远期套保”的形式将贷款直接发放给企业。具体做法是:商业银行将黄金租赁给企业的同时,又通过大宗交易将黄金从企业等额购回,并约定在租赁合同到期日与企业进行价格、数量一致的黄金远期交易。从表面上看,会计处理上做了黄金租赁、黄金大宗交易和黄金远期交易三笔业务,但实际上黄金丝毫未动,融出的只是资金,商业银行以这种虚假会计处理的形式,通过“黄金租赁”这一特殊通道,绕开资本约束、信贷规模、贷款利率等限制,向企业发放表外贷款。如某银行兰州分行开展的黄金租赁业务,要求客户必须以“现金还金”的方式签署租赁合同,而相关的大宗交易以及遠期交易对手方必须是其总行。通过这种方式,该银行可以在不受黄金资产规模限制的情况下,以黄金租赁的名义,向客户开展表外贷款业务(如图6)。

(二)租赁客户资质审核流于形式。金交所于2016年发布了《关于稳健开展租借业务及规范管理的通知》,要求各机构严格客户资质审核,并限制租入方必须为黄金产业链实体企业。但在实际调查中发现,大部分商业银行只重视信贷资质和授信额度审核,而对企业的黄金生产使用资质以及实际黄金产需量却缺乏深入的调查了解。部分银行在资质审核上打擦边球,对于经营范围包含有色金属或矿石生产加工的企业,只要通过本行授信审批,均上报金交所办理黄金租赁业务。金交所由于受理审批业务量大,对于资质审核也仅停留在公司名称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上。

(三)对资金的用途缺乏有效监管。由于客户从商业银行租借的黄金可自由变现,变现后资金直接进入客户金交所账户。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都未对客户出售黄金后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实施必要的监管。

(四)业务垒大户现象严重、集中度风险高。从甘肃省黄金租赁业务前五大客户情况来看,商业银行共向这5家企业租出黄金,占甘肃省黄金租赁业务总量的70%以上。如果到期无法用现金方式偿付租赁黄金,自身黄金产量又无法履行巨额黄金归还合约,可能会影响到甘肃省整体黄金租赁业务的发展和全国黄金交易市场的稳定。

(五)存在利用票据质押办理黄金租赁业空转套利的情况。调查发现有个别银行以票据质押方式向企业开办黄金租赁业务,在不占用总行授信额度和信贷、资金规模的情况下,虚增中间业务收入,帮助省外企业空转套利,严重违反了当前监管部门有关空转套利的相关规定。具体模式如下: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业A和B完成一笔没有销售合同的黄金买卖交易,将B企业的票据资产以支付黄金货款的方式转移给A,然后由A企业将票据质押给某银行兰州分行,用以申请黄金租赁业务。由于有全额资产质押,该银行兰州分行可向其总行申请将A企业列为低风险客户,这样即可在不占用总行授信及信贷规模的情况下以较低的黄金租赁费率向其融资,而同时由于企业提供的票据背书信息中有黄金交易的背景,也可以较为轻易的获得总行黄金交易部门以及金交所的客户准入审核。通过以上的资金空转操作,该银行兰州分行在资金、信贷规模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和规模,而融资企业实际控制人则获得了票据转贴现利率与黄金业务租赁费之间的利差收益。

四、黄金租赁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影响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不完善。尽管近几年商业银行黄金租赁业务开展得如火如荼,但关于黄金租赁业务的资质调查、租赁黄金或变现资金的使用等关键环节还缺乏系统性的法律规章进行监管和约束。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总行都没有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黄金租赁列为一项具体的“表外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致使商业银行各级分行以黄金租赁业务为“名义通道”,违反商业银行贷款用途、投向的相关法规要求,实现“五个规避”,即规避信贷规模,规避贷款投向要求,规避总行的贷款利率要求,规避授信集中度要求,规避空转套利相关规定,给商业银行黄金租赁业务带来潜在的经营风险。

(二)业务复杂性高、监管难度大。由于黄金租赁业务的许多操作模式,如“黄金租赁+大宗交易+远期套保”、“黄金贸易背景票据+黄金租赁”、“黄金理财+黄金租赁”等,同时跨越了黄金、票据、理财等多个市场,又涵盖了授信审批、贵金属交易、资金表内转表外、中间业务等多业务环节和部门,业务复杂性、嵌套度高,对于监管技术的要求相应较高,且要花费相当的人力和时间,致使监管部门对这项业务的监管或未涉及或涉及不深,其累积的问题与风险也日渐增大。

(三)影响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在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现状下,各银行为“抢占”市场,均制定严苛的绩效考核指标任务,且经营业绩与部门和员工收入紧密挂钩。因此,部分商业银行相关部门为完成指标考核任务,在监管部门对租赁黄金以及黄金变现资金使用没有硬性规定,而信贷规模受控制的情况下,黄金租赁业务因其融资成本多半低于银行当前的贷款利率,且手续简便,隐蔽性强,备受银行和企业的青睐,成为“银企合作”新动向,不利于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五、规范黄金租赁业务的建议

健全制度体系、消除监管盲区、明晰部门职责、强化管理指导都非常重要,但最为重要的是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风险防范的底线思维,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与黄金租赁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治理体系。一是黄金租赁业务发展要置于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之下和统一授信体系之中,必须受到信用风险、流动性、期限、集中度的严格约束和限额管理。二是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黄金租赁业务依法合规开展。在事前风险控制上,应加强法律、合规部门对黄金租赁业务相关制度和协议文本的审核审查;事中事后环节应建立常态化的检查监督约束机制,对于片面追求效率和利润,操作不规范的当事人和机构应追究责任。三是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合规指标的考核权重,加强黄金租赁类创新业务的穿透式监控,确保风险防控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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