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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视野下的高职现代学徒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时间:2024-04-25

李爱民

【摘要】现代学徒制作为高职学校优质校建设以及质量提升工程的一个重要项目受到各方广泛关注。与此同时,现代学徒制的运作也遇到了一些必须解决的法律理论及实践问题。文章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希望能够对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现代学徒制 法律问题 探索

自2014年教育部颁布《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后,许多职业学校积极响应号召,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现代学徒制的试点探索。教育部也在随后的文件中定期公布试点省份、试点学校、试点企业等,并提出了相应的操作要求。一时间现代学徒制成为职业学校进行创新探索的重要形式,其开展可以用如火如荼来形容也不为过。但是在在一片创新的欢呼中,却也曝露了一些深层次的法律问题,迫使我们需要对现代学徒制的运作进行相应的基于劳动法视角的理性的思考。

一、关于实际存在的两个现代学徒制

(一)学徒的含义与现代学徒

学徒,是一个劳动法上概念,是指具备相应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又在用人单位指派的师傅的指导下在用人单位进行学习劳动的劳动者。这部分劳动者,在学徒期届满后,由用人单进行考核合格后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享受职工的权利和履行职工的义务。这种学徒我们称为传统学徒。这种学徒的存在,使得相当一部分劳动者虽然在用人单位的指派下进行劳动,但却没办法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因为在学徒期学徒不被认为是用人单位的职工,所以学徒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法律对单位和学徒进行平等保护。由于很难杜绝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肆意侵害学徒合法权益的弊端,我国2007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删除了学徒的规定,这代表了立法者对学徒这种劳动形式的不认可。劳动合同法要求凡全日制用工都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现代学徒是强调与传统学徒不一样的学徒。其本质含义在于此种学徒一方面主要的任务在于学习与工作相关的知识与技能(用人单位声称现代的学徒虽然也会在师傅或者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对独立的工作,但是这种相对独立的工作主要目的仍然是实践性的学习),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愿意承认与学徒之间的劳动关系,学徒被认为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而现代学徒在制度上的本意是学徒一方面受劳动法保护,一方面以学习知识技能为主其要工作内容,是对传统学徒的扬弃。

(二)两个现代学徒制

1、主要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推行的现代学徒制

其实在2014年教育部提出现代学徒制试点探索之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于2006年就提出了新型学徒制(也被称为现代学徒制)的试点,并一直不断探索。根据人社部于2018年10月颁布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这种新型学徒主要适用于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在此过程中企业是现代学徒的主要负责主体。而且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了支持现代学徒制的运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此种现代学徒制被视为企业出于提高职工素质与能力的目的为新进职工提供职业培训的一种特殊方式。

2、主要由教育部推行的现代学徒制

自教育部从2014年提出现代学徒制试点探索以来,这种现代学徒制也已经大面积推开。这种现代学徒制的运作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推行的现代学徒制迥然有异。根据2014年教育部颁布《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2019年颁布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教育部推行的现代学徒制,主要适用于职业学校的学生,而且主要适用于新招收的学生,当然也有一些试点单位在毕业生中适用的。高职学校中现代学徒制就是这种现代学徒制。在这种现代学徒制的运作过程中,职业学校起主导作用,强调学徒的学生身份,对学徒的工资报酬不做特意的安排,同时参与现代学徒制的企业的补贴,也未专门作规定,在实务中该中现代学徒制被当作职业学校的一种更加强调企业行业参与实践教学的特殊的教学方式。

我国的职业教育政策对实践教学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除了在课程中强调实践技术技能的培养,更在专业培养中规定了专门的实践实习内容。根据教育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职业学校实习管理规定》,这些实践实习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这三种实习形式的时间以及学生实践的独立性是逐级上升的。顶岗实习无论实习时间还是实习的独立性均是最长和最独立的。但是顶岗实习的时间一般就是六个月,而且在同一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的人数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但是现代学徒制对于实践时间却可以长于6个月的限制,且不受同一单位可以接受的实习生的人数限制。從这个意义上来说,高职的现代学徒制是高职所有实践教学形式中最注重实践的一种教学方式。

二、关于招生与招工的问题

2014年教育部颁布《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招生与招工一体化是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基础。各地要积极开展“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校企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在2019年颁布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工作的通知》中则明确提到“校企共同制订和实施招生招工方案,规范招生录取和企业用工程序,推进招生招工同步、先招工后招生、先招生后招工,明确学徒的企业员工和职业学校学生双重身份,保障学徒的合法权益。”

这两份现代学徒制的文件是各职业学校开展学徒制试点工作遵循的基本文件。为贯彻这两个文件,一些职业学校要求试点专业与学生以及实习单位签订学徒制试点三方协议,以该三方协议作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并声称这就是现代学徒制。这种做法实际与实习三方协议的签订并无实质区别,都是以协议的形式明确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实习生进行指导并进行合理的安全保护,在此基础上实习单位对实习生发放合理的实习报酬。这种做法在被教育部通过一些方式不予认可后,这种做法又加入了“实习生在实习完毕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可以转为实习单位正式员工”的内容,但是这种增加还是没有能够真正的体现教育部所界定的现代学徒制的“招生招工一体化”的要求。

