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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互联网时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时间:2024-04-25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的法律,是围绕消费者而展开的基本法。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消费者需求越来越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焦点,并逐步演变为社会经济发展问题之一。基于此,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不仅能够明晰该法律基本核心,还能有效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完善,从而更好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本文分析互联网时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存在的争议,探究健全互联网时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具体策略,旨在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好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适用范围

引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实施以来,对优化市场经济环境以及消费市场环境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消费者消费观念及消费需求都有着巨大改变,在这期间,一些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的争议也随着产生,如知假买假者、单位以及旅游者等群体是否属于消费者,消费者消费观念模糊不定,使得该类案件频繁发生,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构建和完善。因此,本文深入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并提出相应完善策略,这不但对建设和谐市场经济及消费环境有着巨大推动作用,而且也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和谐发展根本途径。

1、互联网时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存在的争议

1.1单位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不公平消费合同条款指令》明確规定,消费者是在非职业目的情况下缔结合同的自然人,该项规定明确了消费者界定范围,即消费者是在职业、业务等情况之外购买商品的自然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核心来看,消费者应归属于自然人这一范畴,而单位代表着一个整体,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自然人,所以并不能享用消费者权益保护。从消费者权益内容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一般与个人权益相关联,可以说该项法律保障的是消费者个人基本权益,如知悉权、选择权以及索赔权等。而单位虽然能够通过订立买卖合同获得相应服务,但是就消费者核心概念来讲,单位并不能长期订立生活消费或直接消费,所以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2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研究分析可得,知假买假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原因如下: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根本是保障消费者应有权益,而知假买假不论其动机如何,其购买的商品确实是存在问题的,从市场规范秩序层面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给予一定权益保障;另一方面,知假买假属于一种保护其他消费者基本权益的客观消费行为,对维护消费市场正常秩序有着积极作用。而且从主观意识方面来看,产品是否虚假单凭消费者肉眼判断并不具有一定辨证力,如果该种消费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么于消费者而言并不公平,也不利于消费市场秩序的维护。

1.3教育、赠品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教育这一层面来看,义务教育和义务教育以外的培训班、辅导班等一系列教育活动性质并不相同。严格意义上来说,培训班、辅导班等教育活动实际上也是消费体系中的一种特殊消费形式,其中消费者主要消费目的是获得知识,可以归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指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如果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应当依照消费者要求,给予一定赔偿或退换商品等。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只要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如果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都可以要求经营者进行相应赔偿,并没有明确限制赠品这一类商品,因此赠品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健全互联网时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几点建议

2.1“为生活需要”应予保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界定消费者概念过程中,应将“为生活需要”这项规定保留,具体有以下两点原因:其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核心理念是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且是基于人性化、合理化角度的权益保护。如果将“为生活需要”去掉,那么类似知假买假、患者等消费群体成为消费者,将会扰乱消费市场环境,对发展市场经济不利。其二,生活消费理念已然和法律政策相关联,如果去掉“为生活需要”,那么将会与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生冲突,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

2.2扩大适用范围。一方面,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将一些新兴消费主体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如买房业主、汽车买主以及虚拟财产消费群体等,全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体系,提高消费市场运行安全性;另一方面,深入了解消费市场动态变化,了解消费者实际需求,合理、科学界定消费领域,扩大消费者生态圈,对于一些新消费群体要有明确界定。同时,对于现存争议的消费群体应该在了解消费含义后,做出明确规定,保障这些消费群体消费权益。

2.3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在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为人们提供更加完善消费保障制度。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关于消费者保护权益司法解释数量较少,就算有相应司法解释,也没有将其真正用途发挥出来。因此,

我国人民法院在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过程中,要重视知假买假、汽车买主等新消费群体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深入消费市场,做好调研工作,并针对具体问题做好司法解释,切实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维持消费市场经济发展平衡。

结语: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消费者消费观念及需求都有着很大改变,为进一步深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效性,我国应该深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为根本目标,围绕消费者基本权益全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效应,为构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陈雨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界定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8(23):194-195.

[2]杨舒.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J].商场现代化,2016(18):1.

[3]王毓莹.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J].法律适用,2013(02):76-80.

作者简介:王磊芸,女,江西九江人,研究生,高校讲师,现就职于共青科技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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