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5
邵寅霄 邵雷
【摘要】乌合之众作为法国社会学家勒庞所提出的社会心理学名词,随着社会的进步被逐渐发现存在于各个角落。而在当下,网络作为不可忽视的群体聚集处与发生点,拥有了可与现实媲美的群体力量,并受一些舆论的引导,产生不少负面效果,对于社会和个人都是一场“暴力的狂欢”。本文旨在分析网络中的乌合之众现象,揭示网络暴力背后的社会心理学成因,并提出应对网络暴力中的乌合之众的方式。
【关键词】网络暴力 乌合之众 社会心理学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实中的暴力被法律逐渐约束起来,这样的大范围群体无意识或者群体暴力已经很少耳闻。但是由于“人类的本能是寻求并使用暴力”,在现实的宣泄口被封闭之后,社會群体们急于寻找新的宣泄点,而网络因其匿名、虚拟、低成本高效的特点自然成为了新兴的暴力聚集点,迅速演变为新的暴力工具,上演了一幕又一幕闹剧或者悲剧。
由于我国网民基数大、社会复杂,网络社会的群体心理现象表现得更加明显,在近些年从各个层次均爆发了现象级的暴力事件,其中如“药家鑫案”第一次出现网络舆论影响法律判决,“德阳女医生自杀”事件之中的多次反转,“浙江大学王耀辉学生干部”事件引发的网络大字报现象,均是“乌合之众”现象下的网络暴力。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时代相距甚远,勒庞的群体思想仍可以为分析网络社会中的群体行为提供坚实理论依据,为此研究网络群体的心理特征,或许可以给我们带来新的启发。
一、网络群体与其社会心理
(一)网络群体的定义
群体是一个看似简单实际包含诸多元素的概念。根据勒庞所说,群体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群体伴随着个体个性的丧失;二是群体中个体都具有相同的情感和目标。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两个条件,才算得上是真正的群体,否则即使体量再大,也不能算作群体。在网络上,随着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和人工智能算法的升级,怀有同样兴趣和目标的人们会自然而然的被自己感兴趣或观念相同的信息吸引而聚集到一起,并且让人们产生“我不是一个人,我有一群志同道合的战友”的心理暗示。根据《2017年中国互联网用户调查》,约83.76%的用户认为自己使用过程中看到的基本是自己想要的情绪,这使得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网络群体具有相同情感和目标的特点。同时,在每一次网络事件中,作为群体中的“乌合之众”,大量个体的独立思考特性几乎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不经思考的跟风,这也符合群体“个体个性的丧失”的特点。
(二)网络群体心理
网络所具有的虚拟性、匿名性、门槛低和监管较困难的特点决定了因其聚集的网络群体有更大的倾向出现群体极化。因此,网络群体社会心理是基于互联网时代的背景,通过网络媒体的传播媒介进行聚集,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和行动方式,并最终使得群体之中的个体对群体产生依恋、认同,形成共识,发挥引导人的预期效果。
二、网络舆论中的乌合之众
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频发,舆情反转司空见惯。这正是由于网络中每个人都乐于发声,都做发言者,但很少有人乐于思考所造成的。只需要少数善于造势或者抓住大众痛点的“意见领袖”进行带领,众多乌合之众就会群起而攻之,立刻可以上演一场乌合之众的狂欢。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文中我们所讨论的网络暴力是广义的“未经思考而引发的恶劣性群体事件”,与暴力的初始动机无关。
(一)网络谣言的传播
网络暴力频发的一大重要原因就是谣言的屡禁不止,而为了吸引关注和点击,以微信公众号和新闻独立编者为代表的自媒体成为谣言制造和传播的主力军。然而,我们不能忽视了普通网民在谣言传播中产生的力量。谣言作为一种集体现象,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媒体的引导下,网民们容易对最先接触到的消息先入为主地产生“它是真理”的心理错觉,进而进行观点跟随。例如2018年发生的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在新闻传播初期,因部分媒体杜撰出“小轿车高跟鞋女司机逆行驾驶导致公交坠江”的谣言,再加上所配照片的引导暗示,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跟帖对女司机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对本为受害者的轿车司机名誉在成了严重影响。
(二)“弱势”形成的暴力