在进行了相应的实践后,有些试点省份如广东等省份明确规定现代学徒制试点学校必须签好两个合同。一是签好学校与用人单位的现代学徒培养合同,二是签好试点单位与所招录的新生的劳动合同。而且必须保证新生及新生家长对所签的劳动合同以及学徒合同的知情权。这种做法被认为是现代学徒制的正确做法,真正实现了招生、招工的一体化。

三、关于两个合同、两种身份的问题

如前文所述,教育部的两个文件其实是要求试点学校招录的新生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还有就是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好学徒培养合同。[1]与此同时,入学新生是以职业学校的名义招收,这就形成了教育部文件中所提到新生所应具备的双重身份----企业员工的身份和学校在校学生的身份。这种双重身份在制度设计上被认为是对传统学徒的完善。现代学徒既是学生又是职工,既能学习又受劳动法保护,善莫大焉。

但是,我们真的可以同时确认现代学徒的在校生身份和用人单位职工的身份吗?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实际上是造成了两种现代学徒制迥然有异的关键之处。其实人社部推行的现代学徒制对此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人社部推行的现代学徒制,只确认学徒的职工身份,要求学徒必须是新进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之内才能适用现代学徒制相关的政策措施,学徒在培训期间是以企业职工的身份进行培训。教育部推行的现代学徒制对此问题的回答则是肯定的,学生的身份与职工的身份并存在于学徒一身。

我们需要重视一个事实,任何制度的设计都需要顾及原有的制度基础,否则有可能造成制度上的不和谐。在我国的劳动法基本理论与实际操作中均有一个基本的理念,就是只有合格的劳动者才能够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受到劳动法的倾斜性保护。[2]合格的劳动者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劳动者必须能够依其意志支配其劳动力。学界一般认为在校学生(就算是年满16周岁)因其主要任务是学习,必须受到学校教学管理的约束,因此其不具备支配自己劳动力的完全的自主权,所以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资格。比如顶岗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发生争议,劳动仲裁委一般拒不受案,因为这被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在此种背景下,如果学徒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那么有非常大的可能,用人单位与学徒签订的劳动合同会因在校生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而被认定为无效。由高职学校以其名义招收的学徒归根结底还是只具有一种身份—学生。

高职学校运行的现代学徒制在这个问题上与现有制度的不和谐会导致其做出改变吗?我们认为还是可以期待的,我们期待高职学校运行的现代学徒制,逐渐与人社部的现代学徒制靠拢。该种靠拢强调现代学徒制运作以企业为主,以企业名义招收新职工,高职学校与企业签订培养合同,接受企业委托,为企业提供有偿培训服务。当然这一切运作的前提是高职学校打铁要靠自身硬,具有能够让企业认可的资质和能力。

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改变一种有害的思想:一些高职学校以企业对于市场和技术前沿更加熟悉和具有优势为由,认为高职学校只需对学生开展基础教育,专业技术能力的培养可由合作企业来完成,美其名曰与市场与岗位无缝结合。但是,如果企业自己可以自己培养,尤其是企业的设施设备以及人员甚至比职业学校更为优胜时,为什么要将其职工委托职业学校来培养呢?如果是这样,企业将缺乏和高职学校合作的冲动。我们认为高职学校只有不断增加其在技术技能等方面的核心竞争力的情况下,才有资格加入现代学徒制。

四、关于现代学徒制的质量监督问题

不管是人社部的现代学徒制还是教育部的现代学徒制其实有一点是共通的,那就是整合企业资源与学校资源,提高对学徒的培养质量。学徒的培养质量是现代学徒制的核心。培养质量的评判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它既涉及到培养过程的质量评判也包含培养结果的质量评判。但无论是哪一种评判,由谁来进行评判依照什么样的标准来进行评判的都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高职学校开展的现代学徒制的学徒培养质量,大多是由高职学校以及企业共同来进行评判。这存在着一个明显的逻辑问题,也就是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和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3]当我们将视野放宽一些,会发现只有将现代学徒制的培养质量交由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依据科学的标准和程序对现代学徒的培养质量进行评判时,现代学徒的培养质量才能够得到合理的保证,同时也避免一些争议的出现。我们相信随着我国职业教育的不断发展,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和相应的质量评判标准将会逐渐成立。这样也有助于糾正一些企业将现代学徒当成成本较低的劳动力的错误做法。

现代学徒制的推行,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需要在看到它存在的优势的同时,也需要理智地处理好它在运作中凸显的各种实际问题,这样才能行稳致远。

参考文献:

[1]崔玉隆,顾坤华.《现代学徒制学徒的身份辨析》[J].南昌.职教论坛.2017.19,29.

[2]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8.07

[3]曼弗雷德. 魏斯,马琳.施米特著.倪斐译《德国劳动法与劳资关系》[M]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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