社会环境对人们的网络行为有重大影响,网络暴力的对象也是诸多社会焦点的反应。当前高压快节奏的生活和利益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扩大等社会问题成为人们心中焦虑的普遍来源,而这种焦虑和不满逐渐积累无法疏解时,负面情绪将升级为心理的整体失衡感,并造成“我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受害者”的思维定势。2010 年底《人民论坛》杂志一项问卷调查显示,近半数党政干部受访者自称“弱势群体”,而有这种感觉的公司白领受访者达57. 8%,知识分子受访者达55. 4%。新京报调查更是显示,有八成人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中的一员。带着这样的思维定势,当人们在网络上找到带有社会焦点的事件时,人们会丧失持有逐渐的本能,不自觉的将自己代入事件中看似弱势的一方并将另一方作为宣泄不满情绪的对象,造成网络暴力。正如前段时间发生的“德阳女医生”事件,由于带有 “儿童”、“医生”等社会敏感标签,原本正常的“被骚扰方过度防卫”与“骚扰方批评教育”程序被搅乱,无主见的“乌合之众”们对医生进行恶意攻击,对当事人进行高强度谩骂,最终造成法律程序被打断,被骚扰方自杀身亡的局面。
三、网络暴力的社会心理特征
当网络团体具备了网络群体形成条件之后,便会表现出一些群体心理特征。尽管每个个体在受询问时都会否认,但是事实上他们都在被同化的路上,而一旦同化完毕,便是“网络暴力”的使用者。
(一)集体无意识
群体无意识是当群体行为发生的基本心理状态。虽然网络群体中个体的绝对差异很大,但他们却拥有相似的本能和情感,构成了群体性格的基础特征,并由无意识的群体因素所支配。故此,我们通常可以看到的是,群体这一个大的有机体,无法表现出它组成个体的才智与个性,只能表现出最原始、最简单的情绪——以谩骂、诅咒、势不可挡的本能发泄情绪。并且在释放之后,往往很少的参与个体会记得当时的暴行,甚至一定程度上还会对其进行“美化”,抑或是选择性遗忘。正如勒庞所说:“你问他们,这件事发生了吗,他们会说‘是的先生,但你问他们是他们做的吗,他们会说‘这肯定不是,我们做的是最伟大的事。”
(二)具有感染性的从众行为
群体是一个难以预测的有机组合体,一方面群体会对个体的个性产生抑制,另一方面个体的情感和行动又具有感染性。即使是军队中最不起眼的小兵,所产生的恐惧畏战情绪也足以引发全军的哗变。而当这种个体的情绪感染了群体之后,这时又会反过去作用每一个个体,强度甚至可以使个人为集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在网络群体中,一个符合主流认知的观点在心理层面是极具感染性的,一旦这个观点被广泛传播,人们心里会更倾向于关注“我所认为应该发生的结果”,而忽略真正的事实。正是由于这一特点,网络群体极易被煽动,只需要一些简单的词语去诱发他们之中几个人的冲动,就可以激活一个群体的想象力。
(三)过度、单纯且短暂的情绪
勒庞指出:“人一旦到了群体之中,智力就严重下降,为了获得所谓的认同,愿意抛弃是非观念,用智商去换那份让人感到安全的,归属感。”也就是说,群体的智力相当于在组成个体中取的“短板效应”,所以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群体的智力能力,因此群体所能理解和表达的情绪也是趋于过度、单纯和短暂的。并且正因为这个特点,导致其和感染性相辅相成,加强这一情绪。离群索居的人,心生厌恶和反对意见,根本不会有任何伤害,也不会受到任何提防;而处于群体中的个人,一旦有了这种情绪,则会受到外界的密切关注——因为其很容易迅速演变为群体的暴怒。所以我们能看到的,例如公交车给老人让座这样一件生活中的小事,若只是流传在现场,很快就会消弭,但一旦被放到网络中,便存在引出几个二次加工过度联想的观点的可能,并且这些观点很容易披着所谓“民意”的外衣迅速扩散引发狂潮。
四、网络暴力与乌合之众的规避
(一)现实制度的完善
上文提到,网络暴力是由于人们对现实感到不满,积怨已久后在网络上盲目跟随他人的观点而沦为乌合之众后产生的。归根结底,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缺陷是网络暴力的重要来源。所以,减少现实中的不道德和不公平现象、完善社会制度成为了规避网络暴力的有效手段。同时,應建立对社会的焦虑和不满的宣泄渠道,避免人们应在现实中缺少支持转而在网络上寻求私力救济,并且在情绪的相互影响下底线被逐渐突破,最终由寻求道德秩序演变为发泄愤怒的快感。
(二)网络舆论领袖的正确引导
勒庞书中提到,“领袖及其观念还有一种神秘莫测、难以抗拒的力量, 那就是名望。名望是一切权力的主因, 其支配力会麻痹人们的批判能力, 让群体心中充满惊奇和敬畏。”因此若能较好地引导网络领袖的形成及其激发行为,便可以达到规避网络暴力事件发生的作用。同时主流媒体也应及时公正发声,特别是面对谣言时,在不造谣不传谣的基础上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努力破除谣言,树立网络公信力,争取成为网络舆论中的长期舆论领袖。
(三)网络个体应掌握的能力
从群体心理特征可以看出,个体在面对团体趋势裹挟时,若能暂时跳出自身利益圈及思考定势对问题进行分析处理,有助于避免陷入群体无意识状态。同时对于舆论领袖应持辨证看待的态度,不可全信,不可全疑,需经过审慎分析、多方资料综合比较之后再进行决断,有助于避免冲动从众行动。与此同时,若发现已成为网络暴力的作用对象,需明了群体“情绪短暂化”的特点,避免应势发声,以助长或再次诱发群体暴力,在经过一段时间冷静期之后,联系主流舆论及主要中立舆论领袖进行联合发声,进行有利回击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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